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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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且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选聘、公布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市应急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规定,负责在相关行业领域建立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专家的资格审核、聘任使用、任务委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工贸、化工、烟花爆竹和应急管理等5个专业组。市应急局可根据

2、实际需要,适时对专业组的划分和组成进行补充调整。第五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应急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个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充实。专家信息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及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管理领域方面的专家应在本行业领域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经验丰富;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熟练掌握本技术领域知识技能;(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

3、超过65周岁,专家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七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一)参与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措施;(三)参与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四)参与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分析工作;(五)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示范推广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评审;(六)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

4、术性审查;(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任务。第八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市应急局委派的各项任务;(二)按时参加市应急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四)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时,主动出示专家聘任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五)遵守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任务相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七

5、)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八)紧急情况下,主动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和排除事故隐患,并立即报告市应急局。第九条 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专家未及时提出的,委派专家的科(处、室)、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一)5年内与委派任务相对方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二)本人、近亲属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三)与委派任务相对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四)应急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6、”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聘任:(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三)一年内3次及以上不接受或不完成委派任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五)其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使用单位评价为“差”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

7、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五)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在政府支付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企业给予专家费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市应急局负责做好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一)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二)定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四)改进专家管理工作,受理相关举报投诉;(五)定期评估专家的履职情况,提高专家工作水平;(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或推荐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三条 市应急局为专家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安全防护,

8、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科(处、室)、监察支队需要委派专家执行任务的,根据任务需要,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并结合回避原则,确定委派专家人选;需要聘请国家或省级专家的,需在国家或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同一科(处、室)、监察支队不得长期委派同一单位和同一专家执行同一类型任务。第十五条 科(处、室)和监察支队每次聘用专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后,及时评判专家服务质量,并填写专家评价表(详见附件),于活动结束一周内报专家管理科室,作为专家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委派专家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时产生的费用,按照局有关标准执行;国家级、省级专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科(处

9、、室)、监察支队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任务另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报销和结算。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专家评价表附件专家评价表科(处、室)、监察支队: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参加活动名称业务水平(10分)工作态度(10分)职业道德(10分)综合得分评价等次分管领导(签字): 科(处、室)、监察支队负责人(签字):注:1.每次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后,对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3个方面进行赋值打分,每项10分,满分30分;综合得分在24-30分的对应评价等次为优,18-24分的为良,18分以下的为差。2.此表应于活动结束一周内,报专家管理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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