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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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乍得议会大厦项目施工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2010)商合促成字第 号 签订日期:2010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政府2007年9月20日换文规定,中国政府同意承担援乍得议会大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商务部(以下简称甲方)经招标将本项目施工任务交由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结果特签订本合同,条文如下:第一条 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援乍得议会大厦项目施工任务1-2建设地点:乍得恩贾梅纳1-3项目规模: 在乍得首都恩贾梅纳新建一个议会大厦,主要包括一个422座议会厅,30座和40座会议室各4个,350座宴会厅一个,高级

2、官员休息室、接见室、议长、副议长办公室,标准办公室等75间及其它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为8,039平米。具体工程内容见本合同所附施工图设计文件。1-4中外分工: 1-4-1乍方负责:1-4-1-1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用地;负责上述项目场址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拆迁、平整场地、通水、通电、通路,并负担所需费用;免除中方建设上述项目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和为实施上述项目派遣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生活物资的关税及各种捐税;协助办理中国技术人员的出入境及居留手续。1-4-2中方负责:1-4-2-1 提供项目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物资,并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 本项目的工

3、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原则审核乙方编报的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稿,确定对外实施合同基准价和上浮比例。3-1-2 审核批准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施工技术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和安全员)和国内后勤组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组长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变更。3-1-3 选定施工监理单位并向施工现场派驻4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投资规模、设计变更和质量体系进行全过程监控。 3-1-4 审核乙方提交的开工报告并批准开工。3-1-5 审核批准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3-1-6 审核

4、批准乙方提交的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3-1-7 批准分包并审定分包企业。3-1-8 监督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的情况。3-1-9 监督检查乙方援外项目的资金专用帐户开立、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成本归集及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审阅项目的原始凭证、帐簿、报表及相关资料)等。3-1-10 组织实施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3-2 甲方的义务3-2-1 督促乙方与指定保险企业办理援外工程保险合同,并协调处理双方有关工程保险索赔与理赔的争议。3-2-2 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本项目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补充通知函和特殊放行证明,并协调处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中出现的问题。3-2-3 本合同生效后

5、 7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施工用图纸一式两套。3-2-4 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2-5 协助和指导乙方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签订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3-2-6 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结算进度和结算比例向乙方结算合同价款。3-2-7 向乙方提供对外结算帐单格式,审核乙方按对外实施合同填报的对外结算帐单。3-2-8 通过外交途径督促受援国政府按照两国政府间协议履行应由其承担的各项义务,并与受援国政府协商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需由政府解决的问题。3-2-9 协调本项目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乙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3-2-10 在乙方的协助下与受援国政

6、府办理本项目的对外移交手续。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的权利4-1-1 在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享有施工总承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1-2 根据本项目实施需要对部分非主体工程向甲方提出分包和分包企业的建议。4-1-3 按照国家关于援外人员待遇标准的规定确定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劳资分配办法。4-1-4 根据受援国当地的劳动法规确定当地工人劳资标准。4-1-5 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甲方提出结算合同价款的请求,管理和使用甲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支配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后所得的正当收益。4-1-6 工程完工后,在遵守受援国法律的前提下处理产权属于乙方的下场设备、材料、施

7、工机械和其他固定资产。4-1-7 组建本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后勤组,择优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受援国当地的劳动法规雇佣和辞退当地工人。4-2 乙方的义务4-2-1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及其他约定实施和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服务。4-2-2 根据甲方审核的对外实施合同稿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商签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并承担商签合同所需费用。4-2-3 与指定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援外工程保险合同。4-2-4 工程开工前与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2-5 及时派遣施工先遣组赴现场进行施工准备。4-2-6 组织和派遣施工技术组,办理出国人员人身保险,确保出国人员享

8、有国家规定的援外人员待遇。4-2-7 组织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参加甲方举办的援外项目规章培训班,并自行组织其他出国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援外规章、外事纪律和安全防范的岗前培训;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和专家生活驻地安全保卫措施;负责处理违法违纪事件和工伤、死亡事故。4-2-8 为甲方派驻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提供生活、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4-2-9 制订和实施本项目物资供应计划,按计划及时向甲方报送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具体负责采购、供应和管理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4-2-10 制订和实施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和管理。4-2-

9、11 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在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中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4-2-12 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度适时提出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为甲方组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提供配合,并负责在本合同规定的总工期或甲方批准的延长工期内无偿返修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内容。4-2-13 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办理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协助甲方与乍政府办理对外移交手续。4-2-14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驻乍使馆经商处的行政领导,有关本项目的涉外问题均须首先报驻乍使馆经商处审核后方可对外;涉及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援款使用和中、外双

10、方权利义务等重大涉外问题必须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对外。4-2-15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战争、恐怖袭击、政变、动乱、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重大交通和治安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本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时,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驻乍使馆经商处和甲方报告,并妥善做好应对和善后工作。4-2-16 本项目实施行为应自觉接受甲方派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4-2-17 按月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设备材料到货情况、月末技术组实有人数等;遇有重大质量和技术问题应及时专题报告。4-2-18 向甲方报送

11、本项目年度用款计划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已竣工决算。对甲方结算的合同价款设立专用帐户,保证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于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4-2-19 根据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对外结算手续。4-2-20 协助设计单位及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编制完成本项目竣工图。4-2-2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甲方移交全套施工技术资料,具体包括:4-2-21-1施工组织设计4-2-21-2质量安全保证计划4-2-21-3图纸会审纪要4-2-21-4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4-2-21-5技术交底4-2-21-6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4-2-21-7分部分项

12、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料4-2-21-8工程质量事故报告4-2-21-9施工日志4-2-21-10开工、停工、复工报告4-2-21-11中期质量检查报告4-2-21-12竣工验收报告4-2-22 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第五条 工程分包5-1本项目甲、乙双方无约定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单位。5-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分包。确需将部分非主体工程施工内容分包的,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相应签订分包合同报甲方备案。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分包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本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13、别转包给他人。5-4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5-5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有权根据备案的分包合同随时核查分包价款的结算情况。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6-1施工组织设计6-1-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在本项目开工前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6-1-1-1施工部署 6-1-1-2施工总平面布置6-1-1-3施工进度计划6-1-1-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6-1-1-5检测实验方案6-1-1-6施工机械配置计划6-1-1-7劳动

14、力配置计划6-1-2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报施工监理企业审批后用于指导本项目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确需变更修改的,由乙方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审批后执行。6-1-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如出现严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行为,现场监理人员有权发出限期纠正的指令,由此导致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工程期限7-1本项目确定的工程期限具体如下:7-1-1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2月30日7-1-2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9日7-1-3总工期:24个月7-1-4计划对外移交日期:2013年1月29日7-2 乙方须按照本条

15、规定的工程期限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因以下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乙方可以提出调整工期的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相应顺延工程期限:7-2-1设计图纸不到位,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2对外实施合同规定应由受援国提供的开工条件不能及时就位;7-2-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4因战争、暴乱、民众骚乱、征收、征用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5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6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 “重

16、大设计变更”并导致工程量有较大增加的;7-2-7由于施工监理的错误指令或通知导致工期拖延。7-3 除本条7-2所列原因外,乙方不能按本条规定的工程期限或甲方批准的延长工程期限完成本项目施工任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施工监理和设计代表8-1施工监理8-1-1施工监理的委派8-1-1-1甲方确定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8-1-1-2经甲方审定,施工监理企业为本项目组成国内监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监理职责并汇总处理现场监理工程师小组报回的重大监理问题,其委派的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张齐跃,138116659118-1-1-3经甲方审定,施工监理企业为本项

17、目施工现场派驻监理工程师小组,其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下:8-1-1-3-1土建专业监理兼组长姓 名:罗运川身份证号:410102197411113015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注 册 号:41000638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8-1-1-3-2装饰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姓 名:张华身份证号:410126197104180059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注 册 号:41000639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8-1-1-3-3设备兼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姓 名:文新身份证号:410102196908043011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注 册 号:41005567技术职称:工程师8-1-1-3-4给排水专业

18、监理工程师姓 名:陈颖身份证号:410105196910202762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注 册 号:41000630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8-1-1-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化须经甲方正式书面通知后对乙方生效。8-1-2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8-1-2-1国内监理8-1-2-1-1乙方在国内订货、采购主要设备材料必须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其中需在国内提前进行复试的主要设备材料应提交施工监理企业进行鉴证抽样和鉴证检验。8-1-2-1-2乙方国内后勤组必须接受施工监理企业对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安全保证计划落实情况

19、的检查。8-1-2-1-3乙方应出席施工监理企业组织的国内工程例会,与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共同研究解决本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8-1-2-2现场监理8-1-2-2-1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经施工监理企业审批后组织实施。8-1-2-2-2乙方的开工申请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小组签认后报甲方审批。8-1-2-2-3乙方采购并运入施工现场的一切施工用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由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签认。8-1-2-2-4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小组的工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小组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小组核定;单位和单项工

20、程质量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小组评定。8-1-2-2-5乙方须接受监理工程师小组对质量保证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8-1-2-2-6乙方向甲方提交形象进度工程款拨款申请前,应请监理工程师小组进行实物工程量计量,签认实物工程量证明,并请监理工程师小组签发拨款通知。8-1-2-2-7本项目工程图纸的一般性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小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小组附署意见后方可报甲方审批。8-1-2-2-8乙方的中期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小组审核后方可提交甲方。8-1-3施工监理的指令和通知8-1-3-1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监理人员为履行职责可

21、以向乙方或其现场负责人发出指令和通知。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成,经监理人员签字并交付乙方负责人后生效。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如监理人员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人员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8-1-3-2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指令和通知。如乙方认为监理人员的指令和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员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人员应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8-1-3-3因施工监理的指

22、令和通知错误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保留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追偿的权利。8-1-4施工监理设施8-1-4-1甲方委托乙方在本项目临时设施中为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住房标准与本项目施工技术组组长同等,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住房标准与本项目施工技术组总工程师同等。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1-4-2甲方委托乙方在本项目临时设施中为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办公家具。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配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23、其费用。8-1-4-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1-4-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和办公耗材,办公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施工监理因公使用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1-4-5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1-4-6除监督乙方进行检测实验外,施工监理有权在必要时单独使用现场的检测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进行补

24、充检测,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1-4-7施工监理应当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房屋及其设施、通讯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和检测实验设备。如因施工监理使用不当对上述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将由甲方与施工监理企业另签合同约定。8-2设计代表8-2-1甲方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项目施工现场派遣3名设计代表。设计代表的专业构成和派遣计划由甲方另行通知。8-2-2设计代表在现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8-2-2-1贯彻设计意图,现场解释图纸技术问题。8-2-2-2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督促乙方按图施工。8-2-2-3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方案。8-2-2-4与乙方就一般性设计

25、变更进行洽商并现场完成一般性设计变更修改。8-2-2-5根据设计要求和标准对入场设备、材料和构配件予以签认。8-2-2-6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8-2-2-7随施工进度现场完成竣工图的编制。8-2-3设计代表的现场工作条件8-2-3-1甲方委托乙方在临时设施中为设计代表提供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住房标准与本项目施工技术组总工程师同等。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2-3-2甲方委托乙方在临时设施中为设计代表提供办公用房,配套必要的办公家具。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2-3-3甲方委托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设计代表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

26、功能的办公电话。设计代表因公使用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8-2-3-4甲方委托乙方为设计代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和办公耗材,办公设备的产权归施工总承包企业。设计代表因公使用办公设备和办公耗材,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2-3-5甲方委托乙方为设计代表提供交通服务,保证设计代表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8-2-3-6设计代表应当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房屋及其设施、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车辆。如因设计代表不当使用对上述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将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另签合同约定。第九条 安全施工9-1安全组织9-

27、1-1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以施工技术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小组,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担安全生产责任。9-1-2施工技术组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员,其主要职责包括:9-1-2-1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1-2-2管理和指导使用安全防护用具;9-1-2-3设置和管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9-1-2-4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贯彻职业健康安全标准9-2-1乙方应根据GB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编制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在援外工程实施管理全过程持续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

28、价和风险控制措施,将可能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降至最低可能。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应报甲方选定的独立认证咨询机构评审核准后作为本项目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审核的依据。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对职业健康安全计划有重大修改的,必须仍按上述程序报独立认证咨询机构重新核准。9-2-2乙方应组织施工技术组和国内后勤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当地雇佣工人就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其中,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合格率应达到100%;当地雇佣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率应达到70%。9-2-3乙方应在本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全面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甲方参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贯彻ISO9

29、000质量体系标准实施管理模式的规定对乙方进行阶段审核和过程监控。9-3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审查9-3-1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专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9-3-1-1土方开挖工程9-3-1-2 模板工程9-3-1-3 起重吊装工程9-3-1-4 脚手架工程9-3-1-5拆除工程9-3-1-6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9-3-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9-3-3施工前,乙方必须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就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作

30、好交底记录;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乙方必须与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进行专门研究,并将有关事项记入技术交底纪要。9-4特种作业资质管理9-4-1乙方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9-4-2上述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乙方报施工监理工程师核准其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9-5特种设备管理9-5-1乙方使用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在购置或租赁环节办理必要的检测和验收手续,并向施工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检测和验收依据备案。9-5-2

31、施工期间,特种设备必须由乙方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9-6消防安全管理9-6-1乙方应当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9-6-2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入口设置明显标志。9-7安全事故处理9-7-1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施工监理工程师,向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甲方报告。9-7-2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9-7-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9-7-2-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9-7-

32、2-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9-7-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9-7-3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按甲方要求做好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事故责任认定后最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如乙方未能采取防止损失的适当措施,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设备材料供应10-1设备材料的确定10-1-1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供货厂商、质量检验标准、提供方式和供货计划以本合同附件约定为准,任何一方均不得改变主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内容。10-1-2未列入主要设备材料范围的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33、提出具体选型、供货来源和提供方式报甲方,由甲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和施工监理企业审核后确定。10-1-3甲方及本项目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在审查和确定设备材料的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指定本项目所供设备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10-2品质担保10-2-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和必要的检测试验报告。10-2-2乙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设备材料必须完全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10-3出境检验10-3-1凡在我国关税境内采购提供的设备材料,乙方应在实际采购前至少15日填制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报甲方,经甲方审查后出具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补充通知

34、函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3-2乙方应按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填报内容组织采购、生产,在自检合格后报生产地或采购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验。10-3-3经产地或采购地检验合格并取得换证凭单后,乙方可将待运设备材料集港,并执换证凭单报出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口岸查验。经口岸查验后,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通关单作为通关依据。10-3-4乙方在填妥报关单后,执本项目任务通知函和通关单办理设备材料向出口港海关办理通关验放。10-3-5凡在受援国以外的第三国采购提供的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在出口地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或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出口地检验并取得相关的检验合格证

35、书备查。10-3-6乙方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设备材料的出境检验和口岸验放,并备妥全套出境单证备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材料不能按期出运,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4入场签认和检测试验10-4-1所有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由乙方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因与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符未经签认的设备材料,乙方应按施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提交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规定材料:10-4-1-1出厂合格证明;10-4-1-2必要的检测试

36、验报告;10-4-1-3国内采购物资必须提供加注“援外出口物资”标记的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书;第三国转口物资必须提供出口地检验合格证书。10-4-2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在使用前,应按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在受援国或邻近第三国进行检测试验且其试验规程或标准与我国现行规程或标准不一致时,应由甲方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确认。第十一条 质量和检验11-1质量标准11-1-1本项目施工须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施工规范

37、和验收规范,具体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1-1-1建筑专业: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 DBJ01-93-200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

38、00-200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11-1-1-2结构专业: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03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70-2009地下

39、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199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B8-2001.J130-2001)11-1-1-3给排水、暖通专业: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9-9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螺旋管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程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25200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通风管

40、道技术规范 JGJ141-200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35-97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98 11-1-1-4电气专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

41、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2000年版) 11-1-1-5弱电专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有线电

42、视广播技术规范 GY/T106-199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200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11-1-2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上述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质量检查和返工11-2-1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

43、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监理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3隐蔽工程验收1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监理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人员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1-3-2监理人员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

44、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员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且不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员应承认验收记录并对此负责。11-3-3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员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员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1-3-4无论是否已经验收,甲方或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重新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1-4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1-4-1乙方应

45、根据GB/T19000-2000和对外援助工程质量保证计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在开工前结合本项目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编制本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报甲方选定的独立认证咨询机构评审核准。质量保证计划应作为本项目质量体系运行和审核的依据。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对质量保证计划有重大修改的,必须仍按上述程序报独立认证咨询机构重新核准。11-4-2乙方应组织施工技术组和国内后勤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当地雇佣工人就贯彻执行质量保证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岗前培训,其中,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合格率应达到100%;当地雇佣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率应达到70%。11-4-3乙方应在本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全面贯彻执行质量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甲方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实施管理模式的规定对乙方进行阶段审核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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