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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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职责,提高我县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能力,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二)制定依据根据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仅适用于范围内的群众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理。本预案所指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指到县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乡镇党委政府机关以及其他重点地区以同一理由上访,上访人数达到5人以上(凡本文表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

2、下”则不含本数),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集体上访。(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众反映的有道理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3、教育疏导,依法规范。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

3、劝返,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上访秩序。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依法果断处置。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领导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县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为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和政法委书记为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上访人员所属乡镇及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二)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在县信访局,由县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4、办公室应履行收集整理信息,及时报告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综合协调的职能。对上访人员在县委、县政府机关聚集的,要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派员与其共同做好现场接待、疏导上访人员、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并随时报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提出进一步的工作建议。(S)工作机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部门是预防和处置所属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具体工作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各项工作。三、预警和预防机制(一)信息监测与预防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矛盾纠纷的排

5、查力度。坚持实施一周一排查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的重点排查,及时掌握信访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尽可能的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排查出的信访突出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确保处理到位。(二)预警支持系统依托已有的信息报送系统,建立快速、高效、灵敏的应急信访信息网络,随时收集、报告重大集体访信息,充分利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快速传递和报送信访信息。在敏感期、重大会议期间、节假日期间要建立值班制度,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并做好重大信息反馈和报告工作。(S)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1、事

6、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2、事发地政府及县直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3、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四、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群众性上访事件等级确认,主要根据上访人员规模、上访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一)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一次性到县级以上上访人员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聚集、吵闹、喧哗,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况需要I级对待的其他事件。(二)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一次性到县级以上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跨乡镇串联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穿状衣、写标语、打横幅、呼口号

7、、静坐,阻碍车辆通行,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滞留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情况需要级对待的其他事件。(S)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一次性到县级以上上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跨乡镇串联上访人数在30人以上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侮辱、谩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拦截公务车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影响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视情况需要作为In级对待的其他事件。五、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程序1、一般(I级)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一般性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及涉及到的县直主管部门妥善处理,需要县领导出面的及时报告和请示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2、较大(

8、II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1)较大群众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涉及到的县直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迅速到现场接待和处置,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2)接到报告后,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派员或亲赴现场督促和协助事发地政府及县直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未到现场的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情况。3、重大(I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响应。(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涉及到的县直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2)接到报告后,县群体性上访

9、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并派员或亲赴现场开展处理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二)现场处置程序1、指挥部决定派员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2、要劝导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必要时,可请有关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至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处置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的,指挥部应及时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形成处置合力。3、要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通报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把情况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

10、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六种禁止行为的,即: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现场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

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保障措施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确保信息通畅。(二)交通运输保障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的工作用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视其情况为劝返群众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三)医疗保障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必要时,应请医护人员到场,并配备救护车辆及必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四)秩序维护公安机关应视群体性上访事件

12、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警力到现场做好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依法打击以上访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涉及到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七、监督与管理(一)检查和表彰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考核体系,将其纳入年度经济社会目标和信访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二)责任追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隐瞒、谎报、缓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应

13、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后续工作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涉及到的当地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使群众反映的有道理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迅速处理落实到位;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拿出解决问题的计划方案。2、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后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处理结果有批示的,要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3、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未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后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该事件应依法按政策在2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四)预案的修改与完善各级各部门、各级信访机构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八、附则本预案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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