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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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市食品安全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安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

2、受破坏的一切活动,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房舍设施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卫生与传染病防疫安全等。第三条学校区域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师生员工未受到

3、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第二章学校及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学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全面负责、个人直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推进三级、四级逐级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员工安全告知书。第六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设立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总体

4、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审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等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推进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治理,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和增强学校安全保障条件等。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分委员会、楼宇与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食品安全分委员会、综合治理安全分委员会、卫生与传染病安全分委员会等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学校安全督查队,下设安全督查工作小组,根据职责业务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安全督查。学校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安全专家库,为学校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落实贯彻中央及上级政府文件,配合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二)起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三)定期组织、协调学校安全督查,对学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全隐患治理落实。(四)协调和督促学校专项

6、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五)协调和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六)协助地方政府对学校严重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七)其他与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第八条学校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学(研)工部、留学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后勤集团、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7、、医院管理处、嘉定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职责: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相关业务范围,组织和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2.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业务范围内安全指导细则和安全标准。3.定期开展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4.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5.加强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6.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第三章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本规定“使用单位”是指校园内使用学校资源,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活动的学校二级

8、单位,包括学院、职能部处(室)、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使用单位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履行国家和市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规定赋予的安全职责。2.接受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检查,积极配合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3.将安全生产列入单位会议议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4.推进本单位

9、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会议制度、隐患巡查机制、隐患治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5.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超出职责范围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向学校申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工作台帐;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

10、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8.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明确和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排查台账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治理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使用单位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三四级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安全告知书。落实师生安全生产常态教育培

11、训制度,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能力,提高安全素质。使用单位要完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和学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过安全验收的,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1.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2.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公示;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4.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安全生

12、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其他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第十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自查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重点危险源安全与管理第十五条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诱因。涵盖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

13、用电、燃气、用电、燃气、食品卫生、楼宇房舍、基建施工、大型活动等。使用单位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制定相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落实完善监控的措施。使用单位每年12月向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安全

14、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督查,完善危险源备案台账制度。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其中教学实验室安全由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科研实验室由实验室课题组责任老师负责,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实验室课题组责任老师为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要加强和完善巡查机制、台账制度、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落实逐级安全责任签约,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到责任个人。实验室要切实落实“四个全覆盖”:清洁卫生全覆盖、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安全防护全覆盖、安全巡查全覆盖。学校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四个全覆盖”达标验收。实

15、验室安全规划、设计、施工、修缮、改建等事项,必须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落实职能部门备案和验收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辐射防护与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规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参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16年修订)(实201610号)文件。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监

16、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和人员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管理。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严禁失控漏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制定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废弃物(简称三废)的处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管理,严格处理流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校园环境。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从网络等非正规途径申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

17、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参见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同济实20168号)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分为承压类设备和机电类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18、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地方法规和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设备管理部门是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制定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完善特种设备的报废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

19、者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完善钢瓶集中采购准入制度,推进实验室气路标准化改造。具体参见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同济实20167号)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单位责任人,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实验室

20、的主要安全责任人。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与上述的第四类、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上岗制度,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定期健康体检。病原微生物

21、的运送、保藏、销毁,以及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应符合国家、市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实验室应制定专项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具体参见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济实201611号)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针对实验室在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源实验室的单位是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能,使用放射源的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辐射防护工作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实验室专人负责。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具体参见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济实20166号)执行。第二十一条电力使用单位是用电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能源管理中心是安全监管部

22、门。电力使用单位用电规划、改建、扩建和验收须经能源管理中心审批,适用标准参照国家和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电力使用单位聘用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定期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对本单位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安全排查,对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治理。学校能源管理中心对学校使用单位用电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和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能源管理中心是学校燃气安全的监管部门,履行对校园内从业燃气公司和使用单位监管。使用单位燃气规划、改建、扩建和验收必须经能源管理中心审批,符合国

23、家和市地方法规和标准。燃气使用单位必须落实燃气安全维护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燃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学校能源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对校园内燃气情况进行年检,落实日常巡查,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交叉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实行报备制度,及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工作预案。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是房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安全监管部门

24、。明确楼宇房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楼宇管理组织,明确楼宇使用单位及物业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培训等。使用单位楼宇修缮、改建项目必须履行程序,符合安全规定。房舍改变结构和使用用途必须报备,须经专业论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要求。严禁校园内违章搭建。房屋管理和出租单位加强对临舍、出租房舍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治理。建立楼宇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日常排查和治理。房舍隐患治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使用单位负责的,由使用单位进行治理;属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按照相关规范性条款进

25、行管理。楼宇房舍使用单位必须聘用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物业部门进行专业化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筑项目特指新建修购修缮项目,安全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由基建处负责。使用单位经过申报批准,自行组织实施的小型及零星修购项目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筑项目安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优先安全,统筹兼顾,规划、立项、审批、施工和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归口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安全监管,推进校园施工单位标准化管理和准入制度。学校建筑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六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消防项目的立项、建设、维修和监管,

26、制定学校消防管理办法。楼宇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日常消防维保。学校基建修购、修缮和维修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十七条校园交通由学校统筹规划,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落实。学校推进校园交通硬件建设,改善校园交通安全环境。保卫处优化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校园车辆行驶和停放。禁止大功率改装燃气助动车、摩托车进出校园,严禁乘坐或营运非法车辆。使用单位加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主体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第二十八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规划、建设由保卫处组织实施。校园公

27、共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由保卫处负责,楼宇安全技术防范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日常维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负责。保卫处制定校园楼宇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总体规划,按照人员密集场所、实验楼宇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应该和基建修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统筹考虑,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考虑智慧化、实战化等要求,并兼顾升级、兼容等发展,不断推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条件。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办公室是校园网络信息规划、建设和保障的职能部门,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对校园内基站(网

28、络、电信、移动等)安全监管,实行报备制度。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网络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发生和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故。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提供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下同)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后勤集团配合,进行监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师生共治,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食品从业人员

29、每年进行体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培训。食品采购落实责任人制度,指定专人,食品原料做到分类存放,做到安全卫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全校师生负责,接受全校师生监督。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卫生与传染疾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助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附属同济医院分院是学校卫生与疾病防控的监管部门。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完善卫生与传染病宣传和教育制度。通过有效手段,定期开展卫生与传染病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卫生和传染病意识,增强卫生和传染病相关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制定完善传染病突发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控和疫情报告制度,做到早

30、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当疫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控制相关疫情在学校传播。附属同济医院分院配合政府防疫部门,做好学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当疫情发生时,学校组织易感人群、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应急接种。学校完善传染病痊愈解除制度。凡患有传染病的师生治愈解除隔离后,须经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及相关化验单,到附属同济医院分院确认备案。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主办单位是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主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学校报批程序,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同等责任。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31、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校总管、部门组织、单位负责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体制。责任单位是所属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完善师生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机制,切实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师生员工有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师生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善安全专家库建设,推进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和安全课程建设,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校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业务不同,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牵头和监管部门。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也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

32、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相关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使

33、用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第五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第三十四条风险源是是指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一种或多种的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风险来源,这里特指对学校及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带来安全危险的各种因素。学校落实风险源校院两级管理,建立风险源分级管控体系。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风险源信息登记系统,根据上级标准制定学校风险安全管理标准,进行备案和公示。使用单位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源排查,对风险源按照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责任单位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检查机制,所属部门每日自查,所在单位每周巡查。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组织全校安

34、全督查,定期召开安全督查工作会议,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督查报告,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自查巡查机制,完善检查治理台帐。第三十六条责任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除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按照学校办公流程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使用单位拒不执行,有

3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报学校领导批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使用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除采取临时措施外,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按照学校督办工作流程落实治理。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按照责权归属,属于学校层面的,相关部门必须履责,积极配合治理;属于使用单位职责范围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觉接受地区消防、安全等政府监督部门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或危险源,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或专业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评估意

36、见。第六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定期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安全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第三十九条事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0分钟内向学校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向学校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第四十条事故发生

37、后,学校立即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安全调查组由分管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指定相关部门和个人参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较轻事故、较重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以上(划分标准另行制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二)重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做到程序规范

38、,合法合规合情,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十一条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情况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将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组织约谈、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等措施。教工按照学校教职员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所属单位(部门)管理规定等处理。学生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所属单位管理规定等处理。校外单位和外聘人员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第七章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总体年度考核,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实行量化分级考核机制(ABC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单位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挂钩。学校设立安全生产绩效奖励专项基金,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钩。各单位根据学校考核要求,建立和完善自身安全考核体系。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安全生产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教育、培训、演练、资讯、总结和表彰等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向学校申请预算。学校修购修缮经费优先保障安全生产治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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