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549116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3.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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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2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4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5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6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7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3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4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5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改变部位据实编制新的工程档案,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6当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交移交案卷目录,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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