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析人民法庭在执行中的角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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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人民法庭在执行中的角色执行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破解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执行法官。对于法庭审结的案件的执行同样一直困扰着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作为审判的最前沿,对于执行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如何协调执行局与法庭的关系对于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将对法庭与执行局的关系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执行工作有所帮助。一、人民法庭的执行权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具有独立的审判地位,同时也具有执行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

2、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中也明确规定:“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由此可见,法庭也是有执行权的,但仅限自己审结的并且在本辖区的案件。二、法庭执行权的运用现实中有的地方法庭负责执行,有的地方法庭是只负责审判,执行案件一律由执行局负责。对于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法庭负责执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审理法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比较了解,便于执行。2、在本辖区执行比较节省时间。但也有缺点:1、审执不分,一般都是谁审理谁执行,造成效率的低下。2、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特别是败诉方很容易感觉到是法庭与权利人合伙欺负自己的,比较容易出现抵触情绪。另一种模式就是执行由执行局统一负责执行,其优点有:

3、1、审执分离,体现司法公正。2、有利于集中执行,具有威慑力。缺点就是执行员对双方当事人不了解,特别是对被执行人不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被执行人离法院的距离都比较远,在路途上的时间就会耽误很久,导致执行工作时间的减少。法庭虽然有执行权,但如何使用该项权力对于法庭和执行局的工作影响很大。具体如何协调执行局与法庭的关系要根据法庭的法官人数和法庭的条件来决定。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式还是比较好的。第一种方式就是在法庭设专职执行员。如果法庭法官人数多的话,就可以考虑在法庭设专职执行员,这样就可以实现审执分离,使审判和执行的效率都能得到提高,同时可以使审判和执行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更好的发展。当然了,法庭的条件也

4、要跟上才可以,比如说车辆,法庭至少要有两台警车。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庭模式就是这种在法庭设专职执行员,效果就很好。第二种方式就是在法庭设执行协助人员。就是利用法庭人员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协助执行局的工作。如果是执行局独立执行的话,在现实生活中就会遇到很多的不便之处。比如说,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不清,要经过多次的打听才可以到达被执行人的住处,因为农村是熟人社会,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在我们问路的时候就被人通知跑掉了,或者干脆就没有人告诉我们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都推脱不认识。再次就是执行员对被执行人不认识,即使是在被执行人家中遇到被执行人,有时也会出现被执行人谎称是串门的邻居或者是亲戚之类的。法庭中具体设什么样的协助人员呢?笔者认为最好的人选就是送达人员了,送达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及经济情况,被执行人的相貌都是比较了解的,对于执行的帮助是很大的。实践中,在执行协助人员的帮助下第一次执行的时间至少可以节省一半的时间。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法庭的人员较少,不适合设专职执行员的法庭。总之,加强执行局与法庭的联系对于执行工作有很大帮助,但要在保证法庭正常审理的情况下进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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