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幻灯片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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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 会 保 险,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安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方案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局部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医疗保险以上海为例,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根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

2、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效劳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方法的其他人员。本市原已享受根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方法的

3、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基金筹集: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医疗

4、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局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局部支付50%;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支付管理:居民医保的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

5、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医保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根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根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

6、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根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根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 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展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局部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

7、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局部纳入统筹基金。,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职工在门诊进展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

8、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局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缺乏局部由职工自负。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局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缺乏局部由职工自负。,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局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局部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缺乏局部由

9、在职职工自负。,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局部,由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局部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缺乏局部由退休人员自负。,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

10、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局部由职工自负。,局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职工因甲类传染病、方案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局部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局部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为贯彻?国

11、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上海实施医保改革方案于今年9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两项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退体人员个人不缴费。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单位缴费的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其余30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那么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含急

12、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设有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退休人员按今年年底前退休、明年元旦后退休、明年元旦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分为三类,分别为5、8和10;最高限额那么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门诊大病医疗费,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由统筹基金支付85、92,支付额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一般门急诊以及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实施方案建立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用于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职工一般门急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须按在职职工工

13、资总额的2缴纳此项保险费用。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时,支付比例根据老人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中人分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和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三档、新人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以及中人、新人在职时和退休时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最高为85,最低为50左右。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时,比例为80。实施方案还制订了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实施方案还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阔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参与医保改革;要抓紧研究、起草和制定配套措施、

14、操作方法等,确保医保改革顺利进展;要积极稳妥地实施改革方案,确保新老医保体制的平稳过渡。,工伤保险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为例,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根本生活的费用。,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15、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在缺乏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缴费原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根底费率,根底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根底费率的根底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

16、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根底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根底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平安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认定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7、;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排除: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

18、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致残14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

1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四参加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致残56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二保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

2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

21、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第四十一条 因工死亡待遇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

22、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23、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方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处理。,生育保险以上海为例,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效劳、

24、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来源: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二城镇生

25、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以下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个月早产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个月含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

26、贴;二符合方案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问: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答:一产假。二生育津贴。三医疗效劳问:连续多年缴纳生育险,现已辞职生孩子,能否享受生育险?答:不能。要享受生育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

27、一年(局部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已经辞职,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Q&A,失业保险以上海为例,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时机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根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

28、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

29、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30、,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存。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还包括:生育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补助金等。,养老保险以上海为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法,

31、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方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法,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根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方法。,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

32、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局部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局部: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局部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

33、单位为8%,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1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记入的数额;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局部,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到达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本方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方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本方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方法实施后参

34、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局部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凡本方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方法。,义务和权利: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

35、保险费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缴纳比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前条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36、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本方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到达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以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死亡后的余额继承: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死亡后,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税后收入缴纳局部的余额,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工资收入缴纳局部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月养老金的计算:凡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37、一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以下单位和人员: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二农、副业从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方法。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方法规定的养老保险。,义务与权利:单位有

38、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缴费对象:凡属于本方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属于本方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

39、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到达,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到达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二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的具体年龄,由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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