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车辆滑入深沟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未发生拒绝理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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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滑入深沟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未发生拒绝理赔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而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没有发生,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为由不支付保险赔偿金。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文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8年3月25日,其与被告订立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为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足额保费,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2008年6月21日,原告驾驶该车在怀柔区栢平路停放时,该车滑入深沟,造成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

2、事宜,但被告均以赔偿金额无法确定为由不予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8万余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在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方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查看,但是未发现原告所述车辆滑入深沟导致损坏,事后亦未发现出险车辆,因此原告没有提供事实和确切证明证实所谓保险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程度,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曾向原告王某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载明时间事发当日,王某在事发地路边停放时下车以后,没拉手刹,保险车辆滑入路边的深沟里,造成车辆损坏。另,本案原告为证明交通事故已实际发生向法院提交

3、了事故照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负责处理该起事故的干警陈某取得联系。陈某证实,在事发当日本案所涉事发现场并未发现事故车辆,但经其事后调查,该民警看到了当地村民已将出事车辆进行了拆卸的事实。法院经审查,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所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应为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认定所记载交通事故已经客观发生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虽以未见到事故车辆及相关保险事故资料,同时交通部门所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传来证据为由,不认可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专门性机关,其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证据效力上优于其他证据,同时原告王某已提交所发生事故车辆残骸的照片予以附证,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否定或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载明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该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同时由于该车已无施救的可能,因此可以推定为车辆已然全损。据此,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被告不服此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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