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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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浏阳市司法局责任清单一、部门主要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帮教安置、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拟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

2、责组织全市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培做好全市法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青少年法制教育对全市各地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3管理“123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管全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管法律服务市场管理“148”法律专线,解答公民的法律咨询由“148”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承担法律咨询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实-fc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负责全市律师机构年检、律师执业证照申请和年度注册的资格初审工作负责

3、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照的初审工作负责监督法律服务市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组织、指导司法行政法律、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建设,负责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重要文件的起草4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5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

4、、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人员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6依法负责法律顾问、仲裁机构登记,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依法负责法律顾问、仲裁机构登记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制度(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制度(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事项监管制度(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5、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自纠自查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及市局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管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二)监督检查重点1、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况(1)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2)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及时组

6、织查找,致使漏管的;(3)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漏管的;(4)其他原因造成漏管的。2、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监管,致使其脱管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3)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4)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

7、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5)法院做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做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未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致使应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6)长期外出异地务工导致脱管的;(7)其他原因造成脱管的。(三)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2、专项督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

8、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浏阳市),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

9、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0、市社区矫正科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11、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一、监督检查对象浏阳市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浏阳市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12、;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公证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

13、、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公证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浏阳市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浏阳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二)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

14、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浏阳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三)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指导;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浏阳市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执业活

15、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法律服务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16、(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服务案件组织调查,法律服务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律师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是所进行实地检查;(二)谈话,要求被检查对象说明有关情况;(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和

17、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律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给予惩戒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对发现、查实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六)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基层

18、法律工作者要给予处罚的按相关规定进入处罚程序。三、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中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1加强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教育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广场、长廊等市域性公共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展示等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教科2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政策宣传设置接待窗口,对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3指导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领域的社会矛盾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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