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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发包惹争执 村委被判赔损失村委会将承包期内的承包地重复发包给他人,原承包户因此受到损失该向谁索赔?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转包方退还承包地、村委会限期赔偿原承包户的经济损失。现年50岁的项某系该县某村村民。1994年7月其承包了本村6亩土地,承包期30年。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5年秋,因项某拖欠两年承包费,村委起诉要其支付承包费,在庭审中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与项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继续由项某承包土地,每年承包费1100元,两年一交,第二年的年底由项某按时向村委缴纳,项某享受该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在补缴所欠两年承包费后,村委撤诉。2007年9月,被
2、告村委将项某承包的3.5亩地另行发包给本村张某、刘某、周某和赵某四人,四被告分别向村委交纳了20年承包费。2007年秋天项某在承包地上种植了小麦,并于同年12月向村委交纳了2006、2007两年土地承包费2200元。12月底,刘某、张某、赵某、周某以他们承包了该地为由要求项某让出,并将其所种植的3.5亩小麦耕除。项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与村委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庭审中,四被告辩称有承包合同,不是耕原告的小麦而是耕种自己的合法承包地。并主张项某与村委签订和解协议未经村集体研究,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协议。项某则主张村委与其签订和解协议经过了村两委的协商。法庭查明,200
3、8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布的白小麦最低价格为0.75元/斤。法院认为,项某与村委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并继续承包6亩土地,在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村委又将该承包地另行发包,其重复发包行为侵害了原告项某的承包经营权,应予赔偿。对于该和解协议是否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有权以签订的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提起确认之诉的主体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的村民,本案四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故法院对该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不予审查。根据今年国家公布的小麦收购最低价格、原被告主张的承包地小麦亩产量,法院酌定原告因小麦被毁导致的损失为2160元。遂依法判决四被告限期将3.5亩承包地退还给项某经营,被告村委赔偿原告项某经济损失216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