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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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 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 法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根据行政执法公示 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相关事前、 事中、事后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 行为。第三条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许可(含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含“双

2、随机”检查)行 政行为,应当施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 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示内容、 事后公示内容。第六条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职 责、权限、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以及局机关出台的有关行 政执法的各项制度等。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局办 公室负责汇总审查报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公开公示。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局机关及下属单位)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 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3、 等事前公开内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经区政府 法制机构依照规定审核备案后公示。第八条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编制本部门行 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 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 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 点、咨询电话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经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机构、区行 政(市民)中心管委会分别审核后公示。第九条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根据“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要求,参照市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 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

4、例、方式、频次等内容。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机构人 员变动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按照前述规定报送审查汇总。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事项包括立案受理环节、调查取证环节、 执法决定环节。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制作岗位信息 公示牌,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公示牌要明示工作人员单 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过程 中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依 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应在行政

5、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 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 当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 院有关部委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事中公示应 按本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示相关要求在行政执法文书 中予以记录体现。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公开以 外,应在作出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经技术处 理后公开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作出技术处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

6、法内 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 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各执法单位应 当报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十七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 定

7、文书工作细则,并报局机关法制机构汇总。工作细则应当明确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等事项。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双随机、 一公开”的具体要求和局机关“双随机”实施方案、细则,及时 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贝1. 以区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平台、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网络平台 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方式,不断拓展探 索运用APP等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 息。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二十条各执法单位、局办公室、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

8、政 审批科)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本实施办法负责相 应的公示内容组织、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一条各执法单位对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应当进行内部 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以局机关名义对外公示的,统一 由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以局下属 单位名义对外公示的,下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报 局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达到5年的,可以从公示 载体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 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 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

9、上述相关文书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已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 发现不准确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撤销,并按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程序更正后重新公示。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 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各单位应在核实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更正后重新公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加 强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 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绩效考核范围。对不 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虚构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 施行,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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