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主要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第三条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划布局
2、,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章认定条件和规划布局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
3、规定,相关设施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无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五)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库存、市场价格等相关粮油信息。第六条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储设施及运输配送能力,并以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的地方粮食收储公司为主;(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和生产所需的储存、运输、检化验能力;(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四)粮食
4、应急供应网点应当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较为便利的位置,并以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销售店、社区便利店、军供网点或设有粮油专营区域的商超等特定场所为主;(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加工、储存、配送、供应等2种(含)以上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第七条省粮食物资局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优化和具体落实。(一)每个县(含县级市,下同)应至少有1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二)每个县应至少有1家稻谷日处理能力20吨(或小麦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各地级市应至少有
5、1家稻谷日处理能力200吨(或小麦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同时,各地市粮食物资局要按照每万人4吨/天的稻麦加工能力,强化对本辖区内应急加工能力的统筹布局;(三)各地级应至少有1家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并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和物流配送能力薄弱县(市、区);(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杭州、宁波的主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每3万人或每个社区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其他城区常住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可比照杭州、宁波设置城区应急供应网点。各乡镇(街道)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原则上需设在相应乡镇、街道辖
6、区内,乡镇、街道确实不具备设点条件的,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邻近乡镇、街道增设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对口保障;第八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是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机制和协作平台,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规划布局,推动形成具备粮食储备、加工、配送、供应等功能集成的应急保障中心。(-)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由省粮食物资局统筹规划布局,主要聚焦省内重点城市,承担跨地市应急保供任务;市级及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由各地市粮食物资局统筹规划布局,主要聚焦本区域内人口密集区、灾害易发频发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二)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储备、加工、运输、供应等应急保障职责,可以是同时具备生产、储
7、备、加工、运输等综合应急保障能力的单个企业,也可以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自身在应急保障中心运转中的指挥调度职责,通过健全机制、组建联席会议、签订协议合同等方式,搭建企业交流平台,协调企业间的运转关系。(三)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要立足现有粮食应急保障资源,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推动发挥最大效能,避免重复、无效建设。第九条浙江省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附件1。第十条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在不低于本细则推荐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第三章确定和备案第H
8、一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及备案步骤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分级确定、逐级备案”的原则,由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后,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授予牌匾,相关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第十三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报上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提交至省粮食物资局。第十四条各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省
9、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粮食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第十七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各级粮食和
10、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每年有计划地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范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九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第二十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浙江粮仓”“浙里米袋子”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
11、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社会责任承担、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以及存在其他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下,粮食应急保障企
12、业可优先获得优质粮食工程、储备代储、粮食产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浙江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第二十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粮食保供稳价、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义务,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第二十六条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第二十七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
13、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由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协议书内容。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附件2),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浙江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2 .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3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