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村办小学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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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城县大阜村小学教学楼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分包单位: 合同签订日期: 2 0 11 年 月 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方: 工程 分 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1.1资质证书号码: 1.2 发 证 机 关: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第二条 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分包工作内容: 本项目所包含的主体结构及装修工程(不包括:1、内外墙保温,2、内外

2、墙粉刷,3、内外门窗,4、室内防水层及室外屋面防水层,5、栏杆扶手,6、大理石面层,7、钉子铁丝等)2.4 分包范围:总承包方与业主的合同中约定的本工程图纸中所有的内容以及为完成此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条 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 2011 年 月 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 年 月 日,以上日期均为暂定。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暂估 万元人民币,以最终结算总价为准。4.2本工程分包工作按照每建筑平米350元人民币计价,工程总量以业主最终确认量为准。 4.3本合同单价中包含下列内容及费用: 4.3.1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从施工准备、按照合理工序施工、质

3、量检查及至工程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所需付出的全部人工费、机械设备费、辅助材料费。4.3.2完成分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用的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特指现场范围内的)及人工幅度差。4.3.3分包方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补助及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安全及财产保险费等。4.3.4分包方人员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品费用)、差旅交通费用、劳动保护及生活必需品费用。4.3.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设施的搭拆及维护:包括一级配电箱以外的接驳费用、生活用水敷设与拆除、发包方现场办公管理用房、临时生活水池箱、临时用化粪池、临时用厕所、临时用淋

4、浴间、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房等的施工与拆除。4.3.6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作所需额外付出的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二次搬运、雨季施工、窝工、降效等所增加的全部费用。4.3.7完成分包范围内工作所需周转材料的进厂和退厂的装卸、清料、修整、损坏修理、退料、码放等全部费用(不含进厂和退厂使用的运输机械费用)。4.3.8分包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垃圾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施工用材料的堆放保管等全部费用。4.3.9未按规定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指标所需额外支出的费用。4.3.10完成分包范围内工作,所需控制点以外的所有测量、放线等全部费用。4.3.11完成分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的零

5、散用工、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用工(指施工前发生不需拆除的内容)等全部费用。4.3.12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费用。4.3.13本合同价已包含了施工过程中所有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应包括人工、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所有费用及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费用。合同价格经双方确认后,不允许调整,施工现场内的所有用工均包含在内,不允许另外发生计时工。4.5按照劳务分包人派往本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及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计取窝工费,窝工按65元人民币/人.天。但必须连续停工48小时以上方可按窝工计算,因天气、战乱、地震、天灾等不可抗力及非总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不予计算。第五条:人员安排5.1 分包方为

6、完成本工作向总承包方派出劳务工作人员暂定 人,但要满足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管理人员 名;技术人员 名。以上人数如有变动应据实调整。5.2 分包方应作出劳务人员各工种就本工程具体情况的配备计划,报总承包方审核及备案,同时分包方要有根据工程进展可能增加劳动力的能力。第六条 材料及施工机具管理6.1总承包方负责提供本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水泥、砂子、砌块、预埋管件等主要建筑材料:总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实行限额领料管理。在施工前15日由分包方提出材料计划,发包方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计划、施工图及通过审批的施工方案,以2003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为依据计算用量,审核分包方材料计划。以审核完的材

7、料计划向分包方提供钢筋、砼、预埋件材料、砖、水泥、砂子、石子等材料。分包方不得以材料不够为由多领,如发生超额领用,超额领料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负责,并由总承包方进行处罚,项目部材料人员应配合预算及财务人员按规定从支付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具体处理办法为:a、钢材:按本施工年度采购价最高价格超料量1.1的计算法,从结算款中扣除。超领料量的确定:领料量-施工图纸量1.025%-施工方案实际使用量-双方确认的正常损耗不能满足合理使用而另外产生的废料量。(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返工而领取的钢材量将直接定为超料量)b、砼:分包方应负责安排人员24小时控制并协调砼的整个卸料及浇灌过程,避免浪费。如造成砼浪费,

8、其费用将由分包方负责。按本实际砼的价格超料量1.1的计算法,从结算款中扣除。(超料量的确定:蓝图量-钢筋占砼的体积量+定额规定损耗)c、预埋件、砖、水泥、砂子、石子材料:按本工程采购价的最高价格超料量+3%采保费的计算法,从结算款中扣除。(超料量的确定:领料量-定额规定损耗-施工图纸量-施工方案用量)分包方参与工程材料实物量的核定工作(如钢筋、砼、砌块等)。计算材料是否节余的依据为,最终核定的工程实物量与承包方领用材料之差额,如有结余,总承包方将按结余材料价格的50奖励分包方。6.2分包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并对机械设备的合格性和安全性负责,严禁已被国家命令淘汰的设备进场。6.3由总承包方提

9、供的施工材料进场后即交由分包方保管,同时办理材料验收手续。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材料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7.1 分包方必须认真执国家的、行业的施工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图纸要求,执行施工方案,执行甲方的质量管理规定。按上述要求施工,每道工序完工后,认真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请专检验收。 7.2 本劳务合同工程质量保证期执行工程总包合同的约定,质保金为本合同价款的 5,质保期为临时验收日起一年内,到期后一次付清。第八条 安全生产保障及事故处理 8.1 分包方必须认真履行国家、行业及施工所在地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认真履行总承包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

10、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要求及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其他要求。8.2分包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经确认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由总承包方主管部门(或指定责任人)进行校验,并做好校验记录,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时,操作人员方可使用。 8.3 分包方人员发生伤亡安全事故时,双方应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由总承包方统计、上报事故情况。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承包方管理导致产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分包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经济补偿。总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总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协商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11、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 8.4分包方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8.5安全生产保证金按2%在工程款拨付时扣除,待工程结束且无重大伤亡事故时,全部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九条 总承包方义务 9.1 总承包方要对分包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健康、环境、消防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总承包方按时提供分包方生产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并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节约要求。 9.3 总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提供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材料。 9.4 总承包方负责组织施工检查、

12、验收,监督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 第十条 分包方义务 10.1 分包方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投入工作,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10.2分包方所属工作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将其人员登记造册(注明各证件的编号),报总承包方备案。 10.3 分包方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在总承包方注册人员,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确定的工程内容。当总承包方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分包方在不影响总承包方工程内容完成的前提下,经总承包方同意方可将队伍进行临时变更,对变更人员

13、应向总承包方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0.4 分包方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防火、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分包方人员必须遵守总承包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场容卫生等规章制度,服从总承包方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 10.5 分包方所属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 10.6 分包方应自觉接受总承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总承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7 分包方应注意保护工程成品、半成品,按计划用料,如发生损坏、丢失和浪费,应按采购价的2

14、倍赔偿。 10.8 分包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和工期要求;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0.9 分包方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10.10 分包方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教育,严格服从业主和总承包方的管理,要遵守业主和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10.11 分包方如因自身的劳动力不足,管理不善或技术水平不足等原因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进度,情况较严重时,总承包方可终止本合同,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10.12 施工期间,

15、无论任何原因分包方均不得罢工、聚众闹事,一旦发生罢工及聚众闹事,分包方应赔偿总承包方 的一切损失并处以5万元 人民币罚金。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总承包方违约责任:11.1.1 由于总承包方提供技术资料不全或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由总承包方负责。 11.1.2 由于总承包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的材料不足影响施工,延误工期由总承包方负责。 11.1.3 由总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总承包方负责。11.2 分包方违约责任11.2.1分包方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 7 日内仍未进场,总承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分包方未经总承包方同意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总承包方有权终

16、止合同,同时分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1.2.3 分包方人员不符合要求,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调整,分包方不进行调整时,总承包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分包方自负。11.2.4 因分包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1.2.5 分包方必须全部完成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因分包方原因没有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内容,在劳务费用结算时,总承包方仅就分包方已完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的 85 %进行结算,另外 15 %做为分包方的违约罚金。11.2.6 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分包方应修复并达到质量要求,由此给总承包方造成的经

17、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分包方承担。11.2.7未经总承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如分包方转包或再分包,总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转包和再分包的工程不予结算,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12.1 总承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 。12.2 分包方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 。第十三条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13.1 总承包方依据本合同、施工蓝图对分包方进工程款结算。基础完工并通过验收拨付 万元,结构主体完工并通过验收拨付 万元,装修完工并通过验收拨付 万元,以上付款金额均为暂定。13.2 总承包方根据分包方已完工并审批部

18、分的工程费用,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累积结算本合同工程款总额到 90 ,其余为暂扣质量保证金为5、安全保证金为2、发放工人工资保证金 为3。暂扣款项返还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13.3 总承包方支付劳务费的同时,分包方应出据收款凭证,总承包方付款时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劳务费拨付到合同指定的分包方开户行账户中。税金不含在工程结算款中,不应扣除。第十四条 分包方支付保证14.1分包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承包方暂留结算款的3%为分包方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分包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报酬,如分包方发生拖欠作业人员报酬事件,总承包方可在分包方的保证金内限额代为支付,

19、支付不足部分仍有分包方承担。分包方提供付款凭证(工人工资签认单)后,该款全额退还。14.2 在工程完成临时验收时全额支付安全保证金;在工程完成最终验收时全额支付质量保证金。第十五条 其它15.1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业主等原因造成本工程缓建、停建,总包合同终止的同时,本分包合同同时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15.2如因业主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本分包合同延期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15.3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及补充协议中,对本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的约定无效。15.4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本工程所在地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大于大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应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5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15.6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总承包方执二份、分包方执二份。15.7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订补充协议.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人(签章):开户银行: 帐 号: 住 所: 工程分包方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住 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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