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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地租赁合同甲方:xx村第一、二村民小组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搞活经济,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预防日后争议无依据,特订立此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位于龙威村巴王屯六昂坡约252亩的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地(租赁地界址按关于燕洞、龙威村六岩坡山界协议书第一、二款或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示的四至范围)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依据协议书取得基地租赁权后,自行投资造林。第二条:租赁年限为壹拾伍年,即从2013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止,租赁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进入场地施工活动。第三条:甲方出租的地块用途为
2、林业商业用地,非属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区划用地类。第四条: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书的决定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但在租赁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将租赁地再次出租给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响干扰协议的执行。2、在租赁期间,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租赁地块转租或者变卖给第三者,否则协议失效。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共同认可足额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经双方妥善协商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第五条: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贷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须能在承租期内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当理由延期占
3、地,否则甲方重新收取租金。第六条:林地内现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如防火带等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围内重新开设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但施工过程中涉及租赁地块范围以外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人员协商解决。第七条:甲方不能准许其成员在承包地内毁林开垦、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活动。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内实施与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动,如探矿采石等,更不能种植国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第八条:若租赁地块发生不可预测的争议,为甲乙双方矛盾 双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的矛盾由甲方解决。而乙
4、方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管理、守护、防火、防盗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防范。第九条:租赁期间,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着物及本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固定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归甲方享受。第十条:乙方在林地种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强幼林护理,合理安排林木经济周期,租赁期满后采伐时间不可顺延,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一条: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费以外的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取消合同,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经营不善而半途而废的甲方既不负责。第十二条: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为附件:1、村民小组出据租赁林地的地点,面积表壹份。2、村民集体出租决议书一份。3、关于燕洞、龙威村六岩坡山界协议书壹份。4、巴马河池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壹份。第十三条:本租赁协议书双方均不受机构撤并及人事变动影响,双方第一责任同时签名盖章即有效。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龙威村委会各执一份。甲方: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甲方: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乙方:法定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