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外地生猪点对点调运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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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外地生猪点对点调运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规范外地生猪调入我市,保障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和市场有效供给,特制定以下方案。一、“点对点”调运资质条件(一)外地生猪养殖企业向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出栏肥猪,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2 .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3 .年出栏5000头以上。4 .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二)屠宰企业接受生猪养殖企业“点对点”调运出栏肥猪,应具备以下条件。

2、1 .取得A类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2 .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3 .过去3年内,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4 .正常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5 .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S)种猪“点对点”调运,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6 .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7 .必须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PCR)阴性报告。二、运输车辆及路线要求调运的种猪以及实施“点对点”

3、调运的出栏肥猪,其运输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跨省调运种猪,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三、严格生猪“点对点”调运监管“点对点”调运措施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1 .严格申请报备。符合“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及养殖企业,需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填写清远市外地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并签订禁止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入。2 .强化调运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项禁令”要求,加强“点对点”调运监管,压实生猪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生物安全防范措施。附件:清远市外地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清远市外地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调运时间数量(头)调运猪类别运输车辆车牌号调运线路调出养殖场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接受屠宰场(养殖场)名称及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调入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证明材料申请企业按照“点对点”资质要求提供调入、调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盖章):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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