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84806 上传时间:2023-04-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户编码承租方房屋座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承租方联系电话房管所联系电话: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承租方(乙方):第一章总则为保证直管公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第二章房屋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将座落路巷(里)号门牌公房结构第层,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出租给乙方。第三章房屋用途第二条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

2、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第四章租赁期限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期自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止。甲方按时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租期届满,乙方应将承租的直管公房退回给甲方,本租赁合同终止。乙方不按时退还房屋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五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可追究乙方强占公房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租赁合同期满,甲方对该房屋继续出租时,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五章租金标准第五条租金起止时间起止时间每月租金(人民币)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拾_万仟百一拾元角(元)从20年_月_日至20年月日拾一万仟百拾元角(元)从20_年月日至20年月日拾一万仟一百拾一元一角(元)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3、拾一万一仟一百拾一元角(Y元)备注第六章租金付款方式第六条租金按每月结算,乙方必须于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逾期每天按月租金设计收违约金。第七章履约保证金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按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缴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发票号码:)。租赁合同期满时,在无人为损坏房屋和设施的情况下结清租金及水、电费等应交费用,退出房屋后退还租房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租期未满,乙方中途退房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八章安全约定第八条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装修、改建或扩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变动公房的按故意损坏公房论处。乙方确需改善或装修变动

4、承租公房的,事前必须书面申报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交安全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因拆改、装修房屋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九条乙方租赁合同期满或乙方中途退房时,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室内装修的一切入墙落地夹牢钉实的材料均不得拆毁搬走,并无偿归甲方所有;室外广告、招牌等乙方必须拆除。第十条出租房屋的外墙及楼顶的租赁权专属甲方,甲方有权将出租房屋的外墙及屋顶另行出租,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如因外墙或屋顶出租有碍乙方使用房屋的,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出租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并不以违约追究任何一方责

5、任。第十二条出租的直管公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本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享有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经营项目的;(-)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三)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五)擅自拆改、装修、改建、扩建所承租房屋的;(六)阻碍甲方公房正常维修的;(七)将承租的公房(包括外墙、屋顶)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A)对甲方检

6、查指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九)不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落实消防措施或者对甲方检查指出的消防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第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将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他人使用或联营承包的,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联营承包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期限,并且要必须交给甲方一份备案。第十五条乙方或乙方经营者因主体发生变更的事由(解散、转让、继承、撤销等),乙方或承租权利继受者应在事由发生15天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租赁手续。如逾期办理,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乙方必须遵守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服从房管员的管理,自觉

7、维护公房安全,对检查指出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并书面报告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公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履行搞好公房卫生的义务,不得在公用通道、楼梯、天井、楼顶上堆放物品,也不得在楼板存放超重物品。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十七条乙方必须按消防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清除一切消防安全隐患,否则,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消防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落实消防措施,如不落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取消乙方承租权。第十八条乙方必须服从公房的水电管理,按时向有关部门缴交水电费。凡乙方申报安装水电的,必须向甲方申报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报安装,费用由乙

8、方承担。租赁合同期满或乙方中途退房时,以乙方开户名报装的水、电表必须报有关部门拆除,或无偿转户给甲方。第九章房屋维修第十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使用。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属房屋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墙体、柱、楔、碎楼面、屋架、行条木、木)自然损坏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其余的维修(包括水电)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及费用:(-)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二)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三)电表后的电线、

9、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第二十二条乙方发现租赁房屋损坏,属甲方负责维修的,应及时向甲方报修,甲方应及时修复。属乙方负责维修的,乙方应及时修复。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包括相邻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属甲方维修责任,因不及时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乙方

10、发现房屋损坏,因不及时报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属乙方维修而不及时维修的,所造成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非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乙方擅自转租公房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加收该房屋年租金总额3倍5倍的违约金。第二十八条强占公房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赔偿损失,并加收该房屋年租金总额3倍5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乙方故意损坏、危害公房的,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造成财产损失总额5倍的违约金。第三十条乙方凡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多项违

11、约行为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甲方采取下列措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甲方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通知书送达乙方,经乙方签收或者甲方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通知书张贴在乙方承租的房屋门口均视为送达乙方。(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将房屋内的人员和财物搬迁完毕,退还房屋给甲方;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封门、破锁、破门等措施收回房屋,乙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物由甲方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负。第十

12、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终止。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甲方(签章):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20年月日2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