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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服务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服务队名称:志愿队(服务总队)。 第二条、志愿者的宗旨:以“真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市范围内开展志愿组织活动,活动内容为“助残、助学、助困”, 特点是“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活动目的旨在积极倡导文明风气,关注弱势群体,群策群力的开展力所能及的义工活动以及其他相关的公益事业,树立共青团的良好形象。第三条、志愿队由市共青团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办公地点:市办。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建立温馨、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文明环境。 第六条:发挥共青团自身优势参与引导群
2、众在市形成一个扶贫济困、急公好义的风气。 第七条:在心理和经济上关怀、关爱市辖区内困难的老、弱、病、残、幼等群众; 第八条:经常性组织开展志愿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服务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拥护本服务队章程。 驻桥营口市共青团、市共青团。 有加入本服务队的意愿。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十条:成员入队程序: 申请人提交入队申请书。 经理事会面试通过。 第十一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服务队的章程,执行本服务队的决议。 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服务队的声誉及形象。 积极参加本服务队的活
3、动,完成本服务队委托的任务。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互帮互助。 第十二条:本服务队实行入队自愿退队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成员退队应书面通知本服务队,三次活动未到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四条: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有损本队声誉的行为,本服务队将劝退队,严重者将直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服务队可决定接纳本服务队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名誉队员。 第十六条:服务队根据队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表现和成效,每年度评出优秀队员、十佳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服务队有特殊贡献,能够起带头模范作用的,经理事会提议,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本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部长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队长,副队长,部长副部长组成。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一名。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讨论和决定服务队的各项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和审议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接纳和开除成员。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服务队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