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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 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时期。(19791991) 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至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调整对象: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内容: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
2、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四节 中国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第五节 中国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兼具行为法的特征。 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3、股权式企业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企业4 、法定性(二)、公司的种类1、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
3、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按照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和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4、根据公司的国籍与营业地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5、按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非法人、可独立经营、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6、一人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4、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二百三十条。 1999年12月25日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2005年10月27日第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共计219条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 1、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设立程序和内部组织机构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单。3、法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
5、严格限制4、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股东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
6、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1)组成: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法律性质)如:重庆金华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A.对国家
7、、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B.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C.国际组织名称 D.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E.以数字组成的名称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2、草拟章程3、缴纳出资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4、验资 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申
8、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一)、股东1、股东:公司的出资人 2、股东的构成: 1)、凡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3、股东的限制: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3)公司章程约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人。4、股东的权利 5、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9、,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出资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
10、司足额缴纳外,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分期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7)、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出资的证明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11、(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出资的转让 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12、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13、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相应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对股东进行分配。解释:公积金:是为将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弥补亏损,依法从公司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
14、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利润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提取的来源不同,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经股东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是法律规定必须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本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1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分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须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
15、务。1、性质与地位:公司的权力机关 2、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16、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议事规则:1)、会议分类(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17、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会议表决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1、性质与地位:业务
18、执行与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2、人员组成: (1)、人数:313人;国有独资公司:39人。(2)、来源:(两类) *股东会选举董事 *股东会选举代表和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3、董事会职权4、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三)、经理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聘任多名经理,有多名经理存在时,董事会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性质与地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工作
19、机构。2、产生: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职权:(四)、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1、性质与地位: 2、人员组成:1)、人数:成立监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成立监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立一至两名监事),12人2)、任期:法定3年3)、任职资格:(1)、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2)、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3、职权(五)、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20、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1、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案例14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22、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案例15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的资产最终属于国有。 2、公司只有一名股东。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管理1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3、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为A公司之唯一股东,被告乙与甲素有交易行为。甲成立该公司后,向乙游说希望与之交易,并保证交易以A公司名义进行,但是, A公司多次给付货款给乙时,均是从甲的账户上划给乙,实质上仍然是甲的个人在与乙交易。后来, A公司与乙交易并因此对乙负债。当乙向A公司求偿时, 公司已资不抵债,乙向甲求偿,甲则以其本身与A公司为分别之法律主体拒绝了乙的要求。但甲无
24、法证明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甲应以个人财产偿还A公司对乙之债西部证券公司诉斯皮罗案: 甲为原告西部证券公司之唯一股东,被告乙与甲素有交易行为。甲成立该公司后,向乙游说希望与之交易,并保证交易以公司名义进行,但是实质上仍然是甲的个人在与乙交易。后来,乙与公司交易并因此对公司负债。当公司向乙求偿时,乙提出以与甲的个人之债权相互抵消,甲则以其本身与公司为分别之法律主体拒绝了乙的要求。焦点:乙对公司的债务能否与乙对甲的债权抵消?法院认为,甲所保证的乙与公司之交易实质是甲与乙的交易,在此场合甲的个人人格与公司人格实际上已经混同,所以应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允许乙与公司的债务同乙与甲的个人债权相互抵
25、消。这实际上就是一人公司承担了甲的个人债务。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2、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转让。3、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5、会计报告公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s241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并通过其活动而使公司获得成立的人。 采用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为2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
26、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
27、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1、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2、认购股份*发起设立1)、发起人认购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交纳,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2)、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应当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
28、股款。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使之转归公司所有。发起人缴清股款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申请批准募股。 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必要文件。5)、公开募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29、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7)、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权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
30、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分为 :股东
31、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事项表决:表决基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2、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1、人员组成5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2、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四)、监事会上市公司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特征: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超过4亿的,不少于10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规定:
33、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关联交易董事表决时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34、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及股票(一)、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股东的投资方式及规定 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二)、股份1、股份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2、股份的分类1)、依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内容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案例19 普通股: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待遇的股份。其含有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特别股:权利与普通股东有所差别的股份。二者区别在于:(1)、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2)、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3)、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2)、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股份分为记名股
35、与无记名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记名股要求将股东姓名载于股票和股东名册上,非经正式转让手续,他人持有该股份也不能行使股东权。这样,有利于公司掌握股东及股份流通情况。故记名股票因背书交付而发生转让效力。无记名股指股票上不载明股东的姓名,凡持有股份即为股东。这有利于股份流通。无记名股票因直接交付而发生转让效力。3、股份的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2)、股份转让 (1)、转让场所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 (2)、转让方式的限
36、制: 记名股背书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无记名股交付。(3)、转让时间及人的限制: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7、,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三)、股票1、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有价证券。2、种类: 1)、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是记名股票,转让必须背书并记载与股东名册,反之是无记名股票,转让只须交付。2)、A种股票与B种股票 公司债券 一、公
38、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特定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种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二者的区别在于转让方式不同。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以交付转让,不必办理过户手续。凡持有证券的,就是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与证券绝对不可分离。2、以债券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案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是给予债权人一项选择权:债权届受清偿期之后,债权人或者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或者以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是行使债权、还是以放弃债权为代价而拥有股权,全由债券持有人自主决定
39、。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为发行新股,发行人必须是股票已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一般公司债。三、发行主体 四、发行条件 五、发行程序 六、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
40、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收益分配顺序: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公积金:是为弥补亏损、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资本,依法从公司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S444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利润和其他收入
41、中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提取的来源不同,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按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或资产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包括股票超票额发行所得净溢价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公司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等。该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任意公积金是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经股东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股利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或从其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42、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一)、概念(二)、类型: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BA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A+BC (三)、程序 1、合并协议和决议。2、公告。合并决议作出后,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提供清偿或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清偿请求或担保请求,公司若不予满足,则不得合并
43、。在法定期间内,债权人若未向公司提出清偿或担保的请求,则视为承认合并。债务包括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 (一)、概念(二)、类型分设:AA+B 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分解:AB+C 原公司解散,在此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三)、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相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四)、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增资、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