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装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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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管理工作,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在建管道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管理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监理代表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行使管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进度、投资等相关管理权力。第三条现场监理机构是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部门;现场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代表监理服务商主持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并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负责。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范围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基础。主要包括工程沿线

2、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焊接施工、管沟开挖和回填、作业带控制、原地貌恢复、取弃土场、弃渣场整治、植被恢复、穿越等施工作业涉及到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理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所承建的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管道建设项目。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凡实施水土保持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后,由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向项目沿线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

3、记。第二章资质与人员第八条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按照招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标、议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选择中标单位时应避免出现高价中标或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发生。第九条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行业监理甲级资质,其资质按照工程监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不得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准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第十条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第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及时报请项目

4、(分)部同意。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监理单位的在编人员,且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年龄应在60周岁以内,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部或行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工程师(不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土保持设施监理方面的经验,具有类似工程的总监资历和业绩,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隐患采取必要预控措施,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

5、法。第十四条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技术,并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监理经历。监理员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掌握水土保持专业技术。第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自备为满足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并自行解决监理工作人员的现场住房、交通、通讯及其它生活条件。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理管理模式(一)水

6、土保持监理在项目(分)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二)根据项目工程监理机构设置情况,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设置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施工监理、EPe总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按照水土保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水土保持的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实行巡视、跟踪检测监理,记录施工期间与水保有关的事宜及存在的问题。对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进行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对施工监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分)部,抄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和项目施工监理,由项目施工监理安排区段监理人员监督施工承包商对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或返工。(三)项

7、目施工监理按照招标文件,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监理,负责现场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工程措施以及施工作业中的现场管理工作(植物措施除外),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理的监督。(四)管道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水土保持监理应全面负责地貌恢复、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工作,直到水土保持工作全部结束,达到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依据(-)国家和中国石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经批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经理部发布的管理体系、管理办法、制度规定、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四)项目经理部发布的项目综合计

8、划、年度施工计划、投资计划等;(五)项目监理、EPC总承包、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第十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项目经理部水土保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水土保持监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二)对各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协助招标管理中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招标工作;(四)对违规监理行为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理;(五)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宜。第十九条项目(分)部为水土保持监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检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二)审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三)检查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定期考核监理机构;(四

9、)审批监理人员变更申请;(五)审核监理费用进度款的支付;(六)组织水土保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并提出处理意见;(七)负责提出、上报违规监理行为和监理人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按照招标承诺,建立水土保持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以及仪器和设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并履行以下水土保持监理职责。(-)根据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及施工图设计,编制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经项目(分)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报项目(分)部备案;()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界定水土保持工程,提出审查意见,对水土保持

10、施工图设计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四)参与审查施工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各类文件,审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施工单位的资格;(五)实施对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资料管理。监督、抽查水土保持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质量,检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工程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承包商执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施工情况。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监督。复核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工程量,签署其工程款支付凭证。分阶段协调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对完成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11、对项目施工监理、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六)主持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相关文件或指令;(七)参加水土保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并提出处理意见;(A)协调参建各方之间涉及水土保持工程的事项;(九)向项目经理部上报监理工作周报、月报以及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十)参与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资料;(十一)参与、协助项目经理部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按照水土保持国家验收的要求准备相关监理资料;(十二)完成本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总结,移交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以及项

12、目招标文件和合同,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履行水土保持现场监理职责。(一)根据项目综合计划,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纳入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二)配备监理人员以及仪器和设备,并满足工作的组要;(三)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水土保持专业培训;(四)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各类文件;(五)实施对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资料管理。对水土保持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承包商执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复核水土保持工程

13、措施、临时措施工程量,签署其工程款支付凭证。协调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计划,提出纠偏措施。参与水土保持工程检查验收,对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六)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七)参与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中的自查初验、现场检查和行政验收会议,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进行督查,各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在施工期间应接受督查单位的监督。负责督查的单位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以书面形式汇报督查的结果。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监理应遵

14、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要求,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管道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按照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不依附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独立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专业配置、业务技能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监理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项目经理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15、一)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二)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四)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五)进行监理工作交底,实施监理工作;(六)督促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七)定期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八)组织或参与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九)向项目经理部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十)办理合同结算。第二十八条签订水土保持监理合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于项目开

16、工前15日报项目(分)部批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需要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并报项目(分)部批准、备案。(一)项目监理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L工程概况、水土保持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依据;3 .监理范围;4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5 .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含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的监督);6 .重要部位的监理措施,业主关注问题的预控措施;7 .监理工作制度;8 .监理工作用表格式和填报说明等。(二)监理细则应根据现场实际和工程特点编制,明确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内容应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

17、工监理服务商在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专门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的监理内容和措施。第二十九条实施监理前,由项目(分)部组织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启动会,明确各方关系和职责以及监理范围、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方法、主要管理措施、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计划、业主关注的问题等,建立信息沟通形式。第三十条施工监理服务商在开工前审核中,对施工承包商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立、人员配置、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措施进行评估,并作为开工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一条实施监理中,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发现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时,应书面报告项目(分)部,由项目(分)部协调有关部门,要求

18、设计服务商改正。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给予纠正,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第三十二条停工、复工令的下达。为了保证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水土保持监理报请项目(分)部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指令施工承包商立即停工整改。如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下达停工指令,但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分)部作书面报告。(一)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二)工程质量下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时,仍继续施工;(三)擅自采取未经认可获批准的建筑材料、设备、苗木、籽种;(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而组织施工;(五)无可靠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仍然施工;(六)违规分

19、包进行施工;(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第三十三条施工监理应对基坑围护、管沟开挖及回填、大型河流穿越、隧道开挖、拦渣坝(墙、堤)、山区道路修筑等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其他部位、工序必须进行巡视。第三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所需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在使用前应经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签字确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临时措施和植物措施的工程进度款应经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第三十五条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序,未经确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验单24小时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认可。第三十六条水

20、土保持监理服务商根据项目综合计划及项目(分)部下达的月、季、年计划,监督、指导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施工监理监督施工承包商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计划施工。发现进度滞后问题,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采取纠正措施,并监督实施。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依据项目综合计划,编制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计划,报项目(分)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安排施工进度应考虑不同季节及汛期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及所要达到的进度指标,其中植物措施进度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适时调整,施工进度以月(季)度为单位进行阶段控制。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理对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工程投资进行控制,按施工合同计量工程量,经

21、监理工程师审核,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审批。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进行投资控制,按施工合同计量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审批。对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应有施工承包商人员在场参加,并对计量结果签字确认。第三十八条水土保持监理和施工监理依据合同文件,客观、公正地处理施工承包商和项目经理部提出的合同索赔。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审核,对索赔的计算依据、方法、过程、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第三十九条施工监理服务商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依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依据有关规定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水土保持工程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同意后报项目(分)部和工程技术处批

22、准。工程变更应由原设计服务商负责完成具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变更设计。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和施工监理服务商应制定包括文档资料、图片及录像资料收集、整编、归档、保管、查阅、移交、保密等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项目完工后及时归档。对临时措施、单项工程、植物措施要同时取得原地貌和施工后的影像和文字记录。第四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理和施工监理参加项目(分)部组织的水土保持工程自查初验,参加项目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现场检查和行政验收会议。施工监理组织水土保持监理、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开展分部水土保

23、持工程验收。水土保持监理组织拦渣工程、边坡防护、植被建设工程等单位工程的验收。在验收前督促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提交水土保持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监督EPe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对自查初验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验证。按照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计划安排,向项目(分)部提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专项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水土保持监理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水土保持工程保修期内对造林、种草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进行补植(播),对有缺陷的工程进行补修等。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未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水土保持监理应向项目(分

24、)部提出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建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水土保持监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项目经理部的利益。第四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理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经理部节省投资的,项目经理部将根据其建议所产生的工程节省额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将作为水土保持监理委托和招标评分依据之一。第四十六条未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许可,水土保持监理服务商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不可替换人员,确需调整时应事先书面报告项目(分)部批准。违反下列条款时,项目(分)部报请质量

25、安全环保处后,可进行如下处罚:(-)未经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罚款2万元人民币;(二)未经批准更换其他不可替换人员,罚款5千元人民币/人次;()不可替换人员更换超过三分之一时,委托人同时有权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发现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坚守岗位,未按工作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每发现一次,项目(分)部报请质量安全环保处后,扣除监理服务商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通报批评该监理单位。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分)部报请质量安全环保处后,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与施工承包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二)将不合格的工

26、程项目、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第四十九条水土保持监理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且不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水土保持监理和施工监理应依据合同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项目(分)部进行处罚。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或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水土保持监理和施工监理应依据合同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项目(分)部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质量安全环保处另行制定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和水土保持监理考核细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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