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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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 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2) 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 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 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7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 政部、水利

2、部的规定执行。(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 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 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 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 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 配建议方

3、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二、资金使用范围(一)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1.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 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2 .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 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 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3 .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 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

4、关支出。4 .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 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 馆所建设支出。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 验收等费用。(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利有关规划和水利发展 资金支持范围,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各支持方向的下 一年度实施计划。(三)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水利发展资金需求 的相关规划、

5、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 部门要主动调研、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三、资金分配和下达(一)除财政部、水利部明确的特定事项或领域,或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 试点的任务等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外,省级对水利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 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 ),以省级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任务清单,考虑基础资源数量和实施计划,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 投资额,权重80% )、项目实施进度(权重10% )等情况综合确定。优先安排规 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备、方案成熟、推进较快

6、的项目。政策倾斜因素(权重共计10% ),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权 重5%),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结果(权重1% ),全省性督查、审计、巡视、检杳情况(权重1% )为依据。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 Bi+ 1%)F (80%+ 10%,+方X (5% + 3%+ 1%F1 :某县某支出方向因素法分配到的水利发展资金额度A :某支出方向的目标任务,以任务量或投资额结合上年末中央投资计划完 成情况确定B :政策倾斜因素F :某支出方向全省的水利发展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数、各支出 方向任务量、任务的全省平均投资额等确定)(二)水利发展资金

7、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 调整。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 正式预算、任务清单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年度实施方 案,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市 县申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 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浙江 监管局。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 范围安排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 标等。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区

8、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有 关市县。批复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收到省级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或正式预 算、任务清单后,市县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 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绩效目标、分支出方 向资金安排情况。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资金下 达后1个月内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四)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 目库等方式,择优筛选确定具体项目。未设置绩效指标或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要求 的项目,不得纳

9、入项目库管理。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 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五)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 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绩效挂钩后补助、民 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 支持力度。(六)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 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 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10、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绩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和省级有关规 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 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立项、 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资料整理工作。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 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各地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 案。五、资金监督(一)省

11、级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 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除外。(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 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 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三)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 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 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 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0) 50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 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8 9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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