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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安全生产法依法履行工会监督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一、工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职责工会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1、参与管理。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责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条);2、维护权益。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五十七条)。3、听取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七条)。4、三同时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五十七条)5、参与调查。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二、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明确监督工作内容(一
3、)指导思想有新调整1、 调整对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2、 安全目标: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3、 强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4、 工作机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内容1、遵守法规。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执行标准。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加强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建立相应考核管理
4、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4)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劳务派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生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6、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新工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严格准入。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7、,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评价管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5、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五类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征求意见。
8、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4)保障待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依法告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9、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7、设立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检验检测。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10、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10、委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11、淘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12、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
11、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事故隐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5、员工宿舍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12、、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从业人员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劳动防护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经费投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0、同区域作业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发包出租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14、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2、安全事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3、参加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4、接受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15、绝、阻挠。 25、执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制履行。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前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
16、单位。解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26、事故预案及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7、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和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
17、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9、责任追究(1)日常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8、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2)未依法设立安全准入。生产经
19、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20、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3)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维护。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防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21、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检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淘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4)危险物品未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22、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6)事故隐患未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23、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7)发包出租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24、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同区域作业管理不到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员工宿舍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25、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协议免责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26、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拒绝阻碍检查。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吊销或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事故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
27、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1、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度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检查消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28、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报告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教育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8、事故报告处理。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9、责任追究。(1)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29、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履行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行政刑事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30、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经济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不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生产经营
3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任职资格条件为:1、知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32、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内容工作职责:1、拟订制度规程和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教育培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排查及建议。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33、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6、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落实整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8、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9、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3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资格条件:能力要求:知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五)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合同保障。生产经
35、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知情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36、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撤离保护。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要求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安全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
37、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报告处理。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地方政府职能更明确规划衔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38、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加强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1、市人民政府职责(1)制订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2)规划衔接。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3)加强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安全宣传。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39、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5)重点单位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6)奖励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7)事故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8)事故报告处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40、,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9)事故报告责任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县人民政府职责(1)制定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41、,并组织实施;(2)衔接规划。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3)加强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普法宣传。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5)组织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6)奖励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2、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7)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8)事故报告处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43、报或者迟报。(9)事故报告责任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基层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2)普法宣传。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协助监管。协助上级人民
44、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事故报告处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5)事故报告责任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45、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职责违法行为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七)部门监管职能更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市安监局(1)依法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46、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4)安全设施验收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5)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6)事故隐患督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7)计划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
47、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8)行政许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规标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未批准擅自活动。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具备条件。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
48、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许可纪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9)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