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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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依法依规、疏堵结合,推进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主体。企业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主体,坚持企业自主决策,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市场倒逼。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综合施策。发挥环保、安全、

2、质量、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及省政府确定的退出关闭类别规定,对煤矿企业现有可采储量不足60万吨,且不能通过扩界增加可采储量并无法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进行引导退出。从2023年开始至2018年底,通过3年的努力,全州压减煤炭产能200万吨,力争达到300万吨,矿井数量压减率不低于40%。到2018年底,全州煤矿年生产能力控制在650万吨以内,煤矿单井数量控制在70家以内。煤炭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煤矿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安全保障和矿山环境进一步提升。三、工作步骤(一)

3、宣传发动(2023年7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产煤乡镇、煤矿企业,层层召开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小煤矿宣讲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调查摸底(2023年8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及产煤乡镇按照各自职能及管理权限,逐矿摸清底数,经相关煤矿企业自愿申请,确定2023年至2024年底化解过剩产能矿井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同时各县市制定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S)组织实施(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底)。各县市按照实施方案分阶段完成矿井筒封闭(炸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工作,并接受县市政府煤炭

4、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初步验收;完成职工安置分流工作;将关闭矿井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有关图纸、关闭矿井影像资料逐矿整理存档;按时报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及总结。(四)检查验收(2023年至2024年每年10月至12月)。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煤矿关闭验收标准对县市淘汰落后产能关闭矿井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后再申请省级验收。四、奖补支持(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县市政府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由县市政府制定具体奖补办法,统筹用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州、县市级政府配套安排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配套奖补资金,对2023年至2024年期间关闭的煤

5、矿,州政府按10万元/万吨标准给予奖补,县市政府按20万元/万吨标准给予奖补,由县市政府统筹用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享受奖补资金的关闭煤矿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主动提交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申请,与县市政府签订关闭煤矿协议,并按时按标准完成关闭工作;企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自主完成职工安置分流,无相关遗留问题。(二)企业转产政策支持。对主动申请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的煤矿,在实施转产时,转产项目享受所在县市及州招商引资政策;凡关闭的煤矿企业,在国家、省、州煤炭产能结构调整有新要求时,享有优先权。(三)奖励资金兑付。各级政府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奖补资金兑付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办法执行。煤矿按要求关

6、闭后,煤矿企业已缴纳的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其他保证金(抵押金),按规定程序向县市、州、省级相关部门申请退还。五、部门职责州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联系省政府领导小组,积极争取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州经信委:负责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矿关闭计划;拟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州级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矿关闭验收工作。州监察局:负责对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州政府各部门及县市政府履职情况的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州信访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属事

7、责任单位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向省争取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筹集、拨付州级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州人社局:督促、指导县市及关闭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化解职工安置分流工作中的矛盾;结合实际做好去产能工作失业人员转岗培训,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州安监局:负责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暂扣和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公安部门依法停止关闭煤矿的

8、火工用品审批;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公安部门维护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州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省国土部门争取政策并协调落实;督促、指导县市及时返还关闭煤矿剩余资源价款及有关保证金;负责协调处置关闭煤矿的资源纠纷;制定完善盘活土地使用政策,对转型发展煤矿业入园项目优先土地供给;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暂扣和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意见。州工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关闭煤矿企业的注销(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按程序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州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环保部门对关闭煤矿原环境影

9、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注销等项工作。州政府金融办:加强关闭煤矿集资融资情况监测监控;组织、协调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州总工会:督促、指导县市总工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制定关闭煤矿转型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督促、指导金融部门清理关闭煤矿银行贷款清偿工作。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停止对关闭煤矿的供电,拆除所属产权的供电设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关闭矿井进行监督检查;从社会救助、救济等方面对关闭

10、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进行帮扶。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行企业主体、县市负责、州级统筹,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成立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州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州监察局、州信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社局、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环保局、州总工会、州政府金融办、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州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11、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目标。(二)严格安全监管。对处于关闭退出期间或已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其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检查,严防乱采滥挖,凡无正规工作面采煤行为一律下达停产指令;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关闭过程中发生事故。要严格执行关闭程序,自县市政府下达关闭文件之日起,关闭煤矿一律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建设行为。(S)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机制,州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时完成阶段目标任务的县市予以通报。(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政府及产煤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抓好关闭煤矿风险评估,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广泛宣传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民政部门要从社会救助救济等方面帮扶下岗困难职工。维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衅事,阻碍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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