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论法官精神的内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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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官精神的内核法官精神文化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性文化,虽然源于法律文化母体,并与其他法律职业文化同为法律文化的子系统文化,但也有其自己的文化特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官职业大众化,将法官视同一般政法干部等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个性和气质,法官的职业特点处于模糊状态,对法官精神文化的特征重视不够,因此使法官精神文化的内容流于空泛,很难体现出法官职业文化的特质。当我们剖析种文化时,不能忘记它与法律文化的整体关系,即渊源、流变和共性。认同和确定共性,是其前提和出发点;而辨异则是确认共性之后对现象更深层的分析,是研究的深入和对认同的进一步肯定。据笔者初步探讨,法官精神文化的特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

2、一,精神独立,排除干扰,忠实法律。众所周知,法官的灵魂在于独立性。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只对法律和良知负责。因此,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和裁判者,法官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独立的人格。法官不能当变色龙,墙头草,观言察色,看领导或当事人的脸色行事,掂量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发表意见不能人云亦云,怕得罪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始终处在中立裁判的超然地位上,排除权、情、利等因素的干扰,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仅仅依赖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凭借良知独立的进行。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的过程中,法官应善于独立思考,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

3、则,敢于表现出是非标准和善恶判断标准,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独立的承担责任。其二,廉洁自律,无私无畏。作为手握国家审判权力的人民法官,既是时流的明镜,又是人伦的雅范,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肩负着特殊的使命。这决定了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正身守道。有守者乃能定争,无瑕者方可律人,己之不廉,而欲正人之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自古及今未之能行。对于物质生活应该淡泊知足,生活严谨,不该拿、不该吃的决不伸手;与其浊富,宁比清贪,甘于奉献。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法官只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超然物外,独善其身,不为钱所累,不为利所伤,不为色所惑,不为名亵渎法律,不为私滥权枉法裁

4、判,才能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志在奉公,无私无畏,在司法实践中演绎廉洁之美。其三,执法守法,客观公正。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依法公正办案是其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官最重要的职业理念之一。依法公正办案具有两个指向:一是指向司法客体,即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判断被裁判对象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法人或其它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指向司法主体,即审判机关和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一切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办理,力求避

5、免随意性,更不允许以权谋私,徇情枉法。客观公正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时的基本价值取向。所谓客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所谓公正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决,既不掺杂个人的好恶和主观意愿,也不受被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扰和左右。其四,嫉恶如仇,敢于碰硬。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正义是同邪恶的斗争中得来的,是一种勇敢的坚持。”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保障公平的神圣职责,注定了法官必须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必须嫉恶如仇,勇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并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昭示惩恶扬善的职业价值和理念。无论你官多大

6、、社会地位多高、后台多硬,只要违法,法官必须有浩然正气,“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正由于法官工作对象的特殊性,法官很容易招致犯罪分子或不法官员的打击报复,特别是对一些罪大恶极者、铤而走险者进行审判,甚至会遭到杀身之祸。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忠于人民和国家,不计个人得失,不畏强权,不怕打击报复,甚至为了神圣的审判事业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法官如能这样,就能以正压邪,使各种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不敢以身试法。其五,勤勉尽职,严谨细致,一丝不苟。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且复杂的一项智力劳动,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工作更是繁杂琐碎,工作量很大。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不法分子作案的手段

7、愈来愈狡猾隐蔽,法官工作的艰巨性也日甚一日。这就要求法官要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必须具有通过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理性的决断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迅速地作出反映,果断地采取措施,恰如其分地操纵案件审理的心智过程和司法技能;必须时时刻刻想到一个事实判断的失误,一点蛛丝马迹细节的忽略,都可能招致错案、冤案,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文化四个层面中,精神文化是最难改变,也是最难形成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可在短期内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强制制定和规范,而精神文化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从而在人们心灵深处形成一种统一的自觉接受

8、的人生价值取向、道德伦理等。当代中国法官文化的形成和完善,任重而道远。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于全社会的关注,有待于全体法律共同体的努力,尤其是法官自己的努力。从宏观上看,培育法官精神文化,法治是土壤,法官独立和法官职业化是前提,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和尊重是条件,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是关键,公正的裁判是灵魂,学习修养是途径。这里仅就法官的学习和自我修养的提高略作阐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公正独立公平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必将为法官精神文化的形成提供强劲的动力。中国传统的优秀律法文化是加强法官精神文化建设应汲取的精神宝库。无论是历史上优秀律法人物包拯、宋慈,还是当代优

9、秀法官蒋庆、宋鱼水,他们在国与家、法与情、廉与贪、荣与辱、善与恶的选择上,都具有崇高的人生目标及价值取向,或守法公正,执法严明,不徇私情;或自奉俭约,廉洁正身,无私无畏;或刚正不阿,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或为国尽忠,舍身忘己,纠劾高官;或勤于政事,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这些品质同样也是我国当代法官的精神脊梁。外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至理名言,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关于“水流”“水源”等诸多经典论述,都是构建中国法官精神文化所不可缺少的。西方有句名言,“条条道路通罗马”。要建设和完善中国法官精神文化,

10、途径不少,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但最基本的大致有三条途径。其一,不断学习和提高自我修养。法官文化是一种具有职业特色的先进文化,其特征除了培养法官具有职业上的专业知识外,更多地则应侧重于法官的职业涵养。法官的工作是一项智力劳动,必须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通古博今,谙熟法律的复合性知识通才。这决定了法官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还要学习哲学、政治、文化、历史等知识,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在不断学习的同时,我们还可借鉴古人的自我修养方法,如孔子的“吾日三省乎吾身”,孟子的“吾善养吾浩然之气”等,启迪法官的良知和智慧,陶冶法官情操。法官只有通过

11、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实现职业道德的自我完善,才能矫然自拔于污泥,为建设法官文化和扭转社会风气做出应有的贡献。其二,建立制度规范。法官精神文化必须经过长期潜移默化而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制度的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个人价值观、道德、伦理等的形成往往需经过约束、遵守、承认、接受、内化至自觉的历程。在制度的规范下,习惯成自然,久而久之,外化的约束就会内化为法官的心理定势,从而转化成法官精神文化。当前,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引导、规范、约束法官行为的作用,提高法官的公正意识和使命感,强化他们对自己职业神圣性的认识。同时要通过自律机制对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人作出制裁和处理,从而达到以自律实现法官独立人格的魅力。其三,重视舆论引导,宣传教育。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中,大众传媒已成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的极其重要工具。我们必须尽己所能,办好法院系统的互联网络、报纸、杂志、图书出版等,传播和弘扬先进法官文化。在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中,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会产生巨大的带动效应;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无穷威力;表彰先进,揭露和批评落后,发挥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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