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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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规范有序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交易,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 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 门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和个人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按规定经验收备案后新增的耕顺口提质改造 的耕地,分为数量指标与粮食产能指标,实行分类管理。数量指标是验收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数量指标储备库;粮食产能

2、指标 根据新增耕地面积或提质改造整治耕地和评定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粮食产能 指标储备库。第三条 指标交易,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粮食产 能相当耕地的地区和建设单位,可通过交易向指标所有人购买指标,落实补充 耕地责任的行为。第四条 指标所有人为县级人民政府,购买人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单 独选址项目的购买人可以是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在指标交易中的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行政 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统筹落实,仍无法 实现耕地占

3、补平衡的,可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购买指标落实。对于符合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 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并纳入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第六条指标交易列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公开内容纳入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第七条 指标交易收益归指标所有人所有,缴入同级财政,其中高标准农 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投入和债券偿还、贷款贴息 等。第八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指标的统筹协调与交易管理,日 常事务性工作由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

4、省级主管部门)办理。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承担交易服务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指标交易采用协议交易和网上挂牌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出售指标,需经本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一条新增耕地产生的数量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原则上应一并交易。第十二条指标交易价格在设定最低价基础上实行市场化定价。按照数量 和产能分别计算价格,数量指标最低价每亩18000元,粮食产能指标最低价每 百公斤3000元。第十三条 指标所有人在预留满足本地区当年度和已确定的建设项目所需 占补平衡指标后的富余指标,可用于交易。指标购买人为人民政府的

5、,申请购买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前3年落实 占补平衡任务的平均指标数量或当年度已确定的建设项目所需指标数量指标购 买人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购买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已确定的建设项 目所需指标数量。第十四条交易取得的指标因客观原因不再使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统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方按原指标交易价格支付费 用。交易取得的指标由于新增耕地摧荒、作物种植等原因不能使用的,指标所 有人应予以置换;无法置换的,退还交易价款,并按同期汇款转账银行贷款利率 付息。第十五条省级财政投资产生的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优先保障省财政出资征地补偿费用的重点建设项目,指标价格

6、按耕地开垦费标 准确定;其他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类项目)配置使用省级指标的,指标交易 价格按交易最低价的2倍标准执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所产生指标的30%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统筹使用,收益归指标所有人。其中用于省财政出资征地补偿费用的重点 建设项目所需指标,指标价格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确定。其他建设项目(基础设 施、民生类项目)配置使用统筹指标的,指标交易价格按交易最低价的2倍标准 执行。省级产生指标和省级统筹指标为省级指标,纳入省级指标储备库,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制定使用规则,指标也可适量投放交易平台公开交 易,收益按指标来源归所有人所有。第十六条 农牧区居民建房

7、所需指标,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 级人民政府无法落实的,市州域内统筹落实,仍无法落实的申请省级统筹配 置。省级统筹配置指标价格按交易最低价确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 障本辖区农牧民建房所需指标,在尚未保障农牧民建房所需指标的情况下,对 建设项目使用本辖区才旨标进行挂钩的,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核。第三章协议交易第十七条 协议交易,是指指标所有人与购买人自行协商指标交易事项, 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行为。第十八条交易程序:(一)交易双方到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登录 交易平台,填报指标交易协议,提交相关材料。指标所有人所提交材料:1.交易申请书;2 .市州人

8、民政府同意指标交易的文件;3 .其他资料。指标购买人所提交材料:1.交易申请书;4 .购买人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出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指标交易的文件;购买 人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 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5 .其他资料。(二)平台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填报的指标交易协议和相关材料网上 推送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 过后向平台服务机构出具同意交易确认函。(三)平台服务机构及时通知交易双方网上签订指标交易协议。指标购买人 按协议确定时限和方式向指标所有人支付交易价款,指标所有人收款后5个工 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交

9、易价款收取确认函。(四)平台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收取确认函推送至省级主管 部门,并同步在交易平台公开协议交易信息,省级主管部门据此进行指标划转 或占补平衡挂钩。第四章挂牌交易第十九条 挂牌交易,是指指标所有人在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出售指标,挂 牌期限截止时最高报价者竞得指标的行为。第二十条交易程序:(一)挂牌交易具体事务由指标所有人委托平台服务机构办理,并按协议交 易程序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平台服务机构在收到委托后编制挂牌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挂牌交易公告;2 .指标基本情况;3 .指标购买人的资格要求;4 .挂牌公告时间、地点、挂牌竞价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和竞

10、价方式;5 .其他事项。(二)平台服务机构将编制完成后的挂牌文件和相关材料网上推送至省级主 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挂牌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出 具同意交易确认函。(三)平台服务机构收到同意交易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挂牌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平台服务机构对已发生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 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知所有指标购买人。(四)指标购买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进行诚信库主体入库”注册,完成后办理 CA数字证书。指标购买人按挂牌公告确定的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价规定在 网

11、上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即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予以公布。交易平台继续接 受新的报价直至挂牌截止时间。(五)挂牌竞价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购买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及最终报价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购买人中,以报价最高的为指 标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报价在先为高),省级主管部门向平台服务机构出具交 易竞得通知书。(六)平台服务机构及时通知竞得人确认后,将竞得通知书在交易平台上进 行公开,并组织交易双方网上签订指标交易协议。(七)指标竞得人按协议确定时限和方式向指标所有人支付交易价款,指标 所有人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交易价款收取确认函。(八)平台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

12、收取确认函推送至省级主管 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据此进行指标划转或占补平衡挂钩。(九)指标竞得人违约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指标交易的,由省级主管部门 按最后一次报价从高到低重新确定竞得人,依次递补。同时向平台服务机构出 具递补后的竞得通知书,按前述程序完成交易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指标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出现违规违 约行为由交易平台提交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征信管理,并予以相应处理。(一)指标交易中指标购买人(竞得人)未按要求付款的,依据协议(挂牌文件)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取消指标交易。(二)指标购买人(竞得人)依据协议(挂牌文件)规定付款后,指标所有人未按 时出具价款收取

13、确认函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付款凭据可直接进行指 标划转或占补平衡挂钩。第二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协议交易申请书、协议交易确认函、挂牌交易公 告、挂牌文件、竞得通知书、指标交易协议书等文书样本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会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指标交易须 在平台服务机构运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2018年8月26日青 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青政办2018 1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各建设单位以往签订、但尚未完成履约的指标交易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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