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534838 上传时间:2023-04-26 格式:DOC 页数:202 大小:4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2页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2页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2页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2页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20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 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项目之车种及其适用规定1.电动辅助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2.电动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3.第一项所称电动辅助自行车之车辆外观,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126 电动辅助自行车构造之规范。1二、车辆规格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车辆规格应符合本项规定。2.车辆尺度限制2

2、.1 全长: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二五公尺。2.2 全宽: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一公尺,车把手竖杆(handlebar stem)并禁止使用折迭或伸缩调整型。2.3 全高: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二公尺,座垫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于六公分。3.重量限制3.1 电动辅助自行车:车辆空重(含电池)应在四公斤以下。3.2 电动自行车:车辆空重(不含电池)应在四公斤以下。4.轮胎尺寸电动自行车之轮胎直径应在三公厘以上,四二公厘以下,轮胎宽度应在七十五公厘以上,一二公厘以下。5.车身各部设备5.1电动辅助自行车之车头灯应能作用正常。5.2电动辅助自行车之反光片(脚踏反光片、后反光片)装设位置应适当且应作用正常。2三、电

3、子控制装置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本项规定。2.输出速度电动辅助自行车最大辅助速率及电动自行车负载八公斤之最大行驶速率在二十五公里小时以下。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3.1 电池电压:电池标称电压小于四十八伏特(量测值允许比标称电压提升百分之二)。3.2 电动机功率3.2.1 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四瓦。3.2.2 电动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一瓦。3.3 动力输出: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应于踏板停止踩踏三秒内停止动力输出,倒踩踏板电动机应无驱动。3.4 超速断电:

4、行驶速率超过二十五公里小时,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于三秒内自动暂停供电。3.5 煞车断电:煞车动作产生后,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须于三秒内自动断电。3.6 故障断电:控制系统之煞车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控制系统之超速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3四、喇叭音量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喇叭音量应符合本项规定。2.在纵向中心在线,车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范围内,应介于八分贝与一二分贝之间。背景噪音值及风声须至少小于量测值一分贝。

5、4五、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1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灯光与标志检验检验应符合本项规定。1.2自中华民国一0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其灯光与标志检验应符合本基准中六、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2.头灯:2.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2.2 灯色可为白色或淡黄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2.3 装设位置:近光灯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尺以上。3.尾灯:3.1 灯色应为红色,头灯开启时,尾灯应同时开启,且不可单独熄灭。3.2 装设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上。4.

6、煞车灯:4.1 灯色应为红色,亮度应较尾灯明亮。4.2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4.3 装设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上。4.4 煞车作用时,煞车灯应为续亮,不得闪烁。5.方向灯:5.1 灯色应为橙色。5.2 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尺以上。5.3 闪烁次数每分钟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5.4 前方向灯之照明面内缘距十二公分以上;后方向灯之照明面内缘距七公分以上。6.后方反光标志:6.1 后方反光标志反光颜色应为红色,且不得为三角形。6.2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九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

7、上。5六、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中华民国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其车辆灯光与标志,应符合本项之规定。2.名词释义:2.1 灯具(Lamp):系指用来照明路面或发出讯号之装置。2.2 发光面(Light emitting surface):指包含全部或部份可透光材质之表面;参考图一。2.3 照明面(Illuminating surface):指灯具反射镜对应投射式透镜之椭圆形反射镜全开口于横向面上构成之直交投影;参考图一。图一2.4 可动式头灯(Bend lighting):指可与车辆转向系统连动的头灯。2.5 外表面(Apparent surface):指灯具

8、照明面于透镜外表面直交投影或发光面与垂直观察方向且与透镜最外端相切之平面。2.6 距地高:距地最大与最小高度之测量应分别自沿参考轴之外表面之最高及最低点量起。2.7 识别标志(Tell-tale) :系指当灯具做动时,以光学方式使驾驶者能于驾驶座轻易判断该灯具使用状态之装置;如于法规另有规范者,得以声响方式替代之。2.8 几何可视性(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意指用来决定灯具外表面必须可视之最小实体角度区域,且于此区域内不得遭受车辆任何部件之遮盖。然而若灯具装设于车辆后,灯具外表面之任何部份会受车辆其它配备之零件遮盖,则需提供该灯具未受遮盖区域之配光仍可

9、如单一光学组件符合装置认证要求之证明。3.电动自行车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3.1 远光头灯: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1.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所安装之远光头灯应符合本基准中非气体放电式头灯或气体放电式头灯之规定。3.1.2 灯色可为白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3.1.3 装设位置:3.1.3.1 宽度:3.1.3.1.1 独立远光头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远光头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6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1.2 若远光头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

10、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装设有独立近光头灯或于远光头灯旁装设有近光头灯/前位置灯复合组成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1.3 远光头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时,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2 装于车辆前方。射出之光线不应直接或经由照后镜及其它反光面间接对驾驶者造成不适。3.1.3.3 任一独立远光头灯之边缘与近光头灯之边缘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1.3.4 远光灯照明面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三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厘以上。3.1.3.5 若装设二灯式远光头灯,其照明面之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1.4 几何

11、可视性:照明面之可视性(包括在观察方向不被照明之区域),由照明面周围与头灯参考轴成五度角以上所形成之视野基础所构成之散发空间。3.1.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灯得随把手转向而连动。3.1.6 电路接线:切换至远光灯时近光灯可维持点亮。3.1.7 识别标志:闭回路。应装设蓝色不闪烁警示亮灯。3.2 近光头灯:3.2.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所安装之近光头灯应符合本基准中非气体放电式头灯或气体放电式头灯之规定。3.2.2 灯色可为白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3.2.3 装设位置:3.2.3.1 宽度:3.2.3.1.1 独立近光头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

12、近光头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1.2 若近光头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装设有独立远光头灯或于近光头灯旁装设有远光头灯/前位置灯复合组成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1.3 近光头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时,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近光头灯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厘以上。3.2.3.3 装于车辆前方。射出之光线不应直接或经由照后镜及其它反光面间

13、接对驾驶者造成不适。3.2.3.4 若装设二灯式近光头灯,其照明面之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2.4 几何可视性:3.2.4.1 水平角:单灯式左右各四五度;成对灯朝外四五度,朝内一度。3.2.4.2 垂直角:朝上一五度,朝下一度。3.2.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灯得随把手转向而连动。垂直倾角应维持在-0.5% 7及-2.5%间,有外部调整装置者除外。3.2.6 电路接线:切换至近光灯时远光灯应熄灭。3.2.7 识别标志:选用装置,若装设则应为绿色不闪烁警示亮灯。3.3 尾灯:3.3.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尾灯应符合本基准中尾灯(后(侧)位置灯)之规定。3.3.2 灯色应为红色。3.3

14、.3 装设位置: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五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3.4 几何可视性:3.3.4.1 水平角:左右各八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八度,朝内四五度。3.3.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尾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3.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3.6 识别标志:选用装置。若有装设,应为闭回路,其功能应依前位置灯所述之功能而定。3.4 煞车灯:3.4.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煞车灯应符合本基准中煞车灯之规定。3.4.2 灯色应为红色。3.4.3 装设位置:照明面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上缘

15、距地高应在一五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4.4 几何可视性:5.4.4.1 水平角:左右各四五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四五度,朝内一度。5.4.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煞车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4.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4.6 电路接线:须于常用煞车作动时点亮。3.5 方向灯:3.5.1 数量应为前两盏及后两盏,且所安装之前方向灯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方向灯规定之类型1 或类型11 方向灯,所安装之后方向灯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方向灯规定之类型2 或类型12 方向灯。3.5.2 灯色应为橙(琥珀)色。3.5.3 装设

16、位置:3.5.3.1 宽度:3.5.3.1.1 前方向灯照明面间距至少为二四公厘。3.5.3.1.2 前方向灯应装设于头灯照明面外缘纵向垂直切面之外侧。3.5.3.1.3 前方向灯与最近之近光头灯间照明面间距如下:最小发光强度(烛光) 最小间距(公厘) 90 75 175 40 250 20 400 20 83.5.3.1.4 后方向灯其两照明面之内缘距离至少应为一八公厘。3.5.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厘以上。3.5.3.3 自后方向灯基准中心至车辆后端之横切面距离应不超过三公厘。3.5.4 几何可视性:3.5.4.1 水平角:朝内二

17、度,朝外八度。3.5.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方向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5.5 投射方向:前方向灯可随把手转向而连动。不可与其它灯复合使用,及与其它灯种采复合光学组成。3.5.6 电路接线:应能同时独立控制切换同一侧之方向灯。3.5.7 闪烁次数每分钟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灯号控制器开启后一秒内灯具要发光,关闭后一五秒内熄灭。3.5.8 识别标志:其可为光学及/或声响。若为光学式其应为绿色闪烁警示亮灯,当任一方向灯故障时,其需能以熄灭/恒亮或改变闪烁频率方式呈现。3.6 前位置灯(Front Position lamp

18、) :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6.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前位置灯应符合本基准中车宽灯(前(侧) 位置灯)之规定。3.6.2 灯色应为白色。3.6.3 装设位置:车辆前方。3.6.3.1 宽度:3.6.3.1.1 独立前位置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前位置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1.2 若前位置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于前位置灯旁亦装设有其它前灯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

19、.1.3 前位置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厘以上。3.6.4 几何可视性:3.6.4.1 水平角:单灯式左右各八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八度,朝内四五度。3.6.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前位置灯装设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6.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可随把手转向而连动。3.6.6 识别标志:闭回路,绿色不闪烁警示亮灯。若仪表板灯光能与位置灯开关同步亮灭,则无需此识别标志。3.7 后

20、方非三角形反光标志:3.7.1 数量应为一个或两个,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反光标志规定之IA 或9IB 类反光标志。3.7.2 颜色应为红色。3.7.3 装设位置: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反光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九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7.4 几何可视性:3.7.4.1 水平角:左右各三度;成对装设者则水平角朝外三度,朝内一度。3.7.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反光标志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7.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8 侧方非三角形反光标志: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8.1 每一侧之数量应

21、为一个或二个,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反光标志规定之IA 或IB 类反光标志。3.8.2 前方侧面者应为橙(琥珀)色,后方侧面者为红色或橙(琥珀)色。3.8.3 装设位置:车辆侧面。3.8.3.1 电动自行车在无负载状态时,反光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公厘以上。3.8.3.2 正常情况下其装设位置不可被驾驶者或乘客之衣物遮蔽。3.8.4 几何可视性:3.8.4.1 水平角:前后各三度。3.8.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反光标志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8.5 投射方向:反光标志之参考轴必需垂直于车身中心纵向面并且朝外。

22、前方侧面反光标志可随转向移动。4.因行车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装置符合下列规定之辅助灯光与标志。4.1 前方非三角形反光标志:4.1.1 数量应为一个,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反光标志规定之IA 或IB 类反光标志。4.1.2 颜色应为白色。4.1.3 装设位置: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反光标志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四公厘以上。4.1.4 几何可视性:4.1.4.1 水平角:左右各三度。4.1.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反光标志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4.1.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可随把手转向而连动。4.2 辅助煞车灯:4.2.1 颜

23、色应为红色。4.2.2 灯具基准中心应在纵向中心面上并高于其它后方灯具。4.2.3 应为续亮,不得闪烁。5.非属前二项所列之灯光,须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方能装置。6.前二项所列之灯光,使用通过车辆型式安全审验之产品,不须再通过本基准中零组件之检验规定。10七、间接视野(照后镜)安装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间接视野装置(照后镜)应符合本项规定。2.车辆左、右侧各安装一支照后镜,驾驶者于驾驶座即可调整。3.反射面中心点距离通过车辆转向把手中心之纵向垂直面至少二公厘。11八、间接视野装置(照后镜) 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中华民国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电动自行

24、车各型式间接视野装置(照后镜)应符合本项规定。2.名词释义:2.1 间接视野装置:系使用视镜(照后镜)提供视野。2.1.1 电动自行车之照后镜:指任何一种视镜装置,可提供电动自行车后面与侧边清晰之视线;但不包括复杂之光学系统,如潜望镜。2.2 r:指反射面之平均曲率半径。2.3 ri:通过镜面中心且平行于线段之反射面圆弧半径,以及垂直于此线段之圆弧半径。2.4 rp:理论曲率半径ri 及ri 之算术平均,计算方法如下:ri + rirp = 2 2.5 曲率半径必须于通过镜面中心且平行及垂直于镜面最长边之圆弧上,应在接近该圆弧长度/,/及/处量测三点之半径;rp1 为第一点量测之曲率半径,rp

25、2 为第二点,rp3 为第三点之曲率半径。2.6 直接标定法:以入射光通量作为参考标准,此方法适用于其结构上允许将接收器移到光源之光在线,然后进行标定的仪器。于某些情况下(如试验低反射率表面),要求用该方法标定一个中间值(在刻度盘至一之间)。这时,应将一个已知透光率的中性密度滤光片插入光线中,然后调整标定钮,直到仪器读数为中性密度滤光片透光百分率为止。在试验镜面反射率之前,必须拿掉滤光片。2.7 间接标定法:适用于光源和接收器的几何位置为固定的仪器,该方法须经严格标定和保持其反射率不变的参考标样,该标样最好是与试验镜面反射率值接近之平面镜。3.视镜之适用型式及其范围认定原则:3.1 厂牌3.2

26、 视镜反射面之曲率半径与尺寸。3.3 视镜之设计、形状及材料,包括与车辆连接的方式。4.尺寸大小:4.1 反射面最小尺寸要求如下:4.1.1 面积不得小于六九平方公分。4.1.2 圆形镜之直径不得小于九四公厘。4.1.3 非圆形镜,其尺寸需允许直径七八公厘的圆能镶入反射面。4.2 反射面最大尺寸要求如下:4.2.1 圆形镜之直径不得大于一五公厘。4.2.2 非圆形镜,其反射面必须能装入一二公厘乘二公厘之矩形中。5.反射面曲率半径(r)值:5.1 视镜反射面必须为平面或凸面体(spherically convex)。如为车外视镜,则可额外装设非球面组件以符合其间接视野要求。5.2 电动自行车视镜

27、:125.2.1 r 值不得小于一公厘且不得大于一五公厘。5.2.2 其中r 值由下列公式求得(单位为公厘): rp1 + rp2 + rp3 r = 3 5.2.3 每一参考点ri、ri 与rp 之差异应不得超过一五。5.2.4 任一曲率半径rp 与之差异应不超过一五。5.3 非球面组件之规范5.3.1 非球面镜需有足够的大小和形状对驾驶提供有用的信息。通常在某处最小宽度为三公厘。5.3.2 非球面组件的曲率半径ri 不可小于一五公厘。6.反射面反射率:6.1 检测方法:6.1.1 平面镜之试验:平面镜之反射率可以用直接或间接标定法试验。反射率数值可以直接从仪器的指示仪表上读出。6.1.2

28、凸面镜之试验:使用间接标定法用积分球的仪器试验凸面镜之反射率。当反射率为的参考标样时,仪器的指示仪表指在ne 刻度上,因而对一个未知反射率的试验镜进行试验时,指示仪表上的nx 刻度将与其反射率有nx 相对关系:X = E ne 6.2 检测标准:6.2.1 反射率大于或等于四。6.2.2 具日、夜(防眩)两模式,其日间反射率应大于或等于四、夜间反射率应大于或等于四。6.2.3 在正常使用之下,即使长期暴露在不利的天候条件,反射面仍须维持7.2.1 及7.2.2 之特征要求。7.冲击试验:7.1 车辆允许之最大负载下,在任何调整位置,车外视镜之零件离地面高于二公尺者,不需执行冲击试验。若是视镜附

29、件(附属件板、支臂、旋转接头等等)离地面低于二公尺,但未突出于全宽,亦不需执行冲击试验。上述视镜之附属件须提供车辆安装位置之详细说明。符合本要求须于视镜支臂上标有不可抹灭之标记。7.2 检测方法:7.2.1 此测试设备必须包含一摆锤,可于相互垂直之二水平轴摆动,其中一轴需垂直于包括摆锤释放轨迹之平面。7.2.2 摆锤的末端需含一直径一六五(正负一)公厘的刚性球,且外部包覆一层硬度五 Shore ,厚度为五公厘之橡胶。7.2.3 球状模型之中心与旋转轴线的距离为一公尺(正负五公厘),其折算冲击中心之质量(reduced mass) 为六八(正负五)公斤,摆臂高度为六度。7.2.4 冲击点:7.2

30、.4.1 车外视镜应进行下述冲击:7.2.4.1.1 反射面正面一次。7.2.4.1.2 反射面背面一次。137.3 检测标准:7.3.1 冲击后摆臂角度至少为二度。7.3.2 反射镜面不得破碎,但下列情形除外:7.3.2.1 玻璃破片仍黏附于支撑件上,或黏附在与支撑件相连之物体上,允许任一边长小于二五公厘的玻璃碎片从前述部位上脱离。7.3.2.2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之材质制成。8.挠曲试验:8.1 检测方法:8.1.1 支撑件水平置于试验台上,并夹紧调整件。在支撑件的最大尺寸方向且距调整件固定点最近的一端,用一五公厘宽的固定挡块覆盖在支撑件整个宽度上,使其不转动。在另一端,应在支撑件上放置一块

31、前述作用相同之挡块后,施加试验负荷。8.1.2 测试负荷:二五公斤、负荷时间:一分钟。8.2 检测标准:反射镜面不得破碎,但下列情形除外:8.2.1 玻璃破片仍黏附于支撑件上,或黏附在与支撑件相连之物体上,允许任一边长小于二五公厘的玻璃碎片从前述部位上脱离。8.2.2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之材质制成。9.电动自行车使用通过车辆型式安全审验之间接视野装置(照后镜),不须再通过本基准中间接视野装置(照后镜)之检验规定。14九、脚架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脚架检验应符合本项规定。2.电动自行车之转向装置于各种锁住状态下,均应符合下列规定:2.1 电动自行车车之中

32、央垂直纵向面与侧脚架于支撑状态之支撑面夹角减少三度时,不得导致侧脚架回复至缩回位置。2.2 依下表分别作动倾斜电动自行车之侧脚架及中央脚架,电动自行车应保持稳定。脚架种类侧脚架中央脚架一、横向倾斜要求百分之五百分之六二、纵向倾斜要求前倾百分之五百分之六后倾百分之六百分之十二3.电动自行车之所有脚架均应设有保持脚架支撑及缩回之保持固定系统。其保持固定系统若仅由一个单独的装置所组成,则此保持固定系统必须能重复操作至少下列所规定之周期而无故障;保持固定系统若由两个装置以上所组成,则可免除执行本项规定。3.1 装有两个脚架者:每一脚架各一次支撑及缩回周期。3.2.仅装有一个脚架者:一五次支撑及缩回周期

33、。15十、整车疲劳强度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整车疲劳强度测试应符合本项规定。2.检测方法:2.1 座管负载五公斤。2.2 头管两端车把负载各五公斤。2.3 脚踏平面负载二公斤。2.4 测试频率在六六赫兹以上,一赫兹以下。2.5 加速度十九六公尺/秒平方(二G)。2.6 振动次数七次。3.检测基准:测试完成后整车无破损产生。16十一、速率计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之速率计检验应符合本项规定。2.速率计应具有公制单位,且其显示应位于驾驶人直接视野区且应于日夜均清晰可见。3.速率计刻度应为一、二、五或一km/h

34、( 公里小时)。4.速率值指示间隔:电动自行车之标度盘最高值不得超过八公里小时,且速率值指示间隔应不超过一公里小时。5.以无载条件(空车重+驾驶员+必要仪器)且依下列速率测试,指示速率必须永不少于真实速率且速率计标度盘指示之速率(V1) 与真实速率(V2) 间应满足V0 V1 . V2 102 + 4km/h 关系:制造厂宣告最大速率(Vmax) 测试速率(V1)(km/h) (km/h) Vmax45 80% Vmax 17十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标志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控制器标志应符合本项规定。2.标志要求 2.1 符号(Symbol) 应标示在

35、控制器(Control)之表面或紧邻接触处,使其予以明显识别;但此方式不易达成者,尽可能在连接距离越短之条件下,与控制器结合。2.2 符号与背景应有明显之对比,使驾驶人易于辨识。18十三、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标志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一0 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其控制器标志,应符合本项规定。2.标志要求2.1 用以警告驾驶者与电动自行车控制相关设备及装置之作动或故障的识别标志(Tell-tale)可以光学方式显示。2.2 以驾驶者而言,符号(Symbol)应标示在控制器(Control)或识别标志之表面或紧邻接触处,使其予以明显识别;但此方式不易达成者,尽可能在连接距离越短

36、之条件下,与控制器或识别标志结合。2.3 符号与背景应有明显之对比,使驾驶人易于辨识。2.4 使用光学显示之识别标志,其颜色之表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红色:危险橙(琥珀)色:警告绿色:安全蓝色:远光灯2.5 各符号应如图一所示。远光灯(蓝色) 近光灯(绿色) 方向灯(绿色) 危险警告灯(红色) 冷却水温度(红色) 电瓶充电状态(红色) 引擎机油(红色) 前雾灯(绿色) 点火装置(开) 位置灯(绿色) 主灯开关(绿色) 停车灯(绿色) 阻风门(橙色) 声音警告装置燃油(橙色) 空档指示灯(绿色) 后雾灯(橙色) 燃料切断装置点火装置(关) 电动启动器图一符号之示意图19 备注:允许以同时显示左右

37、方向灯识别标志符号之方式,替代危险警告灯识别标志之符号。2.6 符号之绘制规格尺寸 (如图二) “”:边长五公厘之基本正方形;该尺寸相等于“所定义之尺寸。“”:直径五六公厘之基本圆形;近似”基本正方形之面积。“”:直径五公厘之第二个圆形;与”基本正方形内接。“”:第二个正方形;该正方形之棱角与”基本圆形接触,且该侧边平行于” ”基本正方形。“”及”:与”基本正方形同面积之两个长方形;两个相互垂直,且每一个对称穿过基本正方形之对向边。“”:第三正方形;正方形之四边以四五度通过”基本正方形及”基本圆形之交叉点。以最大水平及垂直之尺寸表示该基本图样。“”:不规则八角形;以三度向”第三正方形之边线进行

38、描绘,连接构成之图形。上述基本单元为一二五公厘之方格。图二符号基本图样20十四、灯泡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中华民国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于电动自行车之各型式灯泡,应符合本项规定。2.名词解释2.1 气体放电式光源:运用稳定放电电弧产生光线之光源。2.2 稳压器(Ballast):供给气体放电式光源的特定电源。2.3 一般灯泡:除气体放电式光源外之灯泡。2.4 标准灯泡2.4.1 散发白光之标准灯泡于x 及/或y 方向,在色温二八五六K 发光光源之色度坐标变化不得超过0.010 单位。2.4.2 散发橙(琥珀)色或红色光之标准灯泡对灯泡温度产生的变化,不能影响其光通量,此外,其颜色应在容许范围内。

39、3.灯泡之适用型式及其范围认定原则:3.1 气体放电式光源:3.1.1 厂牌。3.1.2 光源类型设计数据(其变化未影响光学结果)。3.1.3 光源颜色(如光源外壳改变为选择性黄,而不影响原灯泡投射白光之其它特性,则可在原型式系列下宣告为差异型式)。3.2 一般灯泡:3.2.1 厂牌。3.2.2 灯泡类型设计数据(其变化未影响光学结果)。3.2.3 灯泡颜色(如灯泡壳改变为选择性黄,而不影响原灯泡投射白光之其它特性,则可在原型式系列下宣告为差异型式)。3.2.4 额定电压。4.气体放电式光源4.1 外观检视:4.1.1 气体放电式光源不应有影响其效能及光学性能之刮痕或斑点。4.1.2 有色光源

40、和稳压器于试验电压下一同运作一五小时后,应以浸于七正庚烷(n-heptane) 及三甲苯(toluol)之混合物中的棉布轻轻擦拭灯泡表面。五分钟后,目视检查其表面,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之改变。4.2 性能试验:其电极应符合其类型之几何尺寸。其电弧应符合其类型之形状及位移(经4.2.1 老化程序后)。其条纹应符合其类型之位置、尺寸及穿透率。启动、运作、热态再启动(Hot Restrike)、电气及光通量特性等试验,应在摄氏二五(正负五)度的温度下进行(经4.2.1 老化程序后)。4.2.1 老化程序:除启动测试外,进行气体放电式光源的所有测试前,光源应依据下列切换周期进行至少一五次周期的老化程序:

41、开启四五分钟,关闭一五秒,开启五分钟,关闭一分钟。4.2.2 启动试验:应直接启动在测试前至少二四小时未使用之光源并持续发亮。4.2.3 运作试验:测试前至少一小时未使用的光源,启动一秒钟后,其光通量至少为该类型目标光通量的二五;四秒钟后,其光通量至少为目标光通量的八。4.2.4 热态再启动(Hot Restrike)试验:光源和稳压器于试验电压下一同启动与运作一五分钟后,关断稳压器之电压供应,在该类型所规定的关断时间21后重新启动。光源在启动一秒后其光通量至少应为该类型目标光通量的八。4.2.5 电气特性试验:光源稳定一五分钟后,应符合该类型光源的电压及功率的限制值。4.2.6 光通量特性试

42、验:光源稳定一五分钟后,应符合该类型光源的光通量限制值。4.3 颜色:气体放电式光源所照射之光线颜色应为白色或黄色,且应在该光源类型限制值及其限制值所构成之区域内,此区域处于下列色度坐标范围中:4.3.1 白色蓝色边界:x 0.310 黄色边界:x 0.500 绿色边界:y 0.150 + 0.640 x 绿色边界:y 0.440 紫色边界:y 0.050 + 0.750 x 红色边界:y 0.382 白色光之红色成份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Ee(lambda) 为辐射光通量之光谱分布W/nmV(lambda) 为光谱发光效能1 为波长nm 4.3.2 黄色红色边界:y 0.138 + 0.580

43、 x 绿色边界:y 1.29 x 0.100 白色边界:y -x + 0.940及y 0.440 光谱数值边界:y - x + 0.992 4.4 紫外线辐射:紫外线辐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S(lambda) 为光谱权变函数1 Km 为辐射常数683 lm/W 22紫外线辐射应在下表范围内:lambda S(lambda) lambda S(lambda) 250 0.430 330 0.00041 255 0.520 335 0.00034 260 0.650 340 0.00028 265 0.810 345 0.00024 270 1.000 350 0.00020 275 0.960 355 0.00016 280 0.880 360 0.00013 285 0.770 365 0.00011 290 0.640 370 0.0000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