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543012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法律资料]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法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标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2、注册。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因为将本条所列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此外,如果允许用本条所列标志注册商标,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三、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原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产生了显著性。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常作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四、制定本条规定的意义,本条规定不仅明确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同时也弥补了过去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而不能得到注册保护的缺憾,对加强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