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安全防护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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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安全事故防护及处理办法,幼儿园安全防护的意义 安全是生命之本,是工作之本。没有生命安全,一切教育也无从谈起。,案例一:,跑步是幼儿园早操中的一个环节,孩子们正围着大圆圈一个跟着一个有秩序地跑着,宁宁小朋友跑着、跑着不小心摔倒了,膝盖和手摔破了皮、渗出了血水。,案例二:,孩子们在户外活动中正玩“老狼老狼几点啦的体育游戏,在追逐中,乐乐小朋友摔倒了,头上起了一个大包。,案例三:,小朋友在下楼梯的时候,老师已经提醒孩子们不要跳、好好走、扶好扶手,可是走在队伍中间一贯很守纪律的琳琳小朋友还是突然跳了一下,结果摔了一跤,门牙磕掉了,安全重于泰山。教师虽然严格执行园里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每一个活动的

2、开展都小心翼翼、精心组织;尤其是户外活动,从排队下楼梯到开始玩游戏,教师都是千叮咛万嘱咐,时刻关注着孩子们的一举一动,预防事故的发生。但是,孩子毕竟是孩子,摔跤或磕磕碰碰的事仍随时会发生。所以,对于幼儿园来说,安全防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幼儿园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保障,是幼儿园工作的头等大事。,由于幼儿是一个比较弱小的群体,外界的一切都让他们感到陌生与新奇,都想去摸一摸、动一动、试一试,年龄的限制使他们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和经验,认知发展水平还很低,他们的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冲动性、盲目性和危险性。因此,“安全第一”成为幼儿园开展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全社会最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始终贯彻执行国家对

3、幼儿园的各种要求,幼儿的安全防护摆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真正做到把“安全”放在心坎上、捏在手心里、记在脑子里、落在行动上。只有保证幼儿人身的安全,才能让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安全保护在幼儿园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纲要之所以将安全问题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首位,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安全是人的发展之本,没有生命或生命质量差就谈不上人的发展;二是近年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己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因此,作为教育部门、幼儿园、教师、家长、幼儿在安全问题上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

4、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就成为当前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探究导致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帮助幼儿园制定安全规范制度,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幼儿健康发展已刻不容缓。,一、幼儿园事故的界定,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同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这里所指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保育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近些年,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

5、注的热点之一。,幼儿园发生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有关的事故,如幼儿园设、设备、建筑物倒塌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有与保教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失职所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有与幼儿本身有关的事故,如因幼儿特殊体质原因而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只是幼儿身心承受能力极差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等。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二、幼儿园事故的类型,(一)设施伤害:是指由幼儿园设

6、施设备引起伤害,包括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例:1、某园滑梯上有翘起的铁皮挂住幼儿 2、某园幼儿正上课,房顶掉下来 3、户外活动时,教师看管不到位,幼儿从瑱上摔伤,(二)保育教育伤害:是指由教职工在保育教育的过程中引起的伤害,包括教职工责任心差,擅离岗位期间(出去办事、聊天等)发生的伤害,或是幼儿在户外活动时,教职工安全措施保障不当以及教职工语言、行为不当,造成幼儿身心伤害,等等。例:1、幼儿园开晨会,幼儿自己在教室无人看管 2、教师吵孩子,使幼儿不敢来园 3、户外活动时,教师看管不到位,幼儿从玩具上摔伤,(三)幼儿自身伤害:是指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例:

7、1、幼儿自己起路摔倒 2、一个幼儿戳伤另一个幼儿 3、幼儿在睡觉时往鼻子里放东西,(四)园外活动伤害:是指由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游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例:1、幼儿走失 2、幼儿身体受伤 3、幼儿被惊吓,三、幼儿园事故的分析引起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1、因管理不善、制度不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有的幼儿园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 严格执行。如有的幼儿同门卫管理松懈,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幼儿伤亡。有的幼儿园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现洞、造成严重后果。,2、因

8、环境设中存在隐患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桌椅、大型玩具、墙等拐角处有锋利的棱角;大型玩具年久失修、生锈严重、铁钉外露;班上品摆放不当,幼儿可以随手拿到,等等,都有可能造成幼儿受到伤害,甚至园内一些角落里、管子上不起眼的铁丝、铁片也可能成为伤害幼儿的暗器,3、因教师组织不当而出现的安全事故 如教师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在户外活动或自由活动中,教师站位不合理,不能关注到每个幼儿;教师对某些活动没能预计到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活动前没有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对幼儿的不安全行为或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不能及时

9、制止或保护:教师在户外活动及园外活动中,安全措施保障小力等。,4、因教师工作失职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教师因玩忽职守、责任心筹;教师离岗幼儿无人照看:幼儿的活动完全脱离教师视线,甚至跑出幼儿园等。有的幼儿园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强调幼儿不能去玩,但较无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险性的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5、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幼儿被教师用针扎伤;幼儿被关后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受伤或死亡。,6、因幼儿自身情况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如幼儿在行进中独自摔伤;幼儿被同伴不小心撞伤;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突发疾病等。,7、因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如

10、外出活动时,幼儿同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另外,幼儿同中还有许多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如热水瓶放在幼儿能碰到的地方;电源插头太低、电线老化;教师给幼儿服药时,不核对姓名与剂量;用过的剪刀未及时收藏好;保育员送开水、送饭的路线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幼儿衣袋中的利器未及时收去;幼儿午睡时,教师擅自离开或打瞌睡;教师胸前戴了别针或指甲留得太长;活动前未检查幼儿的衣着、鞋带;活动前未检查运动器械;幼儿私自跑出幼儿园;课桌椅上的钉子松动脱落;建筑物转角处及家具棱角尖硬;让陌生人接走幼儿;幼儿穿的鞋不合脚等等。,四、幼儿园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精选了一幼儿园防护方面

11、的案例大家思考,以防微杜渐。,案例一: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治疗,并垫付了费用。致使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在幼儿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老师在医院什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限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药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再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幼儿园未满足家全的全部要

12、求。王某的家长遂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人闹,不但严重扰乱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直也使得一 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幼儿园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处理幼儿在园内的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依法维护幼儿园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幼儿园作为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便足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幼儿同丁作规程第十六条还特别强调,幼儿园应建立各种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并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本案例中,幼儿园的教师已多次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应当说履行了法定人安全教育职责。但由于幼儿有好奇心理以及年幼无知,偏要避开老师的视

13、线尝试一下,结果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说幼儿王某自身存在着未听从教师要求的错误,并且这个错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幼儿园的教师虽然在游戏时已提醒幼儿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管理、教育不周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所确立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幼儿同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用,并积极、及时地救治和照顾幼儿,可以说是已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对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

14、全有权拒绝。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方就要负全部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此外,当幼儿家长与幼儿园意见不一致时,家长往往用大吵大闹甚至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坏园舍与设施等方法以达到目的。对此,幼儿园一定要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扰乱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

15、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维护幼儿同正常的保教秩序、维护幼儿同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的家长的行为,幼儿同还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损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幼儿同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干扰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案例二:2001年2月12日,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园小六班急需一名保育员,经园长刘越南同意

16、,无上岗证、未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技英担任了小六班保育员。2001年6月4日21时许,担任小六班班主任的杨慧珍下班前在小六班寝室里点燃了蚊香用于驱蚊,临走时,杨将点蚊香之事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技英。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保教主任倪恿琛到小六班巡查,发现小六班寝室点有蚊香,遂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作出处理。之后,吴技英单独值班至23时30分许,吴离开了寝室,45分钟内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蚊香将搭落在床沿边的棉被引燃,火势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致使小六班寝室内寄宿的17名幼儿中有13人在火灾中死亡。,火灾事故发生后,江两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对上述嫌

17、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播电视少儿艺术幼儿同“65”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人作出终审判决,以失火罪分别判决班主任杨慧珍、保育员吴技英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保教主任倪恿琛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同长刘越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例三:王萌和韩飞是一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这时候,没有老师前来拉开他们。吵打过程中,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疗费。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便告到法庭。,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

18、使韩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幼儿园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呢?我国的民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排除了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可以肯定地说,幼儿园不是王萌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却负有临时的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孩子之间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

19、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惩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可见,幼儿园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萌的家长承担40%的医疗费。,案例四:某农村幼儿园,考虑到农村家长整日在地里忙活,没有接送孩子的习惯,孩于入园、离园的路上不安全,便实行了教师代为接送孩子的制度!有一位吴姓家长认为幼儿园想以此收取费用,而且自家离幼儿园很近,只隔一条小路,不会有什么危险,让孩子自己回家就行了。幼儿园教师警示家长,孩子年龄小,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万一在路上出了事,事就大了。吴某对幼儿园教师的话不以为然,未加理会。谁料想,一天吴某的孩子在离同回家的路上,因和另一幼儿打闹,眼睛被戳成重伤。

20、吴某捶胸顿足,恨自己疏忽大意,没听老师的劝告。给孩子看眼睛需要一笔费用,但吴某和肇事孩子的家长都是农民,收入微薄,凑不出足够的钱来。两家人一边犯愁一边合计,便想到幼儿园,于是吴某把幼儿同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吴某指责幼儿园没有履行接送孩子的约定,并否认幼儿同曾对他有所警示,幼儿园虽据理力争,但因为拿不出证据,最终败诉,不得不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这件案例中,如果当幼儿园和吴某签了字据,幼儿园就不会承担责任。而这位吴姓家长,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害了孩子,伤害了别人。,案例五: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

21、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案例六:1989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教师王某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陆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街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李某背陆某时摔倒,致使李某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李某到医院治疗。李某住院三个月后临床愈合。李某家长与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终未成成协议,李某家长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幼儿活动管理

22、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陆某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五、幼儿园事故法律责任认定,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看,大多数把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同时也出现 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幼儿人身 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囚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其处理应主要遵循 过错责任原则,而兼顾其他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事责任

23、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第二款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担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地位。另外,198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行为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2、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

24、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所以它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民事通则第123条、127条、133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得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卸可根据

25、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关于如何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问题,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材的不安全给幼儿造成伤害等等。幼儿在幼儿同发生的损伤问题,不完全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

26、,也有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就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和幼儿法定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种种原冈发生了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不仅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还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性质,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伤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

27、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

28、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二)正确处理幼儿园事故的法律基础 幼

29、儿园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是否接受这种教育以及在哪一所幼儿园接受教育具有任意性。这就决定了幼儿园与家长之间是一种选择的关系,在这一层关系之中,处于主动地位的家长,幼儿园则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地位。是否能吸引幼儿,就要看该园自身的办园实力了。但如果家长选定了该园,而该园又接受了孩子,那么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没有形成之前,双方相互之之间既没有权利基础,也没有义务基础,这种关系一旦成立,双方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被委托方的幼儿园,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好受委托事务,即认真履行教育者的一切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在

30、园一日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置于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之中,幼儿园的一切合法权益必须置于幼儿园的保护之中。根据有关规定,幼儿园是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因此,幼儿作为未成年人,从法律角度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幼儿无法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实现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没有能力请求法律保护。所以,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并对他们进行抚养和进行德育、智育、体育诸

31、方面的教育培养,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等。因此从世界各国关于监护的立法看,无不确定监护为一种义务,这点在我国也不例外。,(三)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对监护人的法律分析来看,幼儿园不是法定监护人,也并非指定监护人,因此,监护人对其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依据事故的原因、情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能一味归结为幼儿园负责;至于纯属由幼儿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监护人应承担完全责任。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

32、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是相一致。,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原因在于,从监护人的职责来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第一,代理被监护人实 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得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实 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第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合法管理人,他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合法管理人,他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也可以处分他的财产

33、,以其财产履行义务。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在被监护人的人身、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法院给了保护,代为参加整个诉讼活动。,第三,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不得对被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使他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第四,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应当管教和约束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因监护人管教不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致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

34、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责任,履行的是一种义务,一种与身份密不可分的职责。另外,从监护人的监护顺序可以看出这一点。因而,幼儿园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再有,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来看,监护人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来看,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怎样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二十二条是至关重要的,理解的前提条件主要是把民法学上的监护职责与有关关幼儿同及其保教人员的职责联系起来综合分析考虑。,纵观

35、民事立法、司法解释的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和幼儿园及其保教人员的职责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他们之间的交集为教育(含安全教育)管理、照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舰定,所指不是监护人主体的变更,而是幼儿家长的监护职责与幼儿同及其保教人员工作职责的天然吻合。所以,不管是从法条上来看,还是从法理上分析:不管是从客观来看,还是从法学逻辑推导思考;不管是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讲,还是从公平合理原则来分析市视,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是幼儿的监护人这一结论皆不成立。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很多园长对事故发生以后要求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

36、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却是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幼儿园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四)幼儿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幼儿园(包括教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三种: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法律后果。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一般是由于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幼儿人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类事故的处理上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

37、归责原则,下面我们据此对幼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法逐一分析。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者,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人身的损害也是指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这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是广义的违法,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和实质上的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对于自己行为以外的后果一般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只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对该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所谓过错,就

38、是违法行为以外的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上述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

39、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从理论上看,行政处罚可分为四类:申诫罚。主要有警告、通报等形式。财产罚。主要有罚款、没收等形式。行为罚。主要有停止营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40、,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如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此外,有些伤害事故的违法主体可能是幼儿,但由于幼儿这利=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尚未对他们规定相应的教育法律责任,而只规定由其监护人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监护人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中行为人的行为若触犯刑律,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犯罪,因而应承担刑事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形式。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三种形式。犯罪是承担刑事

41、法律责任的前提。从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特点看,由其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如根据教育法第73条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教育法第37第规定,教师因“体罚学生,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压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的,小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当然,幼儿园在幼

42、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法律责任。,六、幼儿园事故的赔偿主体,在处理幼儿园事故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足保险公司。,(一)幼儿园赔偿责任 包括因幼儿同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同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根据幼儿同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1、完全责任。过错全

43、在幼儿园。如前不久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园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足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3、免除责任。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如某幼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二)监护人赔偿责任 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

44、产权益依法实 保护人是监护人。一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人。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

45、,幼儿园也并非指定监护人。三是委托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仃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此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小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三)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 合同的险种、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幼

46、儿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谁来赔偿和赔偿数额。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同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园的监护人承担。(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如,1993年6月5日下午5时许,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甲跑进厕所时,见幼儿金乙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

47、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有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尽管金局的伤害是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里值得注意一点,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和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幼儿受到伤害,但幼儿园、受

48、害幼儿及其他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各当事人应综合考虑立法宗旨、利益效果、个人情感等因素,尽量达成责任分担协议。或者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作出责任分担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使问题和到圆满的解决。,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则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幼儿园如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结合幼儿

49、伤害事故的特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幼儿一般伤害。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疾者。对此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收入等。二是幼儿人身残疾。即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对此,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三是幼儿死亡。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

50、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四是幼儿精神损害。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与日俱增。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贯彻以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场合和造成后果等情况来确定。儿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全部的损失,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则应由加害人给付抚慰赔偿金其数额以能够抚慰受害人精种损伤并能教育违法行为人为限。此外,幼儿园除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它们既可以单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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