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员工变现奖券被扣工资 酒店理由不足被判返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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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变现奖券被扣工资 酒店理由不足被判返钱酒店员工张小姐在酒店自费就餐时得价值1100元的奖券一张。张女士委托同事将奖券转让得现金460元。酒店得知后,从张小姐工资中扣除460元,并未返还奖券。张小姐将酒店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返还46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2007年12月24日晚,某酒店开展有奖销售活动,酒店员工张小姐获得免费住高级客房礼券一张,价值1100元。事后,张小姐通过保卫部的同事找到前厅部员工马先生请其帮忙将该礼券转卖。马先生于2008年1月18日晚擅自利用其在前台工作的便利条件,从前台收取的顾客消费现金中取出460元用作兑换该礼券的钱,并在事后

2、交给了张小姐。酒店得知上述情况之后,于同年2月支付张小姐工资时,从中扣除460元。张小姐将酒店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酒店返还其460元。庭审过程中,酒店辩称,张小姐未经许可私自用“奖券”兑换酒店的营业收入,侵犯了酒店的财产权,酒店扣除其工资是对自身财产的追偿,并无不当。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减少劳动报酬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张小姐将取得的礼券委托他人转让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根据酒店提供的现有证据,违规使用礼券在前台兑换现金的行为人是马先生,没有证据显示马先生的上述违规行为受到了张小姐的明确指示。故酒店据此扣减张小姐的工资,依据不足,应予返还。本案中张小姐与马先生之间实际为民事委托关系,在不能证明张小姐参与了兑换行为且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酒店无权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向张小姐追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张小姐460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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