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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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 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 合考虑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 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遵循合法、 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突 出对严

2、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 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积极善后,消除事故影响。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行使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 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 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引发事故的隐患存在时间长短;(七)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 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 危

3、害程度相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的;(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 的;(四)事故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第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事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三)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未及时推进事故

4、整改的;(四)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或违法行为突出的;(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从重处罚情形。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 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 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 节的,可以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责任单位, 可以按照对应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处罚;(四)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虑的 基础上确定处罚幅

5、度并实施处罚。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 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 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 平均值。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对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而实施处罚;(二)对依法应当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未予从 轻、从重;(S)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 处罚明显不同;(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出现的

6、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全面 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 查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 情节的定量证据。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 出合理的裁量建议。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专门对案件处罚裁量情况进行审 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 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应当一并告知拟实施 行政处罚的具体额度、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 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处罚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 对异议情

7、况进行核查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 明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 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 权行使违法或者确有不当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纠正。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生产安 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附件1般生产安全事故

8、行政处罚基准序号违法事实及分类单位处罚 (万元)主要负责人 处罚死亡人数 (人)重伤人数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100300以下可不处罚可不处罚200300以上不满60030-50上年收入 40%300600以上不满 100050-70上年收入 40%401-20可不处罚可不处罚503-5030-50上年收入 40%606-9050-70上年收入 40%710030-50上年收入 40%820050-70上年收入 40%910300以下35-55上年收入 40%1010300-60055-70上年收入 40%1110600以上不满 100070-85上年收入 40%1211-2035-5

9、5上年收入 40%1313-5055-70上年收入 40%1416-9070-85上年收入 40%1511-2300以下40-60上年收入 40%1613-5300-60060-75上年收入 40%1716-9600以上不满 100075-90上年收入 40%1820300以下55-75上年收入 40%1920300-60075-85上年收入 40%2020600以上不满100085-95上年收入 40%2121-2055-75上年收入 40%2223-5075-85上年收入 40%2326-9085-95上年收入 40%2421-2300以下70-80上年收入 40%2523-5300以上不

10、满60080-90上年收入 40%2626-9600以上不满100090-100上年收入 40%注:1.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救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不影响裁量等级划分的,不作为表 中“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其余未列名情形参考表中类似情况确定。下同。附件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违法事实及分类单位处罚 (万元)主要负责人处 罚死亡人 数 (人)重伤人 数 (人)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1001000以上不满3000100-140上年收入60%2003000以上不满5000140-160上年收入60%3010-300100-140上年收入60%4030-490140-160上年收入60%53-

11、500100-140上年收入60%66-900140-160上年收入60%73-50不满3000140-155上年收入60%83-503000以上不满5000155-170上年收入60%93-510-300140-155上年收入60%103-530-490155-170上年收入60%113-510-30不满3000170-180上年收入60%123-530-493000以上不满5000180-190上年收入60%136-90不满3000155-170上年收入60%146-903000以上不满5000170-180上年收入60%156-910-300155-170上年收入60%166-930-4

12、90170-180上年收入60%176-910-30不满3000180-190上年收入60%186-930-493000以上不满5000190-200上年收入60%附件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序号违法事实及分类单位处罚 (万元)主要负责人处 罚死亡人 数 (人)人 伤数人 二旨一 z(v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1005000以上不满7500200-400上年收入80%2007500以上不满 10000500-700上年收入80%3050-750200-400上年收入80%4075-990500-700上年收入80%510-2000200-400上年收入80%621-2900500-700上

13、年收入80%710-200不满7500250-500上年收入80%810-2007500以上不满 10000500-800上年收入80%910-2050-750250-500上年收入80%1010-2075-990500-800上年收入80%1110-2050-75不满7500300-600上年收入80%1210-2075-997500以上不满10000500-800上年收入80%1321-290不满7500450-700上年收入80%1421-2907500以上不满 10000700-900上年收入80%1521-2950-750450-700上年收入80%1621-2975-990700-900上年收入80%1721-2950-75不满7500700-900上年收入80%1821-2975-997500以上不满 10000900-1000上年收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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