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试管婴儿分娩时产妇死亡 人民医院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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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管婴儿分娩时产妇死亡 人民医院赔偿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告医院案昨天下午在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试管婴儿雯雯(化名)的妈妈吴女士生下女儿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雯雯及其家人认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状告医院赔偿。法院根据医学会作出的一级甲等事故的鉴定结论认定,人民医院在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雯雯及其家人125万余元。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雯雯的父亲方先生仍然难以摆脱心中的痛苦。“我和妻子是高中同学,感情特别好。我原来在一家外企公司做高管,妻子做财务工作,一家人在北京的生活很幸福。”2003年,吴女士在人民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夫妻俩满心期待这个孩子

2、的降生。然而幸福的一家人却在吴女士生产后永远阴阳分隔。2004年6月22日,吴女士做产前检查时被发现患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处理意见为“尽快阴道分娩”。6月24日到28日,医院为吴女士5次注射催产素。6月27日9时,医院为吴女士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15个小时后吴女士终于生下了雯雯。随后,吴女士出现不适并陷入深度昏迷,虽然医院为吴女士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但最终没有挽回她的生命。妻子去世之后,方先生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难以自拔,最终辞去工作,带着女儿回到武汉老家。家属们认为,医院在明知吴女士怀有试管婴儿,且身体不适合自然分娩的情况下,出现拒绝实行剖宫产等严重医疗过失,产妇出现并发症后抢救措施不力导致患者死亡。人民医院则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院方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并及时向原告及其家属交代病情,救治措施都经过了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签字。因此医院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委托西城区医学会对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果为此案属一级甲等事故,人民医院不服,向北京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结果依然是一级甲等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西城法院据此认定人民医院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判决退还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万余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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