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类休假管理制度及待遇《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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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各类休假管理制度及待遇暂行规定休假管理规定:医院休假含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己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鉴于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且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应事先按程序和人事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年休假可冲抵事假。冲抵年休假外的事假,不享受任何待遇。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病假,应持有由三级

2、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的病休证明及病历、检查单(在医院内部开具的病情证明必须是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级别医务人员),按请假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婚假: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产休假: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12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10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人工流产期间的休假按病假相关规定执行。丧假: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旷工处理规定:职工

3、旷工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连续旷工达20天及以上者,由科主任对旷工人作出旷工情况说明报送人事科,由人事科根据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职工各类休假必须按照“先批后休”的原则由休假人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医务、护理)审批交人事科备案后方能休假。医院职能科室人员、科主任、护士长休假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临床、医技科主任、护土长休假应需先经医务科、护理部同意并签字),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报院长审核后再向院人事科报备方可休假,并如实填报考勤表。责任追究规定:各科室应严格工作纪律,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病假、事假、年休假等休假。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的科主任负主要责任,取消科室及科主任评选、评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扣发相关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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