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锦苑合同6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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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锦苑合同63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基处理、监测】工 程 名 称: “玉锦苑”CFG地基加固工程 工 程 地 点: 武成大街与中道街交汇处 合 同 编 号: (由承包人编填) 资 质 等 级: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壹级 发 包 人: 成都市青羊建委城镇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承 包 人: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包 人: 成都市青羊建委城镇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承 包 人: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玉锦苑”CFG桩地基处理施工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

2、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 程 名 称: “玉锦苑”CFG地基加固工程 1.2 工 程 地 点: 武成大街与中道街交汇处 1.3 工程规模、特征: 为6F+1层,框架结构,独立柱基础。 CFG桩预计总桩数638根,预计总进尺2871米左右,桩长(4.5m左右); 桩基开挖捡底及褥垫层施工工程量预计700m2左右,桩头处理(截桩)量638根 ;因从自然地面开始成孔,桩顶到自然地面约1.5m为空桩,只计成孔费,工程量预计为1.5638=957m 。 1.4 各分项综合包干单价及预计总工程费:、CFG桩施工费:86.00元/m;、桩头处理(截桩)费:10.00元/根;、桩基开挖捡底费:15

3、.00元/m2;、褥垫层施工(含材料)费:30.00元/m2;、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8000元 ;、空桩成空费25元/m。预计总工程费用:316711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 1.5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根据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为:经CFG桩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ak300kpa。 1.6 按以上综合包干单价和实际工程量决算工程总费用(含实际发生的措施费用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2基础平面布置图及基础详图13地面高程及坐标点资料14场地内地下管网图1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

4、告、成果、文件序号报告、成果、文件名称数量内容要求交付时间1CFG桩复合地基竣工报告4第四条:工期本岩土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1本岩土工程费预计总额¥ 元(大写) 。5.2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 两 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从合同签定三日内支付预计总工程费用的 60% ;基础处理完工(即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余下工程款。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6.1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 天

5、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 / 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 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 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按综合包干单价计价,按实际工作量计量。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行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

6、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7.1.2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等工作,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7.1.3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7.2承包人责任7.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7.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

7、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受损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7.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7.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7.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7.2.6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若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八条:违约

8、责任8.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8.3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10%计算的违约金。8.4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承包人应对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监理、发包

9、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后方能使用。第十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10.1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即时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10.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验收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至质量合格为准。10.5工程未经验收,承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

10、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10.6完工工期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柒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施工措施费用:、根据拟建场地勘察报告,地下水位偏高,为保证CFG桩施工质量,须打井降水。随着雨季的过去,水位在下降,现暂定6口,井深17.5m,以保证水位降至卵石层顶以下1.0m左右,

11、在进场施工前测定水位后调整井数。降水井综合包干价:10000.00元/井,抽水台班费:48元/台班(注:8小时为1个台班,该费用不含电费);、若无市电或停电,需柴油机发电施工,柴油机按市价及实耗量计,柴油机发电按300元/台班计价,在此基价上另计20%的管理费及税金。 2、复合地基检测单位及检测费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成都市青华路39号 邮 政 编 码: 邮政编码:610072 电 话: 电 话: 028-87315098 传 真: 传 真:028-8731509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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