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契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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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2、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一)基金发起人(二)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

3、约型封闭式)(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五)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一)基金成立的条件说明

4、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5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理登记。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

6、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

7、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

8、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三)投资决策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四)投资组合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五)投资限制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列明暂行

9、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10、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12、作等。(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

13、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

14、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

15、务状况的资料等。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一)召开事由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二)召集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16、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三)通知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四)出席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六)表决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七)公告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

17、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

18、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19、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二)基金资产净值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三)基金资产的帐户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资产的处分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标准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

20、值。(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四)税收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

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

22、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23、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二)基金审计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说

24、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6重大关联事项;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9基金上市;10基金提前终止;11其他重要事项。(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

25、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五)公开说明书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简介;2投资组合;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4重要变更事项;5

26、其他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一)基金的终止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二)基金清算小组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27、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三)基金清算程序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四)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清算的公告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

28、排(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

29、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

30、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一)基金契约的修改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基金契约的终止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基金发起人(章)基金管理人(章)基金托管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地:签订地: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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