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转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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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转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转评工作,保证职称转评质量,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人员职称转评,是指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再次评定不同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条在我省从事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原取得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与现工作岗位职称要求不一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同层级转评。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高级职称转评工作。市县相关部门及具有评审权的单位、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初、中级

2、职称转评工作。第五条申请转评的人员应在所转评相应专业的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满一年。第六条申请转评的人员应满足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交规字(2022)463号)要求的基本条件和相应层级评审条件。第七条转评组织单位开展职称转评应当申请组建转评委员会,也可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一并组织转评工作。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第八条转评工作应按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推荐、组织单位审核、专家评价、公示核准、发证等程序进行。各环节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年第40号)相关要求执行。第九条经转评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

3、术资格证书,表明转评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关专业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与省内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第十条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转评。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转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自由职业者申报转评,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第十二条技术人员取得我省对应职称关系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且该职业资格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设专业密切相关的,可认定其具备该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也可视同于完成该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转评,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相关专业职称的条件。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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