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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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3年2月21日最高法院决定正式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并指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法官助理承担从法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是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步骤。”要求在试点中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条件,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但它在我国法院系统还处于试行阶段,法官助理的职能及条件不是很明确和规范,尚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完善。

2、作者就此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对法官助理的职责不明确,导致法官助理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没有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或按照最高法院的“老人老办法”,对没有竞争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其他审判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或从社会上聘用一些法官助理,完成了试点工作。而实际上这些法官助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加之职责不明确,不知该做哪些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同时采取“老人老办法”任命的法官助理,大多数是年龄较大、资格较老而学历又较低的老一辈审判人员,审判长在要求他们配合工作时,他

3、们爱摆资历,助而不理,致使绝大部分审判辅助工作还是由审判长完成,法官助理成了一种摆设,既没有提高审判效率,相反还增加了审判长的工作量。(二)体制落后,导致法官助理进出通道不畅。大多数地方法院还是实行的编制制,地方党委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数量及财政状况等情况,确定法院的编制,在缺编情况下,党委同意补几个名额就几个,没有编制就不能进人,法院自行聘用的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财政一概不予支持。现在有的法院是采用聘用制法官助理,应该说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但要在每一个法院推行就不容易了。一方面有的法院经费紧张,地方财政不扶持,对聘用法官助理的工资待遇不能很好地解决,导致这部分人员不能安心这项工作,有其它好的工作机会就

4、跳槽,致使法官助理队伍不稳定,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现在有的地方党委在清理各部门的聘用人员,要求一律辞退,而党委又不同意给编制进人,造成法院人员严重缺乏,直接影响审判事业的发展。(三)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公众对法官助理工作没有正确认识。虽然我们国家早已是社会主义国家,但等级思想仍存在于大多数人的头脑中。就连法院内部人员也存在这种思想,认为法院里的法官就要高人一等,法官助理、书记官等人员要低人一等。进到法院的人就想方设法成为一名法官。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一些法学院校毕业生对法院招聘法官助理不屑一顾,即使报考的绝大多数人也存在“先进法院后再考法官”的想法,导致法官助理来源匮乏,有些法院不得

5、不降低标准聘用法官助理,又使法官助理素质不高。二、对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他们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这主要得益于国外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而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学,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导致一部分毕业生能在纸上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较差;同时由于对法官助理概念的模糊及制度的不健全,法学院校的学生不愿报考法官助理,从而造成我国法院法官助理资源严重缺乏,有的法院为完成改革任务或试点工作而不得不从社会上招聘一些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或转业军人等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当前,要求我国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是不现实的,我们

6、只能在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对法官助理基本要求及对改革发展趋势展望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审判制度的法官助理制度。在法官助理来源上,一方面可考虑最高院提出的“老人老办法”,即在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另一方面,在法院各方面条件具备基础上,直接从社会上聘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担当法官助理。这些人员主要包括:一是经过竞争未取得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二是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三是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

7、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四是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五是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对法官助理特别是由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转为法官助理的,要加强思想认识的教育的业务技能的培训。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化暂时弥补了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缺。但是对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而提高,最终走向统一化和规范化,也就是以后的法官助理只能来源于法学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并使这一职务相对稳定,这样才能提高法官助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不能再像从前那样走类似书记员助理审

8、判员审判员的老路,要使聘用的法官助理明确自己这项工作的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不能有跳龙门的想法。(二)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当今许多法治国家均设有法官助理的相关制度,尤以美国的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已有百年历史。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按照法院的级别不同可以有1至4名法官助理,他们负责法官开庭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法官只负责开庭时的审与判。这些法官助理是由法官个人录用的助手,一般都是美国著名法学院的优等生,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这些“不穿法袍的法官”分为短期法官助理(short termin chambers lawclerk)和职业法官助理(careerin chambers law

9、clerk)两类 ,其主要特点是:1、都应当具备法律教育背景; 2、协助具体法官工作,而不直接对法院负责; 3、短期法官助理通常于法学院毕业后即任此职,时间为1至3年,而职业法官助理属长期雇用的职业人士,并可以从短期法官助理中选拔。培训工作人员与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提供审前协助、研究实体性动议和令状申请、参加合议庭评议、为司法审查准备意见归纳而言之,有三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和答辩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开庭前随卷宗一起交给法官。遇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官助理可参加庭审,一般坐在法台右下方不显眼的地方,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

10、,为法官进一步提供服务。二是为法官草拟演讲稿、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三是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在美国做法官助理是很自豪的。但法官助理必须称职、有灵性、深思熟虑、主动执著地去接受法官的指令,以减轻法官的负担。美国的法官形容他们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为除恋爱、婚姻、家庭以外最亲密的关系。这足以说明法官助理的重要性。在北欧一些国家,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与美国大致相同,但有些微差别:1.整理书面证据材料;2.询问证人;3.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文字资料。法官助理在合议庭合议时,要提出自己对于本案的处理建议,但是他的意见不影响法官的决定。在我国,从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的目

11、的来看,它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因为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将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的一部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它不能进行调解、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否则势必将其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参考他国法官助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案件起诉文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的送达;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与相关当事人

12、进行接触,以口头或书面谈话形式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及早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争议焦点;审查案卷,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召开庭前准备会议,对当事人的应诉手续进行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整理、登记和交换并具体指导举证,主持当事人就案件的管辖、主体和双方的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质询;整理案件的主要议题;为法官就具体案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动态。2、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辅助工作。包括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案件移送、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带领书记员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安排合议庭合议;审查案卷材料,为法官起草裁判文书,并就裁判文书涉及的相关问题向法官提供咨询

13、,核实裁决的理由和根据;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盖章、装订等。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送达裁判文书、案件的报结工作;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当然,笔者不能穷尽所有法官助理的工作,因此,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另外,设立法官助理后,应当取消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

14、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而司法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已实际行使审判权,与审判员没有任何区别;而且由法院院长直接任命,也违反了审判权由权力机关授予这一基本制度。取消助理审判员后,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可以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三)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考核很多法院目前对于法官助理都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没有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

15、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以下职能:1、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2、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

16、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四)理顺法官助理进出通道加大法官助理制度对审判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及诸多益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争取党委的支持和理解,协调“编内”和“编外”的关系,力争多进高素质的人才担任法官助理,保证法官助理的来源与质量,更好地为审判事业服务。(五)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可行性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它可进一步确立法官的中心地位,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法官职业化进程;同进将降低法院的监督、管理成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人均

17、结案数也会大幅度上升;弱化院、庭长的干预,加强其服务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裁判的独立性。勿需怀疑,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经之路,在走上这条路之际,笔者要强调几点:一是法院在试行法官助理前,要针对本院实际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确定本院的法官助理名额,实行方案以及法官助理的条件、职责等,并制定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同时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除了物质待遇处,还有精神待遇,使法官助理随时感受到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精神方面的待遇,从而促使法官助理安心本职工作,保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二是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内部职权划分,制定相应规划和措施,有步骤地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逐步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使法官和法官助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质、高效推动法院审判事业的前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对法官助理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认识,使真正愿意投身法院审判事业、热爱法官助理岗位的优秀人才进入到法院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进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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