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厂房招租引来中介 合同存时间差难获报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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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招租引来中介 合同存时间差难获报酬咨询公司认为自己提供了中介服务,故诉至法院向“受益”的汽车维修公司索要中介费。3月30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咨询公司的活动未促成委托人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为由,作出了驳回诉请,案件受理费782.20元由咨询公司负担的判决。汽车维修公司在某周刊上刊登厂房转租的广告。一咨询公司获悉后,找到汽车维修公司表示愿意为其介绍承租人,但双方间未建立委托出租关系。去年9月18日,咨询公司与塑模公司签订客户确认书,约定将免费协助其寻找到合适厂房。但早在去年8月22日时,汽车维修公司已与塑模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厂房出租给了塑模公司。咨询公司认为,在获悉汽车维修公司欲

2、将一厂房出租的信息后,便多次向其介绍求租者,并派业务员带人实地考察厂房。在大力推荐和撮合下,汽车维修公司才与塑模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按口头居间约定,在出租合同签订后,汽车维修公司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报酬,但汽车维修公司一直无理拒绝支付。后经反复催讨仍无果,故诉请汽车维修公司支付服务报酬19305元。汽车维修公司认为,厂房是自己通过刊登报纸广告而进行招租的,与咨询公司没有委托居间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本案中,汽车维修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方,从未委托过咨询公司代理出租。根据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汽车维修公司与塑模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其提供媒介服务而促成的。相反,汽车维修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证明,其作为房屋的出租方,通过自行登报招租与塑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在咨询公司与塑模公司签订客户确认书之前。因此,咨询公司要求学号维修公司支付服务报酬,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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