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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
2、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
3、点。(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三)验收标准: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
4、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三)乙方拒收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生猪的,按少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接收所订
5、生猪的,按逾期接收生猪头数 元/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等相关损失。愈期接收超过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办理:(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