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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 总则(共5条)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共6条)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共7条)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共4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13条)第六章 附则(共4条)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共6章、39条、5个附件,第一章 总 则(共5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法用修理)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2、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目的 规范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
3、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调整范围 凡从事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
4、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相应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上述施工也不例外。除外内容 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专业人员使用的特种设备,即使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其相应施工的单位也排除于本规则调整范围之外;如: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用于体育竞技、文艺表演和个人非营业活动的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不适用于本规则。,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
5、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许可类别 许可按照安装、改造、维修分为3个施工类别;许可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A、B、C三个等级或不分级,具体的分级方法见附件1。,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
6、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执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项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以及客运索道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上款规定外其他施工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以及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分工,安装、改造、维修省局受理,安装、改造国家局发证,维修省局发证。鉴定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
7、公布。,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共6条)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对施工单位法人资格(法律地位)、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等要求。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对施工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改造单位厂房条件的要求。,施工及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的要求;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另外,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
8、办法;施工业绩针对取证的不同阶段应分别达到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水平,但明确了制造单位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不考核业绩,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要求和责任。(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对技术负责
9、人的要求和责任,1名,(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对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尤其是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出了要求,配置数量也在附件2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对施工设备、工具、检验测试仪器设备的要求,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
10、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
11、了相应的考核办法;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结构图,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业绩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不受业绩限制(级别类型与制造资质一致),许可条件 法律地位
12、及资金规模;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改造单位厂房条件的要求;人员队伍及具体数量的要求: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他们对相关法规等掌握的程度,对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尤其是持证技术工人提出了要求,配置数量也在附件2中予以明确;施工及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的要求;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另外,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施工业绩针对取证的不同阶段应分别达到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水平,但明确了制造单位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不考核业绩.,第三章 资格许
13、可程序(共7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资格许可程序。,资格许可的程序,许可程序,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公告,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后,即可承担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施工业务。,审查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4份;营业执照(税
14、务登记证、代码证、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质量手册1份;(取证申请报告、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任命文各1份)。,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对分支机构的要求 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
15、关资格;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 一并申请;以上均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明确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制造单位的要求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
16、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不受理的原因,(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受理与不受理均在15
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十五条 评审(执行TSG Z0005-2007)(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约请(约请函,固定格式)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向评审机构提交签署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和质量手册各1份。,特种设备安全法:
18、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评审组3人以上组成,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
19、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20、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
21、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发证的要求,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
22、决定。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的问题和材料不属实不符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总局发放;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按总局规定的方法编号。,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省局的要求。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
23、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受理机构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保存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由发证部门公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共4条)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
24、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评审机构由总局规划,受理机构提出;评审机构应符合7个条件。,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
25、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评审员的要求: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进行考核合格,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另有5条要求。,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
26、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对评审机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评审机构应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13条)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
27、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
28、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电梯日
29、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
30、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
31、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原许可证;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取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32、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上报。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增项、升级的办理程序。,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有效期为4年,提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四)原许可证复印件。提出换证申请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书4份;营业执照、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代码证、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质量手册、工作总结、业绩汇总表、无事故说明各1份;(换证申请报告、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任命文各1份)。,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二)有关法律、法规
34、、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对换证评审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
35、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发证机构不定期抽查取证单位,发现违规行为由发证机构注销许可证。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
36、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申请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7、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要求。,第六
38、章 附 则(共4条)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使交纳评审费合法化,但尚无收费标准,协议解决,各省不一。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同时申请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评审机构进行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39、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8月8日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附件1 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