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收发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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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灯收发的管理规定为方便下井职工迅速快捷领用矿灯达到减人提效之目的,特制定我矿下井人员用灯自我服务管理办法:一、矿灯的领取、存放:1、矿灯的领取:矿灯领取采用专人专灯方式,即下井人员自灯房下井“入口”处进入灯房,自己对号到灯架取灯,取灯方法如下:用自己领到的钥匙对号打开自己矿灯的锁,取下矿灯,将自己的灯牌用锁锁在原锁灯线的铁架上,以便灯房人员对矿灯考勤。2、矿灯的存放:下井人员升坑后,由灯房前门进入,经后门值班人员对矿灯检查无问题后,进入灯房将灯对号放在原来位置,打开自己的锁子,取回灯牌,将灯线与架前铁棍锁住,并对矿灯充电。(其充电方法如下:将灯头充电插头孔插到充电架上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

2、180度,使充电回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指针偏转,表示矿灯已开始充电,否则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二、其它规定:1、下井人员升坑后,矿灯有问题应告诉值班员,以便及时维修;2、下井人员更换锁子,应将新锁钥匙交灯房一把,以便维修矿灯;3、下井人员钥匙丢失,应向灯房声明,以便采取措施,防止丢灯;4、人为损坏矿灯,罚款50元,丢失矿灯按原价赔偿,偷盗矿灯加倍处罚;5、取灯人员不得在灯房滞留;不得拥挤,扰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灯房内设备设施;6、下井人员必须按灯架、矿灯编号取灯,专人专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矿灯,一经发现罚款50元;7、下井人员发现自己矿灯损坏,当班维修不好,需取用备用灯时,向灯房值班员声明领用备用灯,并在北门登记姓名、本人灯牌号;8、升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值班员对矿灯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私自进入者,按照矿灯已损坏论处,罚款100元;下井单位职工违反灯房管理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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