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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用气合同(一)合同编号:_ 订立合同双方: 供气人:_ 用气人: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地点:_ 供、用气设备:_ 第二条 年用气量:_ 或月(日)用气量:_ 第三条 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2、。 第五条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 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
3、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 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于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
4、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 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
5、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 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
6、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供气人:(公章)_ 用气人:_地址:_地址:_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委托代理人(签章):_联系人:_联系人:_电话:_ 电话: _银行账号:_银行账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