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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关于稳步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22)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具体要求如下: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定位数字人才培育项目主要围绕智能制造、区块链、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等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实施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项目化管理。紧扣数字经济发展对数字技术人才的需求,全面加强继续教育,培养有良好的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
2、题的工程技术人才,努力培养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二、培育方式和参训人员采取“规范化培训、标准化评价、多元化培养”的培育方式,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或拟从事数字经济领域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参加培训。(一)开展分类培训。培训工作由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的省内相关培训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实施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二)建立等级评价。评价工作由纳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目录的相关评价机构负责对培训合格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合格的,由评价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网进行查询验证。(三)实施多元培养。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积极探索举办数字技术技能竞赛、数字经济技术技能人才论坛、数字人才专题研修等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会促育的人才培养作用。三、实施程序(一)提交开班申请。培训机构应使用“河北省职业能力建设管理服务系统”提交开班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职业培训监管程序组织实施。(二)报备计划方案。培
4、训机构要按照数字技术领域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商评价机构确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计划和方案,向属地市级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开展“线上+线下”“理论+实操”培训。(FI)申报等级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对接,向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四、政策保障(一)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参加数字人才培育项目的培训学时可登记为参训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全国有效。(二)贯通专业技术职称。对参加数字人
5、才培育项目且符合省内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人员,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数字经济领域各层级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享受贯通专业技术职称政策。(三)落实扶持激励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等方面,参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数字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四)实施培训统一管理。将数字人才培育项目纳入省内职业技能
6、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统一管理。对国家公布的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等新职业(工种),纳入省内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中的省内相关培训机构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五)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线上培训课时一般不得超过培训总课时的50%o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六)保障参训相关经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的最高额度提取培训经费,并向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倾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脱产
7、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五、实施项目监管(一)加强实施监管。严格规范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活动,数字人才培训项目按照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定,落实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坚持“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重点对培训资质、学员招收、培训过程、补贴发放、教学质量、师资、课程等情况采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做到可追溯、可查询、可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二)加强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不得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规定开展培训评价,不得不培训或培训走过场就发证甚至不评价直接发证,
8、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放“培训贷”、夸大培训效果(如包过、不过退费、包就业、包年薪等),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给其他机构开展培训评价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套取或冒领费用。培训机构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给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不得以“合作”“联合”“联盟”等名义跨省开展培训。()加强证书监管。坚持“谁培训(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培训合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管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人员资格”“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不得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或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