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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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XXX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XX集团公司)的继电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电力行业及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继电保护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重要装置,其可靠性和正确动作率,对减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极为重要。因此,各单位须十分重视继电保护的配置、运行和检验工作。第三条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是企业电气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继

2、电保护的动作统计和分析工作。第四条故障录波器是真实记录事故、查明事故、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设备。35KV重要变电站、IlO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电网内的所有单位和用户。第二章继电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继电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厂(事业部)、车间三级管理。公司设备部是燕化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单位电气主管部门和动力事业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继电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车间应指定专人按职责范围负责所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各主要生产单位应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继电保护

3、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第三章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公司设备部的职责:1、指导各单位继电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继电保护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2、制定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审批与系统相关的继电保护运行规定。3、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配置方案、运行方式和定值的审批。协调公司内部系统与外部电网、公司内单位之间继电保护定值的配合。4、下发公司电力系统阻抗图、母线短路容量。5、审查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电力系统的一次主接线方式、继电保护的配置方案、保护二次原理图和保护装置的选型。6、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做出评价,制定对策,编制反事

4、故措施,并监督执行。7、负责公司继电保护自试资格的管理工作。第十条动力事业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所管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2、组织编写本单位继电保护运行规定,与系统相关部分报公司审批。3、根据系统变化情况,配合公司及时修改燕化电力系统阻抗图、计算母线短路容量和保护配置图,并报公司设备部。为用电单位提供下级保护定值计算所需的资料。4、审查新建、改扩建工程中,本单位、公司35KV及以上系统(包括变电站内6KV主系统)、发电机系统的一次主接线方式、继电保护的配置方案、保护二次原理图和保护装置的选型。负责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的调整与整定计算,并参加工程的验收。5、

5、调查、统计和分析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继电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及时组织对装置进行临时性检验,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6、执行公司设备部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和保护运行方式的决定。7、对下级用电单位内部的主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对保证安全供电和保证供电系统稳定起重要作用的继电保护系统进行监察。第十一条二级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公司和上级系统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所管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整定方案,负责继电保护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2、组织编写本单位继电保护运行规定,与系统相关部分报公司审批。3、根据系统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本单位的系统阻抗图、计算母线短路容量和保护配置图。为供、用

6、电单位提供上、下级保护定值计算所需的资料。4、审查本系统内新建、改扩建电力系统的一次主接线方式、继电保护的配置方案、保护二次原理图和保护装置的选型。负责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的审核、调整,并参加工程验收。5、调查、统计和分析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继电保护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及时组织对装置进行临时性检验,查明原因,提出反事故措施。6、执行公司设备部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和保护运行方式的决定。7、对下级用电单位内部的主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对保证安全供电和保证供电系统稳定起重要作用的继电保护系统进行监察。第四章继电保护工作应具有的资料第十二条继电保护基础工作应具有的资料:1、系统一次主接线图、系

7、统阻抗图、保护配置图、保护二次原理图和接线图,系统正常、最大和特殊运行方式,最大与最小潮流分布,用电负荷状况(最大可能负荷、正常负荷和最小负荷)。2、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3、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4、保护装置说明书。5、断路器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分合闸时间。6、操作或保护电源的性质及供电方式。7、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变比,伏安特性、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8、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9、继电保护计算书和定值单。第十三条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应具有的资料:保护装置管理制度;保护装置试验规程;保护装置运行规定;保护装置动作记录;保护装置检验报告;保护装置台帐;保护装置年度校验计划;

8、继电保护定值台帐;故隙录波有关记录。第五章继电保护定值的管理第十四条保护定值的管理范围应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属于网调调度范围的开关、设备和线路,其保护装置的定值应由网调确定;非网调调度范围的开关、设备和线路,其保护装置的定值应与上级开关保护相配合。第十五条保护定值的审批权限:1、动力事业部所属的发电机及并网线路、35KV及以上系统,由本单位计算、核算,公司设备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非动力事业部所属的35KV及以上系统由管辖单位计算,上级电源管理单位核算,公司设备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非动力事业部所属的6KV变电所进线和母联、4000KW及以上容量的电动机由管辖单位计算,上级电源

9、管理单位核算,公司设备部批准;4、变电站6KV主系统及厂际馈出线路由所属单位计算、核算,公司设备部批准;5、厂内6KV(IOKV)系统由本单位保护主管部门批准。6、电动机自起动的配置和定值由公司设备部批准。第十六条保护定值的下达或变动必须有审批人签字才能生效执行。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的定值或改变保护装置的定值,应依照具有相应权限的专业负责人批准后的执行。第十七条对于运行系统中的保护定值,各单位应根据系统的运行方式、系统参数和负荷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复核。第十八条计算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按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

10、以书面形式向调度或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保护的调整方案。第十九条计算保护定值必须要有定值计算书,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系统参数、负荷情况、保护装置型号、保护类型、整定原则(应包括定值所对应的系统运行方式)、电流互感器及电压互感器变比、保护定值表(包括控制字的设定、保护压板的投退等)。第二十条为保护调校人员下达的保护定值表应有计算人、批准人和接单人签字,应注明保护所适应的系统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第二十一条批准后的保护定值表一式数份,分发给调度班组、运行班组、检验班组、电气车间、厂主管部门和公司设备部。报公司设备部审批的保护定值,其保护定值计算书也须报公司设备部。第二十二条执行

11、单位接到保护定值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保护主管部门陈述理由,并报公司设备部,必要时由公司设备部决定。第六章维护与检验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清扫,检验人员负责保护装置的定期巡检和盘后的清扫工作;现场数据采集装置和故障录波器应由所在单位设专人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保护装置检验周期,结合一次设备“三定”安排和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检验计划。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尽可能在雨季前进行。因生产原因不能检验的,须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每年应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

12、分合闸试验;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每年应利用保护装置进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装置动作的正确性。第二十六条正常情况下,应在一次设备停电时同期完成保护装置的检验。不能同期完成时,可先检验主要的或不停电无法检验的部分。其它部分在适当时间轮流将保护退出后进行检验。第二十七条保护装置的检验分为: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1、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全面检验;2、定检只对与定值有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3、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第二十八条保护装

13、置的检验项目和有关技术要求应按照保护继电器检验规程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对进口继电器、新型继电器和微机保护装置,各单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和规程规定,制定出检验规定。第二十九条检验报告应符合保护继电器检验规程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应符合批准后的定值表,保护传动应正确无误。第三十条新安装的、新增设或有较大更改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要求。保护装置投运后的第一年内应进行一次全检。第三十一条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应进行补充检验;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发生异常情况(包括拒动、误动或动作原因不明等)或事故后,保护主管部门应

14、及时组织进行补充检验,提出全面的检验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第三十二条现场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征得运行值班人员的同意,遵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才能进行检验工作。检验人员不允许操作任何一次设备,必要时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第三十三条整定试验应按批准后的保护定值表进行,检验人员应熟知其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现场是否符合。按照正确的原理图、接线图进行现场检验,复杂的或一台设备装有多套保护的装置检验,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

15、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第三十五条如需变动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或标记,必须经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有书面通知,按其下发的修改图进行变动。检验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符合现场实际。第三十六条检验中应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所有继电器检验合格后应由检验人员加封印,其他人员不得开启。由于运行方式改变而需改变定值的继电器,可不加封印,但应由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相应规定。第三十七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及时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待,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填写交接记录后,保护装置才能投入运行。第三十八条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

16、及保护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第三十九条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动作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对微机保护装置进行部分检验时(每年一次),应从电流互感器二次保护端子处加定值电流;全部检验时(每三至五年一次),应从电流互感器一次侧加定值电流;并从装置电压端子处加电压。不允许用短接继电器接点方法进行试验。第四十条检验班(组)应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的仪表精确度等级及技术性能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保证检验质量。第四十一条交流试验电源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

17、,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机检验感应型继电器的试验电源,应尽可能采用线电压。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第四十二条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并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应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伏时,应用高内阻电表(220000欧姆/伏);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应用低内阻仪表。测量绝缘电阻一般用IoOO伏摇表。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第四十三条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

18、验;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第七章检验人员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单位不能配置检验人员,检验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1、具有与被检保护装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2、具有两名及以上检验人员(包括检验负责人)和一名检验审核人。第四十五条除电力系统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和取得原供电局颁发的高压试验证的人员外,其他申请检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2、具有三年及以上从事电气工作的实际

19、经验。第四十六条初次申请检验资格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颁发电气试验证(保护装置检验实习),实习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作为正式检验人员,不得出具校验报告;实习期满经复审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正式颁发电气试验证(保护装置检验)。第四十七条试验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和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保护装置检验);2、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保护检验工作的经验。第四十八条试验审核人的基本条件:1、具有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经复审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证(高压运行维修)和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保护装

20、置检验);2、具有八年及以上从事保护检验工作的经验。或者:1、具有中专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2、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电气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公司内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参加公司设备部组织的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后由公司设备部颁发电气试验证(保护装置检验)。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作废时,公司颁发的电气试验证同时作废。第五十条外部单位检验人员每年须经公司设备部认可并备案,外委施工单位只能从事与所授资质作业范围和等级相符的检验工作。第五十一条公司内没有保护装置检验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单位未经公司设备部认可并备案的试验人员,不得在燕化电网内从事继电保护

21、的检验工作。第八章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第五十二条各电站、变电站(所)应具备正确齐全的继电保护原理图、继电保护定值台帐。第五十三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定期对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进行巡检,监视保护装置、装置电源、交流电压及电流测量回路。若发生异常,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四条运行值班人员应依照允许的负荷电流对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情况进行监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第五十五条系统中的设备、线路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将所有的保护全部投入运行(包括主保护、后备保护和自动装置)。特殊情况下,如需将应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或运行中的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应按以下规定执

22、行:1、发电机保护、35KV系统主保护和IlOKV、220KV系统所有保护装置的停用,由公司设备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35KV系统后备保护、变电站6KV系统保护、厂际之间6KV保护(包括变电站6KV馈出线、6KV变电所进线、母联)装置的停用,由公司设备部批准。3、其他6KV及380V系统保护的停用,由保护所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五十六条正常情况下,变电站(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第五十七条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停用或投入由调度下令,运行值班人员按调度命令

23、执行,并作好记录。正常情况下,只允许运行值班人员接通或断开保护压板、切换转换开关及装、卸熔断器(或拉、合保护装置电源)等。第五十八条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继电保护运行规定,对保护方式、定值作相应的改变。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改变保护方式,但应考虑整个系统的配合,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第五十九条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继电保护主管部门通报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提交完整的继电保护动作记录和故障录波资料。第六十条保护动作信号、掉牌信号的确认和恢复,必须由值班长和值班人员2人共同进行,并做好有关记录。第九章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

24、的管理第六十一条编制电气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第六十二条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六十三条工程投入运行时保护装置应同时投入运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书和计算继电保护定值所需的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IloKV及以上的设备或线路某些参数要实测)等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

25、运前(35KV及以上系统一般应提前2个月以上,6KV系统一般应提前半个月以上)提交给下列有关单位的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动力事业部所属产权的工程,上述资料应提交给该事业部生产管理部进行审核。其它单位(用电单位)所属产权的工程,上述资料应提交给该单位(用电单位)的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还应由用电单位交给上一级供电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供电单位不仅要对产权分界处的用电单位的进线保护定值进行审核,还要对本单位(供电单位)相关系统的定值进行校核。非动力事业部所属产权的35KV及以上系统的工程,动力事业部对此要进行全面审核。第六十四条继电保护定值的审批权限按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

26、负责提出保护装置的调试方案,经工程管理部门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的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单位按批准后的方案对保护装置进行检验和整定试验。第六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参数(包括实测参数);2、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竣工图;3、保护定值计算书、批准并执行的保护定值表、保护装置检验报告;4、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检验报告;5、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检验报告。6、二次回路绝缘检验报告。第六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包括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第十章检查与考核第六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XX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七十条本制度由XX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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