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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交流要点,一、概述二、术语解释三、一般规定(硬性要求)四、特殊要求五、应急处置要求六、卫生许可七、违法事实处理八、责任追究九、住建部、国家卫计委第31号令十、结束语,一、概述,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尹力 2016年3月17日,概述,新办法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卫生管理(一般规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应急处置、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二、术语解释,1.供水单位: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第2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一般包括: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2.涉水产品: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第14条)。3.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第2条)。,术语解释,4.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第17条)。注:管道分质供水必须严格适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定期更换滤芯和定期水质检测不能马虎。5.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第20条)。6.现制现售水:是指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24条)。,三、一般规定(硬性要
4、求),第十条 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清洁,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设施和巡查环境,不得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五)不得将饮用水管网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接;(六)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一般规定(硬性要求),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饮用
5、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前款所列工作。,一般规定(硬性要求),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六)水质
6、检测记录。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一般规定(硬性要求),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卫生检测报告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供水项目,
7、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材料中,应当包含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学评价内容或专篇。(无罚则,难落实),水处理过程示意图(图片来自网络),水处理过程示意图(图片来自网络),为啥要求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消毒(图片来自网络),四、特殊要求(集中式供水),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和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卫生规范配备检验人员和
8、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外)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特殊要求(二次供水),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清洗、消毒后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供水。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在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
9、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过程应当邀请用户(业主)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向用户(业主)通报清洗、消毒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特殊要求(现制现售水),第二十五条 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三)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四)符合其他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 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
10、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供应现制现售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上述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五、应急处置要求,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供水、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因饮用水污染或疑似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应急处置要求,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不同情形,
11、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会同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除外)暂停供水;(二)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者立即暂停供水;(三)责令供水单位对受到污染的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采取清洗、消毒等措施;(四)责令供水单位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等其他措施。供水单位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经检测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六、卫生许可,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集
12、中式、二次供水的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在政务服务窗口及网站上予以公示,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老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已废止)。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资料,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资料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
13、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质自检和人员、仪器配备资料 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包括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资料,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布局、卫生防护的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的卫生许可资料 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4、有新、改、扩建二次供水项目的还包括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七、违法事实处理,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处理
15、,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违法事实处理,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0元以上 30000元
16、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违法事实处理,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17、;(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八、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附一:住建部、国家卫计委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
18、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 2016年4月17日,附二: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
19、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三、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THANKS.,祝大家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