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缆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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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缆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和解释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第十章董事会第十一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和审计第十四章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六章保险第十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十九章适用法律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章语言第二十二章其他条款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_(甲方)与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关联公司是指:(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2)就乙方而言:(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3、。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合营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

4、修改的文本。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体系:指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5、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第二条释义(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c)日即指公历日;(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f)本

6、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第三条合营合同各方本合同各方为: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_,其法定地址为:_;法定代表: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中国。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_,其法定地址为:_;法定代表: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_国。第四条声明及保证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

7、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第五条合营公司的成立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

8、地址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中文名称为: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邮编:_。第七条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组织形式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

9、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第九条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第十一条生产规模合营公司在最初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元人民币。上述数字仅是预计。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投

10、资总额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万(usd_)美元。第十三条注册资本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万(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在这笔数额中:甲方认缴_万(usd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乙方认缴_万(usd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第十四条各方的出资141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甲方:以相当于_万美元(usd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乙方:以_万美元(usd_)的现金出资。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

11、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143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

12、附件;(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第十五条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151各方实

13、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152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153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第十六条额外融资16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万(usd_)美

14、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162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163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164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

15、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65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第十七条股权的转让171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172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6、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173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融资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1)非转让方须在收到转让通知的四

17、十五(4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i)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或(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2)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3)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则该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

18、批准,并同时提交受让方同意受以下第176条提及的所有协议约束的承诺。(4)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通知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方),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i)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价格和(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若根据本第173(d)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日或根据第177条确定资产净值之日(依何者合适而定)后的九十(90)天内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

19、则该未完成须被视为转让方的实质违约,且须适用第572条的规定。(5)在任何情况下,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如果转让方未按此等诚信原则实施转让,非转让方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6)任何一方提议的任何转让须以受让方做出以下安排为前提,即:(i)由转让方转让和或向转让方偿还(依何者合适而定)转让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现有的股东贷款或由转让方所安排的股东贷款和(ii)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提供的

20、任何担保。该转让或还款应在任何所提议之转让之前足额完成。174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向联系公司进行的任何转让须遵守第175条至第179条项下的规定。175各方同意协助合营公司向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176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

21、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或融资的任何类型的其它协议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77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应当在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转让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关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各方平均分担。178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只有在(i)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条所述之所有协议,且(ii)审批和登记机构对转让予以批准和登记之后,方为有效。转让方须

22、在合营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转让之日起三十(30)天内编制并提交根据适用法律在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手续所需之全部文件。179如果一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该等股权拥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并可以购买或让其选择的第三方购买破产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该破产方将被视为对此转让表示同意。该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根据本合同上述第177条所规定的原则基于破产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八条合营公司各方的义务合营公司须负责以下各项事宜,但是,下列事项更具体地说是每一方的义务:

23、181甲方的特定义务(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2)协助合营公司从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取得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3)尽其所有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与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场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种手续;(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机器和设备的进口海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

24、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所有由甲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内容都应当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供应。(6)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7)经董事会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根据第十六条(额外融资)获得中国的银行提供的一笔或数笔人民币贷款;(8)协助乙方职员和合营公司的外方职员及其家属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居留证、就业证和旅行许可;(9)在任何情况下均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营

25、公司利益的行为;(10)协助合营公司在主管建设的中国政府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登记并取得适当的资质。(11)经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合营公司:(a)在不妨碍本合同另外确定的任何更具体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办理以下方面的有关申请:(i)依据有关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或规定获得所有批准、登记和一切适用于或可能将适用于合营公司的外汇管理和税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ii)获得与安全、环保事宜有关的必要许可、执照和其它批准;和(iii)本合同规定的、或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营公司运营必需的其他事宜;(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

26、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且对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类措施的影响;和(12)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13)协助合营公司将其用于形象和销售的所有相关文件如小册子、技术记录、参考表、网址和其它促销资料翻译成中文。(14)协助合营公司组织研讨会以便促销合营公司产品。182乙方的特定义务(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2)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3)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

27、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努力从国外或必要时从在中国设立并营业的外国银行寻找和选择资金来源,为合营公司的融资和扩展提供资金;(4)尽一切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的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5)协助合营公司以合理价格在国外采购为体系的制造、安装和供应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设备和机器以及这些机器和设备至中国港口的海运;(6)要求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提供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7)提供生产设备安装、测试和试生产的合格的技术人员;(8)要求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9)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协

28、助合营公司招聘适当合格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10)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11)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该等事宜是乙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第十九条项目19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在区域内促销体系的使用并制造和安装在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体系。192甲方应当每月通知董事会体系可以安装的任何其它项目,而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建立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地点、主

29、跨度、塔楼数量、投标日期、安装日期、吨位、拉索类型。第二十条营销合营公司应负责通过文件、技术推介、工地访问和推荐单等形式向潜在客户促销体系。任何该种文件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一条投标211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对任何低于_(_)万欧元的项目发出要约。对于任何超过_(_)万欧元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212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对于成立后的第一年而言,参考价格列于附件5b。213若合营公司就某一项目中标,从而根据有关合同须提供履约担保函,各方同意在合营公司无法提供该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由各方根

30、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履约担保。第二十二条不竞争221各方同意,在区域内,各方将遵守下列规定以免与合营公司发生竞争:(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绞线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钢丝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但各方以对此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六十八条在其各部门建立保密政策,以确保任何员工,合伙人等不在合营公司以外传播或使用有关技术的信息。所有可能获得信息的人员须签署一保密和非竞争协议。(2)各方将在任何可能的时候促销体系。游说活动将在投标前阶段进行以便促销规范中的平行绞丝索体系:当平行钢绞线体系为投

31、标时的指定体系时,甲方将不单独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当投标阶段确定数个拉索体系,包括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时,合营各方应将体系作为最好的体系予以促销并进行游说以便取得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项目。各方应当富有诚意地讨论任何其它要约以便增加合营公司的中标机会;当平行钢丝索体系为任何项目在投标阶段唯一确定使用的体系时,乙方将不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如有不清、疑问或体系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应富有诚意地讨论出解决办法。(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机构将不提议将_斜拉索锚具体系向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方分销和安装。222在本合同签署时,指定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为唯一体系的潜在的项目有:_。223各方另

32、同意,在区域外:(1)合营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将不直接或间接促销、营销、发出要约销售、安装任何使用或拷贝体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项目;(2)但是,乙方同意个案考虑合营公司可能与乙方或任何乙方的关联实体相联系的可能的项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该种合作应当取得董事会的批准。第二十三条技术转让231各方同意,乙方应当责成_国际公司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合营公司提供其专有技术和技术。232乙方同意责成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授予在区域内部分销售、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体系的许可。_专有的专有技术和体系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233

33、根据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只要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乙方应当责成_国际公司授予合营公司_拉索体系的独家许可,作为技术许可协议的对价,_国际公司应获得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在_万欧元以下部分计算的4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超过_万欧元部分计算3的特许权使用费,见附件三规定。如果发生必须由_预先批准的_钢绞线向第三方销售,则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每一米钢绞线_欧元的费用支付给_国际公司,见附件三规定。234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所需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235乙方应当继续开发本合同有关业务的技术以便向合营公司提供持续的技术优势。236合营公司应当

34、执行并严格遵守乙方或_国际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装程序和产品规范。237甲方和其联系公司不应在中国或国外开发或销售即使是部分源于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转让的技术的任何其它体系或设备。其判断标准是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的乙方的或_国际公司的专利和体系,以及专利没有覆盖的但通过乙方和或_国际公司传送的注释、图纸、说明书和工作程序所传达的技术信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专有技术不泄露给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并在与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协议中规定类似的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和之后十(10)年内,甲方和其联系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诺不营销或制造或供应或安装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所述的乙方体系的任何部分。238乙方在此承诺,

35、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74条向其联系公司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本第二十三条项下确定的技术许可。 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第二十四条设备和原材料合营公司购买设备时,在有关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且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至少同国外类似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合营公司可优先在中国购买该等设备。第二十五条公平交易原则有关的当事方与合营公司之间就任何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采购的所有交易,须按照竞争性市场条件进行。 第十章董事会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成立根据适用法律并经中国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应取得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长须在营业执

36、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内,召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所有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若其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若因任何原因董事会出现空缺,须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对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换只能由原委派方决定。对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职(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须由委派方向合营公司及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还须另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董事拥有一票平等表决权。第

37、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二(2)次例会。无论任何时候,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是有必要的或合适的,或者经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书面要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若在某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一(1)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缺席时或确有理由不能出席时由副董事长)在五(5)天内召集一次新的董事会会议,该新的董事会会议应于召集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十五(15)天内召开。在该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构成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并可依下述

38、第三十条的规定有效地作出决议。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和传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会会议中代表一位或数位董事,前提是该等董事与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第三十条董事会决定30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重大事宜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包括:(1)批准每一位项目经理的报告;(2)批准每个年度财务报表;(3)批准每项超过_万欧元的财务支出;(4)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和制度;(5)决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员如部门经理、工地代表、会计、工程师;(6)任命由每

39、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员会。(7)签订合同;(8)批准合营公司投资和任何承担长期责任的投资;(9)批准任何金额超过_万欧元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但高额大型项目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10)经营附件四中财务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帐户;(11)批准任何债券、担保、保险证明签发或合营公司承担此类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12)批准由公司或其经理或其员工受益的任何保单。302尽管有以上第301条的规定,以下重大决定须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投票决定:(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2)合营公司的终止或解散和清算;(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股权的任何转让或质押,或

40、合营公司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股权的调整;(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合并或合营公司的分立;(6)合营公司资产的抵押。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书面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僵局32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董事会无法做出第302条项下的一致决定,则讨论此等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应休会,并应在七(7)天内重新召开。若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仍无法作出一致决定,则须建立一详细讨论记录,未解决的一项或数项事宜须提交各方的上级机构进一步讨论并解决。322若在以上第321条所述的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起的六十(60)天内,董事会的进一步讨论及各方上

41、级机构间的讨论均未作出决定,则乙方有权根据第531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提前终止)。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的举行董事会会议须在合营公司的场所举行,会议应使用英文进行。经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在董事长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公司须自费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译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宜作出决定。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经正式书面授权的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间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尽管有上段规定,若董事长(或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得到正式授权的副董事长)在收到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

42、事依第二十八条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后的十五(15)天内,未发出特别会议通知,则该特别会议可由提出该等要求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在此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上述董事中推选出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各方明确同意,按本条规定召集的任何会议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本章的其它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定人数和代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351会议通知须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传真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及各方,并随后以挂号信确认(须有回执)。该通知期限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于任何时候一致放弃,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和第321条(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

43、议。352会议通知须:(i)以中文及英文书写;(ii)注明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iii)明确并详细列明会议议事日程;并(iv)附有会议上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两(2)名或两(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纪要的公布361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会秘书。任何董事或总经理均可担任董事会秘书。362在每次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须准备该会议的纪要(英文及中文),包括有关的附件及附录,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每一位董事及每一方。会议纪要须包括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并须由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署,纪要原件由合营公司存档。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成员费用的报销任何董事均无权因其董事职务从合营公司领取任何酬金、津贴及其他费用,但须明确,董事(或其授权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直接发生的、且有正式凭证的合理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和支出须由合营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权力董事长为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因任何原因不能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和期间内,由一名经正式书面授权的董事代表合营公司,或若无该授权,则由副董事长代表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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