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适龄儿童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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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适龄儿童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规范管理和教育公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X府办(2011)48号)、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基(2020)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制度的通知(X府办函(2017)15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X府办函(2019)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心城区公

2、办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安排入学,包括县直属小学及XX镇部分(原XX镇和XX镇区域)的公办小学。将中心城区划分为4个学区,每个学区由1所县直属小学及附近的XX镇所辖若干所小学组成1个学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O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适龄儿童是指招生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未取得小学学籍的儿童。户籍类儿童指拥有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儿童。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是指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照顾政策人员的子女。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共同居住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非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父母一方或

3、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的;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儿童。第四条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分为三个类别安排:一是对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户籍类儿童直接安排入学;二是对属于享受XX市或我县政策性照顾人员的子女,由县教育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三是对学校招生地段范围非户籍类儿童,即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采用积分入学办法安排就读(以下简称“积分入第二章户籍类儿童入学办法第五条户籍类儿童在当年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时间内到所属招生地段学校报名,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附件2)。报名时,可以填写不超过学区内学校数的志愿,按志愿先后次序安排入学。若

4、志愿报读某所学校的人数超过该校可提供学位数,则采用抽签确定入读名单。未中签者,则根据其后续志愿学校剩余学位数,按志愿先后次序安排入学。户籍类儿童有以下三种情形的,需按积分入学办法申请入学:(一)未在当年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时间内报名的;(二)儿童取得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户籍的时间迟于当年所公布的户籍生招生报名截止时间的;(三)选择到非户籍所属招生地段范围学校报读的。第三章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第六条政策性照顾人员的子女到中心城区公办小学就读一年级的,必须在当年户籍生招生时间内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附件3、4),由县教育局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二类别规定安排就读。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主要包括:(

5、一)优抚、收养群体类。1 .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2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或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3 .中心城区(原XX镇和XX镇区域)居民依法收养的儿童。(二)特殊行业类。1.父母均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中心城区(原XX镇和XX镇区域)监护人照顾的子女;2 .父母一方支援边疆建设的子女;3 .支援疫情高发地区人员的子女。(三)引进人才类。XX市或我县引进的符合规定的各类人才的子女(如属XX市引进人才的,工作单位须在我县)。(四)境外群体类。海外华侨、台湾同胞在我县创业人员的子女。(五)其他类。1 .由县出台文件或会议纪要规定需

6、要照顾人员的子女;2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需要照顾人员的子女。第四章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第一节可供学位第七条县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各公办小学当年的招生计划及可供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学位数。每所公办学校可安排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学位数,是以XX省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为依据计算出该校可安排招生学位总数减去该校招生范围的户籍学生数及按政策规定(本办法第六条)照顾人员子女数后得出。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八条凡在所对应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在招生报名截止时间前拥有已合法交付使用房产的不限居住时长)、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

7、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儿童),具有积分入学资格,可以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属招生地段的公办小学一年级。第九条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一式一份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居住条件类材料。1.户籍证明材料。儿童及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果法定监护人非儿童的父母,还需要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3 .房产居住证明材料。(1)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所购置的房产已办好产权证的,则提交房屋所

8、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所购置的房产在招生报名截止日期前已合法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则按下列情形提供相关材料:属于商品房的,提供合法购房合同及房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凭据;属于自建房的,提供该住所的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以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缴交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凭据;属于共建房的,提供该住所合法的建房合同与公证书、以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缴交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凭据。(3)房屋产权是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是外祖父母的,儿童或儿童父母一方与房屋产

9、权人在同一个户口簿),需提交所购置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簿。4 .连续居住证明材料。(1)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XX市外户籍的,提供在我县办理的XX省居住证,从儿童申请入学的当年报名月份往回推算5年有效,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2)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XX市户籍而在学校招生地段连续租住的,承租人必须是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在该住所以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缴交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其中一项的费用合法凭据,从儿童申请入学的当年报名月份往回推算5年有效。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交其中一项。(二)稳定职业证明材料。1

10、 .提供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由我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出具的XX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从儿童申请入学的当年报名月份往回推算5年有效。如果提供XX省、XX市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件的,其服务(工作)单位必须在我县,或购买人必须是我县户籍。2 .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合法有效经营证明,当年招生报名月份往回推算连续6个月以上且有效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经营单位地址必须在我县)。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其中一项。(三)学前教育证明材料。儿童在我县有办学许可的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提供幼儿在读学籍证明(该学籍证明须由幼儿园从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并打

11、印,加盖幼儿园公章)。第三节申请入学第十条申请积分入学,由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XX县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申请表(附件5),连同各项积分凭据资料,向居住地所属招生地段的学校提出申请。逾期未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受理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7月上旬,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在当年6月中旬由县教育局向社会统一公布,并指定学区内一所学校为该学区的经办点,由专人受理报名。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民政、供电、供水、住房城乡建设、统战、司法等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受理验证。第十二条设置录取最低积分线。根据学区招生地

12、段当年申请人的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到可安排学位总数的最后一名的积分,作为该学区当年最低积分线(县教育局统一公布)。如出现最低积分多人同分的情况,则按以下规则确定进入该学区最低积分人员:1.积分相同的,户籍优先,按照XX镇户籍、XX县(非XX镇)户籍、XX市内非XX县户籍、非XX市户籍顺序依次录取;2.积分、户籍相同的,购房类优先于租房类;3.积分、户籍、住房类型相同的,居住时间长的优先;4.积分、户籍、住房类型、居住时间相同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连续累计缴纳社保时间长的优先。第十三条申请积分入学录取办法。1 .申请人先根据学区的划分申请入读所属学区的学校,如所属学区学校已无剩余学位

13、,则可申请入读已经录取完本学区儿童后仍有剩余学位的其他学区的学校。2 .申请人根据学区的划分第一次申请入读时,可填写一个志愿或不超过所属学区学校数量的志愿,各公办小学将达到当年最低积分线的申请人按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学位供给情况按申请人志愿的次序满额录取(即按积分优先的原则录取,下同)。3 .待第一次录取结束后,各公办小学向社会公布剩余学位情况。积分达到当年最低积分线以上的申请人,如果第一次未被录取的,可第二次申请入读所属学区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填写一个或不超过所属学区有剩余学位的学校数量的志愿,学校再次根据申请人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志愿的次序满额录取。4 .待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仍未被录取的且

14、积分达到其所属学区当年最低积分线以上的申请人可跨区申请入读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可填写一个志愿或不超过有剩余学位的学校数量的志愿。学校根据申请人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志愿的次序满额录取(如积分相同,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凡入学积分达不到当年最低积分线,或放弃积分入学录取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中心城区仍有剩余学位的学校或非中心城区的有学位的学校入读。如不接受统筹安排的,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已放弃中心城区户籍生学位的除外)或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第十五条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儿童同一学年申请入学,如达到当年最低积分线以上的,原则上安排入读同一所学校。第四节条件

15、审核第十六条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由经办报名学校组织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报名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验证证明。第十七条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报名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XX县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附件6)计算积分。积分计算出后,经办报名学校应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经办报名学校反映,由经办报名学校进行复核。第十八条积分入学儿童收到入学通知后,必须在指定

16、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节管理机制第十九条我县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供电、供水、住房城乡建设、统战、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各相关部门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积极配合积分入学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学区按范围受理申请的模式进行,并由县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第六节计分办法第二十一条积分计算一级指标共3项,二级指标共6项,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计算积分,总积分最高为175分。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XX县外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中心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附件6)。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保障我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所报读的学校学位,回户籍地仍有剩余学位的学校或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第二十四条县教育局根据生源分布和各学校学位情况,每年可适当调整有关学校的招生地段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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