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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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一、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20172020年,构建以国家区域中心为龙头、省级为骨干、市级为支撑、县级为基础、企业为补充,适合我国国情和粮情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做到功能定位清晰、区域布局合理、检验监测能力强、运行机制良好、服务业务范围广、质量安全保障有力。力争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1000个左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监测机构”),监测覆盖面达到产粮县(5万吨以上)的60%左右;粮食质量

2、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基本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服务粮食安全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政府决策、粮食产业经济、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二)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检验监测机构建设,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万吨以上或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新建或提升检验监测机构,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与检验能力不足、基层检验监测机构严重缺失等问题。(三)建设范围。2017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机构空白县(市)建设检验监测机构;20182019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万吨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建设检验监测机构

3、;20192020年,统筹协调,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能力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建设主体(一)优化机构布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综合平衡本省(区、市)不同粮食品种区域分布和不同层级的机构状况,结合当地粮食产量、流通量、储存量、消费量、检验监测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坚持需求导向,统筹确定检验监测机构数量、布局、总体和分年度建设方案。以发挥作用效能为立足点,加大对检验监测机构薄弱地区的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补齐短板。(二)建设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隶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事业单位或已经取得当地编办事业单位批件的检验监测机构;二是本地区尚无检验监测机

4、构的市、县,可依托当地骨干粮食企业检验室建设检验监测机构,建成后按照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求,承担相关检验监测任务;三是纳入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有关高校、中央企业,由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考虑;四是可承担粮食监测任务,并纳入国家或省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相关检验监测机构。(三)建设主体基本条件。建设主体应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发挥作用相匹配的检验任务以及必要的业务运行经费保障,有明确的配套资金落实方案和职责、任务、资产归属要求,保证建成后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实现良性运行,发挥应有作用。三、功能定位(一)国家区域中心。应具备省级检验监测中心的全部功能,重点承担

5、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修订,相关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任务。(二)省级检验监测中心。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承担国家标准和技术方法、技术规范的试验验证,以及地方粮食质量标准与团体标准制修订、验证和宣传贯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担本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开展风险监测、质量调查、品质测报、监督抽检、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预警分析、认定检验、评价鉴定检验等工作,为服务粮食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及农户科学储粮提供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撑;协调、指导区域内市、县级检验监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

6、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及批量检验的能力。(三)市级检验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承担粮食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普查、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隐患排查及其他委托检验;为企业提供检验服务;负责本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协助省级检验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收集本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信息;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区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四)县级检

7、验监测站。主要承担生产种植情况、粮食收获情况调查,掌握本区域内粮食品种、种植面积、产量情况;跟踪粮食种植过程施肥、施药、受灾等情况;进行质量调查的各项质量指标、品质测报感官指标的检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省、市级检验监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杆样和原始样品转送,以及其他检验服务。具备检验当地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四、建设内容国家级机构侧重质量安全、标准研究能力建设,省级机构侧重质量安全、批量检验能力建设,市、县级机构侧重质量指标、储存品质项目检验能力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快速筛查能力建设。(一)配置检验仪器设备。按照立足当前、

8、着眼长远、优化配置、补充配套、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检验监测资源基础上,根据功能定位、检验任务和今后业务开展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选型要坚持需求导向、能用适用、够用好用、安全可靠、节能减排原则,满足检验质量与内在品质、储存品质、安全卫生、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微生物、转基因等指标相应参数的要求,同时要紧密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避免闲置浪费。(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和检验仪器设备配置等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在使用面积、布局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满足机构职责任务以及人员、仪器设备配备的实际需求。实验室内各类功能区应做到分区明确

9、、布局合理;应设有废水、废气的处理设施,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防护和应急处置设施。五、建设要求(一)项目申报。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摸清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现状和实际需求,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和整省推进的原则,围绕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域内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布局、投资标准和分段实施步骤,上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前,完成采购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编制和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实施与财政资金使用进度要求相匹配。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早落实机构场地、人员、运行经费、建设资金等,确保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落地。(二)项目审核。

10、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功能定位及检验项目、工作量、技术人员条件等情况,对市、县级申报的建设方案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做好检验监测机构场地、人员和运行经费等核实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成后难以正常运行和无检验监测任务的建设项目,要坚决剔除,保证所建项目能够用得上、用得好。各省(区、市)建设实施方案应由正文、附件、附表三部分组成。正文应包含本省(区、市)现有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已有基础条件,总体和分年度实施目标、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测算和规模、实施进度、项目管理、体系运行保障具体措施、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

11、系建设工作组成员、职务、联系方式等。附件包括项目提升机构需附现有人员、检验能力、运行经费等情况的佐证材料,新建机构需附批复成立机构、落实场地人员和拟承担的检验任务等情况的佐证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详见附表1-3。(三)仪器设备采购。科学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盲目追求“高大上”而造成资金、资源的浪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原则上由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导协调所购仪器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招标过程中,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现场监督,确保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各省(区、市)原则上应做到区域内仪器设备统一功能、统一选型、统一参数;实验室名称标

12、牌统一款式、统一规格、统一制作;技术操作人员统一培训。列入当年建设范围的机构,应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省级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整体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资金筹措使用。坚持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积极配套,中央与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投入(企业自筹)统筹解决。有关高校、中央企业的检验监测机构所需中央财政资金,在中央下达所在省份的资金中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移动检验杆样及样品传递工具

13、等。(五)逐级压实责任。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等承担监管责任,应加强对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资金落实、体系运行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全面掌握、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和推进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成效。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要承担起所配仪器设备管好、用好、维护好的责任。7创新机制(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机构的特点分类施策,加强分类指导。根据机构功能定位,结合

14、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安排工作任务,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指导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检验监测机构作用。研究建立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验监测机构要建立公正性保证机制。实行检验监测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检验人应依法依规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检验数据和结论负责;检验监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省、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落实“双随机”要求,实施“抽检分离”,优化抽样、检验工作方式,确保检测结果客观公正。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利用率偏低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对使用财政资金购置

15、的仪器设备予以调配使用。(三)发挥优势、增强功能。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和检验监测任务要求,发挥专业性、系统性的优势和技术专长,继续加强新收获粮食和库存粮食风险监测,确保监测面有效提升。依托粮食行业专业优势,按照积极服务社会和公正检验原则,开展政策性粮食第三方检验监测服务,在平仓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方面加快实施第三方检验。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研究建立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增强检验监测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四)优化服务、激发动力。各级检验监测机构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粮食收储制度和储备制度改革市场化的新形势,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果,激发

16、内生动力。省、市检验监测机构要延伸检测服务链,鼓励政策性监测任务与社会委托业务并行发展,主动承接其他行政部门、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加工企业等委托业务;鼓励开展产学研、技术咨询、标准研制、培训、验货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聚焦“五优联动”,构建“监测服务政府、抽查服务监管、检测服务产业、测报服务农户”的服务模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选取部分项目实施好、运行好、服务好的机构,在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确认示范检验监测机构。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组

17、,明确负责人,组织精干力量,加强调度协调,积极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按时保质完成。支持建立联络员制度,由省级检验监测机构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分工联系市、县检验监测机构,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完善制度。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绩效评价方法,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建设进度、履约验收、项目执行、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场地、人员、运行经费未落实到位,仪器设备长期闲置,不能正常运行和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检验监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三)强化保障。各地要为检验监测机构扩展运行服务、开展检验监测业务提供包括场地

18、、设备、经费等在内的相关条件保障,确保业务正常开展,确保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实行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要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加大对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支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合作交流,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检验监测机构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四)搞好培训。要选拔素质好、作风实、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粮食质检队伍。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让新入职人员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确保所配仪器设备有人会用。省、市级检验监测机构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组织技术人员到县级检验监测机构和粮食收储企业指导质检

19、队伍建设。(五)严格考核。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确保项目建设落地,体系良性有效运行。严格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细化绩效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新建机构场地、人员、资金配套、经费保障和运行成效等情况;务必使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能够有效利用,机构真正发挥作用,满足当地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需要。(六)严明纪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将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程建成廉政工程、优质工程。在建设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附表:1.省(

20、区、市)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总表2 .省(区、市)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明细表3 .省(区、市)粮食检验监测机构拟配置仪器设备清单省(区、市)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总表单位:万元范围个数投资标准投资总额备注合计省级中心市级站(新建)市级站(提升)县级站(新建)县级站(提升)有关高校有关央企附表2省(区、市)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明细表单位:万吨、万人、平方米单位法人名称行政级别域内粮食年产量域内人口数量单位性质单位检验技术人员数房屋建筑面积有验力数数现检能参个建成后具备的检验能力参数个数现每年检验样品份数建成后每年拟承担检验样品份数套金实况配资落情单位状态国家局授权挂牌名称12说明:配套资金,按配套到位、财政承诺文件或未落实择一填报。单位状态,按提升或新建择一填报。“提升”指对已有检验监测机构的能力提升,“新建”指拟新建设的检验监测机构。省(区、市)粮食检验监测机构拟配置仪器机构名称:序号仪器设备名称用途数量(台/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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