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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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市水务局开工备案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列入省和泰州市级诚信管理的项目,还应执行相关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市水务局对参加泰兴市区域内水利工程

2、建设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设立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同时由局有关职能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和项目法人代表组成履约考核小组对从业单位开展履约考核。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

3、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五)“信用中国”各级信用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第六条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从业单位应及时到局基建科进行合同信息归集、提交信息归集承诺书,并申领泰兴市水利工程监管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从业单位对所填报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由项目法人负责校验确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局基建科依据经校验确认的合同信息要素表、监管手册等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考核及标后监管。第七条监管手册一标一册,

4、用于记载参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履约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旦发现,监管手册将予以收回,并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第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标后监管和履约考核的要求写入专用条款,在评标前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联合惩戒行为记录。第九条项目法人及局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对从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受到的奖励、处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同时报局基建科,并列入信用信息。第十条履约考核小

5、组每季度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工期和实际需要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局基建科,经审核后及时列入信用信息。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承揽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接项目实施过程中扰乱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经认定后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详见附件)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的来源有:(一)项目法人上报,并经项目主管科室(单位)审核后报局务会讨论认定的;(二)局相关职能科室在

6、日常监管中发现,并报局务会讨论认定的;(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并认定的;(四)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移送的;(五)社会舆论、群众来信来访,经局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局务会认定的;(六)其它渠道发现并认定的。第十三条不良行为记录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水务专栏公示,定期更新。对不良行为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泰兴市水务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半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一年;不良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期还应执行市信用办“双公示”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

7、明确规定,被公示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被公示期限内,参与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应根据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或扣减其信用分。第四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履约考核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从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期满为止,履约考核小组每季度组织飞行检查不少于两次,取检查平均得分为一个季度的考核结果,考核时,开工手续发放不足10天的,履约检查情况并入下季度一并考核。合同期不满半年的项目,考核不少于两次。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工期文件向局基建科报备,按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履约考核主要步骤为:履约考核小组对各从业单位考核评分

8、,局基建科整理汇总、局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初审,局务会审定,公布每季度考核结果。考核采用飞行检查,每次检查当日,由履约考核小组从开工备案在册的在建水利工程库中随机抽取考核对象。第十七条局基建科组织相关人员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复核汇总。并同时准备好相关佐证资料及电子件,报局分管负责人组织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初审。列入省和泰州市诚信考核的项目由局基建科在每季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分汇总上报泰州市水利局。第十八条局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根据局考核小组一个季度对从业单位几次飞行检查的算术平均分,分“优”、“良”、“中”、“差”初步核定每季度履约考核等级,报局务会审定,在泰兴市人民

9、政府网站水务专栏上公布,并报市信用办“信用泰兴”公告。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评分保留1位小数):(-)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评为“优”等次;(二)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评为“良”等次;(三)评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评为“中”等次;(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差”等次。第五章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第十九条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和E级七个等级。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每年综合评定一次,年初开展。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小组初审、局务会审定、网上公告四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第

10、二十一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四)泰兴市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五)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全年履约考核记录2个的。获得全优,为AA级;1个优为A级;无优为B级。(二)全年履约考核记录3个的。获得全优,为AAA级;2个优为AA级;1个优为A级;无优为B级。()全年履约考核记录大于3个的。优的比例达70%为AAA级、50%及以上为AA级、30%及以上为A级、30%以下为B级。根据本条前款,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1个

11、中下降1个等级,每出现1个差下降2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D级,有差的最低降到E级。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E级:(一)有本细则附件规定的一个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两个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二)在同一项目出现两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三)在三个不同项目均出现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第二十四条首次参与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在公示期的,信用等级暂定为B级。若从业单位获得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江苏省水利厅、泰州市水利局水利信用等级仍在有效应用期,依照如下标准定级(依照的优先秩序是泰州市水利局、江苏省水利厅、中国水利工程协

12、会,其他信用等级不参照使用):从业单位获得上级水利信用等级参照定级表中国水利工AAAAAABBBCCC江苏省水利AAAAAABCDE泰州市水利ABCDE泰兴市参照AAAAAABCDE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市水务局在泰兴市水务工作专栏上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水务局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第六章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信用结果公布之

13、日止;依据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信用等级应用期满可延长一年参照期。第二十七条市水务局应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分值;在评标阶段履约考核信用赋分值满分为等级分4分+获奖加分1分(百分制)。(-)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赋分值为4分;AA为3.4分;A为2.8分;B为2.2分;C为1.6分;D为1.0分;E为0分。(二)信用等级为E级的从业单位,表示未严格按合同履约、诚信较差,根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若不存在细则附件中所列不良行为被行政处

14、理的,造成影响、后果较小,市水务局对该从业单位采取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如同时存在细则附件中所列一般(严重)不良行为被行政处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政府主导的水利建设项目投标半年(一年),暂停期不低于行政处理有效期限,同时对其在建水利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在暂停期内未发生不良行为的,暂停期满后可按修复要求重新定级为D级。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在我市受考核水利项目,获得下列奖项的,从获奖当年起一定期限内,信用赋分值可获得加分(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

15、,信用赋分值每一个获奖项目加1分;(二)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泰州市“梅兰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泰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信用赋分值每一个获奖项目加0.8分。(三)获得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泰兴市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信用赋分值每一个获奖项目加0.5分。依照前款,各奖项可根据文件明确的评选周期确定信用赋分值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2年应用期。信用赋分值获奖加分累计最多1分,最终信用赋分值不超过5分。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务局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

16、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市水务局依据本细则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第三十条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实时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并公示。第三十一条从业单位年度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在我市无项目参加上一年度履约考核,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也无上级水利信用等级可参照,若该单位在我市前一年度有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其前一年度信用等级可参照采用;若两年内均无信用等级可参照的,定为B级。第三十二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第三十三条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履约考

17、核等次需为良及以上。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三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第三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单位要规范履约考核行为,强化考核评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泰兴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原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泰兴市水利

18、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附件2:中标单位履约考核得分表泰兴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从业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开标会议,致使投标单位不足三家造成流标的,不可抗力以及开标前书面通知招标人的除外;(二)从业单位向有关部门书面投诉,被核实确认投诉内容虚假、不属实等恶意投诉达到三次的;(三)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未按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中的人员、设备足额到位,或到工的人员、设备在工时间不足,导致工程实施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无

19、正当理由,不配合档案整理、工程结算,导致工程决算审计拖延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缺陷责任期,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四)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无伤病等特殊原因,不履行职责或未经批准由其他人代替的;(五)工地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六)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尚未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七)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尚未造成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A)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的,同一项目批文的不同标段且在招标文件

20、中明确允许的除外;项目总监,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在监工程的,同泰州市内的两个项目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的除外;(九)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被发文通报批评或受到一般处罚的;(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十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严重不到位,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的;(十二)有其它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从业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资料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对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二)串标、围标、抬标或虚造业绩、资信以及借用资质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三)违

21、法分包、转包、挂靠、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将资质出借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揽工程的;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四)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五)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六)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七)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泰州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A)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省其它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产生不良后果的;(九)依据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单位有三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的;(十)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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