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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传染病历来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最严重的因素之一,为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基于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逐级上报。二、在常规疫情报告的基础上实行紧急疫情报告,凡出现暴发疫情(包括脊灰),不明原因集合病例等必须先电话报告保存健科,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三、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如有意隐瞒重大疫情,造成事故者,就追究其责任。四、凡诊治医生漏报、迟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应停职反省,并与经济、晋升、晋级挂钩。五、严把疫情报告“四把关制度”,即急诊、门诊、病房、化验等处都要把好疫情的告关,并设有传染病登记簿,疫情报告管理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六、疫情报告领导小组定期对疫情报告进行监测,凡漏报1例罚款20.00元,并督促医生及时补报,且存有被查者和检查者双方签字记录。七、对新参加工作的医生和来院的实习医生应参加岗前培训,保健科组织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