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行政处罚法:实施十年经受四大考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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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实施十年经受四大考验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到今年10月1日就十年了。客观地说,行政处罚法为制止全国性的乱罚款现象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这十年中,行政处罚法本身也经历着权力的痛苦冲刷,作为行政处罚立法标准法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冲击,已经快到“法将不法”的地步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确立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立法“母法”和标准法地位的规定。在后来的其他立法中,这一条规定已经有些“失

2、效”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被突破。交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被理解成处罚可以不查证谁是违法行为人,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抓得着的人进行处罚。司法实践已经有判例确认这种做法的合法有效性。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制度被突破。如司法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对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中一些关于考试作弊的推定和相应关于停考处罚的设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权限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制度被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

3、政处罚实施主体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委托实施处罚本质上仍然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受委托的组织法律上还不属于实施主体)。但是法规和其他一些规章规定仍然被理解为允许行政机关或受权组织的内设部门及机构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并且得到司法审判的认可。如设区的市的交通警察大队本来是支队的内设机构却普遍作为处罚的实施主体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制度被突破。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本来是 “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并无允许例外的规定,而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却规定对公民罚款2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又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车辆的处理)作为非当场处罚来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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