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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_委托方:_监理方:_付款方:_委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4.本合同签订地点: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
2、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份,监理方_份。委托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监理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付款方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通信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信息
3、系统工程标准条件(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
4、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